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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常成為矛盾焦點。婚前首付婚后還貸、父母參與出資等情形,使權屬模糊、補償計算復雜。然而,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與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確立的法定財產制,房產定性與分割規則已趨明朗。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馬曉雅律師現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核心規則進行梳理并解析如下。
婚前個人首付婚后共同還貸
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將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該房產屬于其個人財產。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離婚時需對另一方進行公平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雙方協議不成的,法院可判決房屋歸登記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其個人債務;登記方須就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實務中常以“共同還貸本息占房屋總價款比例×房屋當前市值÷2”作為參照基數,但法院會結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予以衡平調整。馬曉雅律師提醒,共同還貸時間跨度長且增值顯著時,法官還將綜合考量婚姻持續期間、雙方貢獻度等因素,因此夫妻應妥善保留還貸銀行流水及市值評估記錄,補強補償主張。
父母出資購房定性及權益平衡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明確只歸一方的贈與除外。《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婚后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視為對夫妻雙方贈與。針對父母部分出資且登記于己方子女名下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八條進一步厘清:無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明時,一方主張借款、另一方主張贈與的,一般認定為贈與。法院在此基礎上可綜合出資來源、登記狀況等,判決房屋歸出資人子女所有,但須向另一方給予折價補償,并兼顧婚姻貢獻。若父母全額出資且登記在雙方名下,通常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按共同財產分割。馬曉雅律師指出,出資時務必通過書面協議明確贈與對象或借貸性質,輔以轉賬備注、公證等固定證據,方能有效規避財產混同與推定的風險。
離婚房產糾紛看似是數字與產權的博弈,實則是證據與法律預期的較量。馬曉雅律師強調,完備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定分止爭的最優工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允許夫妻自由約定財產制,可提前消解事后復雜的補償計算。同時,離婚分割不可忽視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確立的權益平衡——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面對已然形成的財產格局,盡早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證據梳理與協商策略制定,遠比激化矛盾后被動應訴更能守住公平底線。在規則框架內主動構建明確的法律預期,才是對自身權益最有力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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