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民間借貸十分普遍,無論是親友間的互助借貸,還是向他人、機構的有償借款,都可能因資金周轉困難、經營失利等原因,出現借款人無力償還的情況。此時,借款人往往會陷入巨大的心理壓力,擔心自己因“還不上錢”被判刑。
一、民間借貸無力償還會被判刑嗎
我國法律明確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典型的民事案件范疇。《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約定返還借款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這兩條明確了借款人無力償還時的民事責任,而非刑事責任。
只有當借款人存在故意虛構借款事實、騙取借款(詐騙),或者法院判決后有能力償還卻惡意逃避、拒不執行判決等情形時,才可能構成犯罪,面臨判刑風險。
二、民間借貸無力償還,就不用還了嗎
民間借貸無力償還,不等于不用償還,借款人仍需承擔還款義務。若暫時無力償還,借款人可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延期還款,或提供擔保拖延還款時間;若長期無力償還,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通過強制執行借款人名下財產(如房產、車輛、存款等)實現債權;若借款人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中止執行,待借款人有還款能力后,恢復執行,債務不會因“無力償還”而消失。
三、無力償還被起訴后,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嗎
很多借款人擔心,無力償還被債權人起訴后,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俗稱“老賴”),影響自己的出行、工作、子女上學等。事實上,被起訴不等于會被列入失信名單,是否列入,關鍵看借款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而非單純的“無力償還”。
根據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才會將其納入失信名單:(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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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傳律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碩士,高級企業合規師,高級企業法律顧問,會計師,中共黨員。十余年法律相關工作經驗,擅長重大疑難民商事爭議解決、企業法律顧問、刑民交叉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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