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2023年才啟用的新公章,卻赫然蓋在落款日期為2022年的文件上?近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一案中,審理查明被告黃某豪偽造證據,依法對其處以頂格10萬元罰款。
某智麗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智麗公司)因一批設備權屬糾紛提起訴訟,主張其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買的十臺設備被黃某豪取走使用,因此訴請法院判令黃某豪返還設備。
在訴訟過程中,黃某豪提交了加蓋某智麗公司公章的《投資人投資買賣設備合同》,主張根據該合同約定,案涉十臺設備屬于其出資購買,所有權屬于黃某豪。 該案的承辦法官李羅超在審理期間,發現該份證據與現實情況存在矛盾。經查,某智麗公司原名為某智麗聲學公司,2023年8月才完成企業更名并啟用新公司公章。而該份《投資人投資買賣設備合同》簽訂的落款時間為2022年5月,而當時的某智麗公司尚未完成工商更名,新公章更未啟用,亦即某智麗公司的公章不可能加蓋在上述合同中,上述合同不具備真實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破產衍生訴訟,某智麗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對于涉及合同簽訂時間會直接影響債權成立時間以及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關乎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涉案合同金額高達320萬元,而黃某豪在審理的關鍵內容上提供虛假證據,直接影響破產債權認定和清償順序,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為維護司法權威,東莞第一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依法對黃某豪作出頂格罰款10萬元的決定。
黃某豪對此提出復議,辯稱涉案合同系倒簽,并非故意偽造。東莞中院經審查,認定東莞第一法院處罰金額與黃某豪過錯程度相恰,合法有據,維持了罰款決定。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李羅超表示,本案中,被告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均未說明案涉合同存在倒簽情況,直至人民法院再次傳喚調查、明確告知偽造證據的法律后果后,才提出稱案涉合同系倒簽,其行為嚴重妨害正常訴訟秩序,依法應予嚴懲。法官提醒,即使倒簽文件內容真實、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仍應主動向人民法院如實說明,并提交其他佐證證據,避免對人民法院正常訴訟活動造成干擾和妨害。參與訴訟必須堅守誠信底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提交真實合法證據。任何以偽造、變造證據或虛假陳述試圖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均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法律的懲處。
采寫:新快報記者 楊英杰 通訊員 胡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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