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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開門,
看似日常小事,
卻可能釀成嚴重事故。
近日,
臨湘法院審結一起因停車開門不當
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4年10月,李某駕駛其姐姐李某某所有的小型客車,搭載10歲女兒小芳去上學,到達目的地后,在道路中間車道停車。小芳開門時,車門與后方王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致王某受傷、兩車受損。后經司法鑒定,王某構成十級傷殘。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王某將李某、李某某、小芳、某保險公司訴至臨湘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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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乘客開門致害,責任應由誰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承擔。本案中,
1、小芳開啟車門的行為發生于車輛在道路停放的過程中,是機動車使用與通行狀態的延伸,應視李某與小芳同屬機動車一方,整體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故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付。
2、王某超出交強險賠付范圍的賠償項目,按過錯大小劃分責任比例。由于李某在道路中間隨意停放車輛,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小芳下車時未盡到觀察及安全注意義務,均存在過錯,酌定李某與小芳承擔責任的比例為7:3。因小芳系未成年人,其賠償責任依法由其監護人李某承擔,故李某應對王某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李某某作為車輛所有人,王某作為被侵權人,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王某損失未超出商業三者險范圍。依法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全額賠償。
綜上,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王某損失17萬余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為什么乘客開門,卻由司機的保險來賠?因為停車、開門、下車,是機動車使用過程中的有機組成部分。乘客在這一過程中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機動車使用”行為的延伸。因此,乘客開門致害,屬于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先由該機動車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來承擔。這是法律“優先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救濟”的制度設計。
新司法解釋對“開門殺”問題有何規定?將于2026年6月30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開門殺”情形下受害人的保障進行明確,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乘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損害是因乘車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法官提醒,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停車開門”看似小事,一旦事故發生,往往后果嚴重。
1、駕駛員停車時應緊靠道路右側,在乘客開門前提醒其先觀察、后開門;
2、乘客應養成“荷式開門法”(用遠離車門的手開門,通過后視鏡觀察側方、后方是否安全)的習慣;
3、騎行者、行人經過路邊停放的車輛時,注意保持安全距離,警惕車門突然打開。
來源:臨湘市人民法院
原標題:《10歲娃“開車門”致人傷殘被起訴,傷者索賠20萬余元,法院判了》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魏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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