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阜新市某公司負責人林某,以公司經營為名四處借債,實際用于在北京、海南等地購買房產和消費,在無法償還對外巨額借款后,竟采取將自己的汽車賣給車行后又租回來,再出售給他人實施合同詐騙,為此,林某在一審和重審一審中,均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五個月。目前案件在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二審開庭已超審限,至今沒下判決”,受害人陳某某稱,“林某的品行口碑極差,不僅利用從車行租來的汽車騙取錢財,還曾向自己借款128萬余元不還,被法院判決還款時,竟通過無管轄權的法官解封、轉移查封房產,父母告子女等系列訴訟,來逃避債務和拒絕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期間,林某、李某夫妻二人因拒執罪一人被判刑一年半,一人被取保至今,其家人‘自己告自己’的訴訟行為,也被檢察院初查認為涉嫌構成虛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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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將名下車輛出售給車行,再租回來,以自己所有為名賣給第三人
公訴機關的起訴書稱,被告林某,阜新市泓某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詐騙罪,于2022年11月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開發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于2023年11月3日被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3年5月8日,公安機關以林某涉嫌詐騙案移送起訴。2024年1月2日,檢方向細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需要說明的是,林某于2023年11月30日,因拒執罪被羈押。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6月17日,被告林某因需要資金周轉,將其名下一輛蘭德酷路澤車以20萬元的價格出售、過戶給車行老板劉某。第二天,林某與車行老板劉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2020年6月19日,林某隱瞞已將車輛出售給車行的事實,將該車以2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害人陳某某。陳某某向林某支付10萬元,并將自己的一輛奧德賽折價5萬元交付給林某(該車隨后被林某抵押給他人,并于2020年7月過戶至李某艷名下),雙方約定車輛過戶時再支付剩余10萬元購車款,林某將案涉蘭德酷路澤車交由陳某某使用。
此間,陳某某多次找林某追問車輛過戶事宜,未果。
2020年10月,陳某某再次找林某協商車輛過戶,林某此時才編造事實,稱該車已被抵押無法過戶,以此拖延時間。2021年9月11日,林某出具包含收到車款15萬元的欠條。但直到案發,經陳某某反復催討,林某均未返還該購車款。
2022年5月18日,車行老板劉某以林某長期未支付租車費為由,通過定位將陳某某使用的蘭德酷路澤汽車圍堵。三方對質之下,林某編造車輛抵押無法過戶、刻意掩蓋一車二賣的真相曝光。至此,陳某某才向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礦工街派出所報案被騙。
2022年11月3日,被告人林某接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檢方指控林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重審一審均認定其犯合同詐騙
一審中,法院對林某指控的罪名,從“詐騙罪”變更為“合同詐騙罪”。
被告人林某提出,其在車行老板劉某處辦理車輛過戶是貸款;其辯護人提出林某與車行劉某不是真實的車輛買賣和租賃關系,雙方的車輛買賣合同是讓與擔保行為。
經法院查明,林某將涉案車輛過戶給劉某,劉某扣除租賃費、手續費等費用后將18.6047萬元支付給林某,雙方簽訂車輛租賃合同,且林某未能提供其用涉案車輛擔保向劉某借款的相關證據(全案卷宗無任何借款合同、擔保協議、借條等讓與擔保關鍵書證;車行老板劉某亦證實案涉車輛林某已賣給自己),故法院對林某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法院還查明,林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將涉案車輛出售給劉某的事實,把從劉某處租賃的涉案車輛又出售給被害人陳某某,事后亦未積極創造條件履行合同,雖其出具欠條,但至案發前未退還錢款,故林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陳某某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隱瞞真相騙取財物的行為,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為此,一審法院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判決:被告林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責令被告人林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被害人陳某某15萬元;案涉車輛于本判決生效后返還劉某。
一審后,林某不服,上訴至阜新市中院。被害人陳某某也表示有問題,認為一審量刑畸輕,其舉證林某并非初犯、有前科劣跡,此前因拒執罪被判一年半正在服刑。
隨后,阜新中院作出裁定撤銷一審判決,案件發回重審。
細河區法院重審本案,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判決,判決結果與一審結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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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一審判決后,林某又上訴至阜新市中院。
2026年2月,該案二審(案號2025遼09刑終2X8號)開庭進行了審理。但令人不解的是,該案已超審限未作判決,引發了多方的討論。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的法定二審審限,常規審限為2個月內審結;死刑案、附帶民訴、重大復雜案,經省高院批準可再延長2個月;超期需最高法審批。
受害人陳某某旁聽庭審,遭犯罪嫌疑人家屬襲擊,正當防衛反被告故意傷害
受害人陳某某對此案的二審遲遲未做判決,也表達了自己的擔憂和不滿。陳某某稱,在案件重審一審時,自己接到法院周法官5次通知要求參加旁聽,結果在庭審完未走出法庭,就被林某岳父李某某從其身后發動突襲、毆打。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犯罪嫌疑人林某家屬李某某攻擊受害人,具有明顯的報復情節。特別是在特殊場所,李某某攻擊受害人的地點為人民法院的“訴訟大廳”,該場所區別于普通的公共場所;犯罪嫌疑人林某家屬李某某在實施報復攻擊時,在場的犯罪嫌人及其他家屬并無任何阻攔的動作及阻攔的潛意識動作,足見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報復行為具有預謀性,報復他人犯意高度統一。
該法律人士稱,犯罪嫌疑人林某及家屬李某某的報復性、訴訟大廳實施的攻擊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然而,陳某某在被李某某從背后襲擊時,正在遭受侵害時的本能反應,竟被反告陳某某“故意傷害”,該行為或涉嫌構成“誣告罪”。其行為防衛性質顯然,完全為法律所保護。然而,在這一情形之下,公安機關對于李某某在法院訴訟大廳打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不管,反對正當防衛的陳某某進行立案、取保。由此,各方對公安機關如此處理是否恰當也有不同意見。
受害人陳某某稱,在林某此前已經被判刑、有前科的情形下,其還四處活動,為自己做無罪辯護,其行為實在可笑。
目前,該案仍在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進行審理,對于本案的終審判決結果,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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