低報價格走私品牌自行車配件案,偷逃稅額25萬,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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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錦城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Z公司涉嫌走私品牌自行車及零配件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追繳等值價款人民幣55萬元。
經查,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間,Z公司伙同W女士(另案處理)、M公司(已判決)通過低報價格的方式將品牌自行車及零配件走私入境。
海關經計核認定,涉案貨物完稅價格人民幣1545220.23元,偷逃稅款人民幣253072.8元。
2025年12月3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認定Z公司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錦城海關認為,Z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該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系走私行為。海關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對Z公司作出沒收走私貨物的行政處罰。鑒于走私貨物已銷售不便沒收,海關依法決定追繳等值價款人民幣55萬元。
以上事實有海關計核證明書及計核清單、歸類確認書、查問筆錄、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等證據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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