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翼城八旬老醫生購買小產權房經營診所慘遭阻工堵門強行收費難討公道
導讀:2026年山西省臨汾市工作報告:持續開展全市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不斷壯大民營經濟,旗幟鮮明為民營企業家站臺、撐腰、辦事。2026年1月7日,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黨組(擴大)會議,院黨組書記、代院長蘇星君強調,要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然而,山西省翼城縣八旬老醫生郭延林購買小產權房經營的診所,卻慘遭呂紅燕、張愛萍夫妻和馮貴風、李毅采用“阻撓裝修、限制門禁”“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謀取不法利益,嚴重擾亂診所正常經營秩序,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至今難討公道。
13年前(2012年9月3日)郭延林購買了呂紅燕開發的小產權房隆享小區三間門面房、院內兩間車庫,位于翼城縣唐興鎮世家莊村潞公西街南巷1號住宅樓一層),由于當時交通不便,房屋長期閑置了12年后,當郭延林聞訊2025年7月底翼城縣潞公街東西向主車道全面通車,便于2024年10月25日對三間門面房、兩間車庫進行裝修時,呂紅燕竟然唆使妻子張愛萍伙同馮貴風、李毅百般阻撓;當郭延林搬遷至三間門面房開辦診所后,呂紅燕又私自安裝密碼門阻止其進入小區院內車庫取藥,嚴重影響了診所的正常經營。呂紅燕唆使他人對郭延林實施阻撓裝修、限制門禁的強制手段,其目的就是為了向郭延林強行收取不合理費用,呂紅燕曾以全體業主的名義要求郭延林“補繳前幾年物業費2000元--10000元、一次性5個車庫每個30000元至50000元”,以此謀取不法利益,但其陰謀未能得逞。
郭延林與呂紅燕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主要約定:“三、該房屋產權自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商定成立價款之日起,該產權便視為乙方所有。七、該房產涉及乙方用水、電、暖、下水、廁所乙方有使用權,但水、電有乙方安裝水電表。”針對呂紅燕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妨害行為,郭延林為了息事寧人、確保診所正常營業,特向翼城縣唐興鎮世家莊社區求助調解、未能如愿。盡管呂紅燕對郭延林“阻撓裝修的妨害行為”已為過往事實,但造成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而其“限制門禁的妨害行為”仍然持續發生,給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是難以彌補的。
2026年1月13日,郭延林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山西省翼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下簡稱“翼城法院”),訴求呂紅燕排除妨害、賠償損失,2026年1月27日庭審時,呂紅燕不但矢口否認唆使他人對郭延林“阻撓裝修、限制門禁”的妨害行為,而且對其以全體業主的名義要求郭延林補繳數萬元物業費的事實企圖蒙混過關,其質證意見為:“證據七決議當時業主共同商量的,并沒有貼告示或者就讓你拿這么多錢。他們隨便寫的不能作數。”但其答辯意見:“希望令原告(郭延林)交納所欠物業費及業主們的誤工費30000元,大門款原告應攤部分。”卻暴露出其貪婪的欲望,呂紅燕為了掩蓋非法目的,公然將2024年計劃向翼城縣唐興鎮世家莊社區遞交的部分業主請愿書提交至翼城法院,妄圖將自己與郭延林個人之間的糾紛強加于部分業主,將一切歸咎于自己的問題擴大化,殊不知照此發展下去,其和請愿書上簽名的部分業主將涉嫌刑事犯罪。
2026年4月9日,翼城法院作出(2026)晉1022民初244號民事裁定,審查認為:“郭延林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呂紅燕存在侵權事實。故呂紅燕作為本案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駁回郭延林的起訴,郭延林認為翼城法院混淆了“主體適格”與“實體勝訴權”,將本應通過實體審理認定的“侵權是否成立”的問題,錯誤地作為程序上的“主體不適格”處理,剝奪了其實體訴訟權利,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郭延林毅然決然地上訴至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臨汾中院”),2026年6月1日,臨汾中院庭審時(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王永良,審判員張瓊、賈芝真,書記員王亞奇),主審法官張瓊詳細的詢問了本案的前因后果,重點要求郭延林具體陳述排除妨害的訴訟請求:“恢復廁所、停止對安裝水暖的阻擋行為、保證其正常出入小區,并要求呂紅燕賠償因其妨害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郭延林堅信臨汾中院合議庭法官,一定會恪守法定職責,公正司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山西省臨汾市政法系統開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2026年3月9日,臨汾中院召開全市法院院長會議,臨汾中院黨組書記、院長蘇星君強調,堅持“小案不小辦”理念,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創優法治化營商環境。本案呂紅燕、張愛萍夫妻和馮貴風、李毅采用“阻撓裝修、限制門禁”向郭延林強行收取不合理費用30000元的違法行為,并非一個簡單的民事案件,其為謀取不法利益形成的非法影響,早已破壞山西省臨汾市創優法治化營商環境,其采用“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嚴重擾亂診所正常經營秩序,已涉嫌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一、“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二、“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二)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十一、雇傭、指使他人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強迫交易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第五條:“[強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條)]將原第28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三)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四)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2000元以上;(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尋釁滋事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第八條:“[尋釁滋事案(刑第293條)]將原第37條修改為,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致1人以上輕傷或2人以上輕微傷;(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第四條:“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第六條:“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2018年?物業領域已被納入掃黑除惡范圍?,重點打擊物業行業中巧立名目亂收費、捆綁收取物業費、擅自逼迫業主交費等違法違規行為。
2026年常態化掃黑除惡工作中,嚴厲打擊群眾身邊的“村霸、鄉霸、街霸、市霸、沙霸、礦霸”等黑惡勢力,“六霸”特指以下六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市霸?:在建筑垃圾(渣土)清運、土方施工市場中欺行霸市、強拉強運、收取“保護費”;或在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租賃市場中強行進駐、壟斷裝修材料供應、強行收取不合理費用(如“敲墻費”“搬運費”)。
2026年5月22日,山西省掃黑除惡斗爭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在太原召開。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掃黑除惡斗爭領導小組組長?張韶華?主持,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馮軍、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熊文輝出席,會議強調要常態化推進掃黑除惡,重拳打擊“六霸”等突出黑惡問題,深化源頭治理和重點行業整治。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連續兩年(2025、2026)將“整治物業服務領域突出問題”列為全國集中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重大民生實事。2026年4月2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再次發文《在創新中狠抓落實丨深化整治物業服務領域突出問題》,明確將物業服務領域納入紀檢監察監督重點,推動全國范圍內系統性治理。文章指出要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物業頑疾,主要包括:亂收費與價格不透明:物業費、停車費年年上漲且無依據,私自增設裝修管理費、門禁卡費等隱形收費,存在捆綁強制收費和高價低質現象。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在掃黑除惡常態化、法治化打擊整治“六霸”黑惡違法犯罪重點工作,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文《深化整治物業服務領域突出問題》的當下,呂紅燕、張愛萍夫妻和馮貴風、李毅,公然肆無忌憚、頂風作案,純屬藐視和挑釁國家法律權威,冒天下之大不韙,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不嚴懲不足以撫傷痕,不嚴懲不足以護尊嚴,不嚴懲不足以儆效尤,不嚴懲不足以樹法威。懇請山西省翼城縣公安局對其涉嫌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的違法行為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彰顯法律的尊嚴,維護郭延林的合法權益。
附帶部分證據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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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于2026年6月14日于北京發布于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
編輯:京媒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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