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讀創客戶端記者 穆硯
6月11日晚間,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鑫農業”或“公司”)發布關于下屬分公司收到《北京市順義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旗下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鵬程食品分公司(以下簡稱“鵬程食品”)因污水治理設施故障,單日廢水總磷排放濃度超標,收到順義區生態環境局25萬元環保行政處罰。涉事分公司已完成故障整改,公司將全面排查環保設備、完善環保管控機制,本次罰款金額較小,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及業績造成重大影響。
公告披露,公司分公司鵬程食品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順義區生態環境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稱,2026年4月9日,順義區生態環境局對鵬程食品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鵬程食品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鵬程食品作為順義區水環境監管重點排污單位,其污水治理設施加藥泵于2026年2月27日出現故障,當日維修完畢,自測總磷合格后繼續排放廢水。經剔除無效監測數據后核算,該單位當日污水總排口總磷有效日均值達9.43mg/L,超出排污許可證規定的8.0mg/L排放限值,超許可排放濃度倍數0.178倍,當日非停排時段累計排放廢水562.5噸。
鵬程食品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規定。和《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第七部分表(二),鵬程食品符合500噸<一般單位日排水量≤1000噸,超許可排放濃度倍數≤1的情形,應處25-30萬元罰款。綜合考慮鵬程食品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和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等相關因素,順義區生態環境局對鵬程食品作出如下決定:
處貳拾伍萬元整(¥25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順鑫農業表示,對于以上情況,公司管理層高度重視,并要求鵬程食品積極配合環保部門完成整改措施,全面排查污水治理設施、自動監控設備,強化設施日常巡檢、維護及運維管理,完善環境管理制度,杜絕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公司將在收到上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以上事項不會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不會影響公司持續經營。
公司將引以為戒,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公司生產經營行為,切實履行好環境保護責任,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業績方面,順鑫農業2025年實現營業總收入72.24億元,同比下降20.84%;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52億元,同比下降165.91%;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1.47億元,同比下降159.74%。
2026年一季度,公司實現營業總收入24.11億元,同比下降26.00%;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16億元,同比下降59.01%;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1.14億元,同比下降59.72%。
審讀:馬如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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