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強行征收事件,是指2024年至2026年期間,在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推進過程中,織金縣相關單位涉嫌未按法定程序實施土地征收、房屋拆除,對被征收人采取斷水斷電斷網等違法手段逼迫搬遷,被畢節市某府通過行政復議確認相關行政行為違法的系列事件。該事件核心涉及李某某、李某、李某三戶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凸顯出項目征收過程中存在的程序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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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是貴州省重點推進的新型工業化產業項目,于2024年8月29日正式啟動建設,一期工程于2025年1月6日開工,根據媒體報道:網傳總投資達730億元,由青山實業、華友控股及華峰集團三家民營企業聯合投資興建,選址于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茶店鄉大營、安樂、湖壩等村莊,核心定位是打造新能源、新材料產業鏈完整體系,實現磷煤化工一體化、循環化、綠色化耦合發展,項目全部建成投產后預計可實現年產值1200億元,年綜合稅收100億元以上,帶動就業1.4萬人以上,是畢節推進“富礦精開”、推動區域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
該項目用地涉及織金縣茶店鄉大營社區等區域的集體土地征收,征收用途為工礦用地,屬于經營性用地,而非公共利益建設用地。項目征收被拆分為第五至第十三共九個批次推進,該分批次征收方式涉嫌規避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政策,且項目于2024年8月啟動征收程序,直至2025年2月才取得貴州省某府的相關用地批文,存在“未批先征”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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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方
(一)征收相關方
織金某委、織金縣某府:作為區域內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法定負責主體,統籌項目征收相關工作,是本次強行征收系列違法行政行為的主要責任主體。
織金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參與項目征收的統籌協調、推進實施工作,配合織金縣某府開展相關征拆事宜。
織金縣茶店鄉黨委、某府:具體負責項目征收的現場動員、測繪清點、政策宣講及后續清表、停電等具體實施工作,是部分違法行政行為的直接實施主體。
織金縣相關部門:按照織金縣某府專題會議安排,實施項目線路遷改、中斷供水供電供網等相關操作,配合完成征收相關輔助工作。
貴州瀚盛勘測有限公司:受茶店鄉某府委托,對被征收房屋及相關設施、現場物品進行測繪清點,為征收補償核算提供數據依據。
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參與項目清表平場、房屋拆除等施工工作,其中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實施了案涉房屋的強制拆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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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方
李某某:住貴州省織金縣茶店鄉大營村小巖組,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織集建(95)字第**8號)。
李某:住貴州省織金縣茶店鄉大營村小巖組,持有黔(2024)織金縣不動產權第0****04號不動產登記憑證。
李某:住貴州省織金縣茶店鄉大營村小巖組,持有黔(2024)織金縣不動產權第0****34號《不動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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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督與裁決方
畢節市某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被征收人針對織金縣相關單位違法征收行為的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審查并作出相關行政復議決定,確認織金縣相關單位的系列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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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原因
(一)項目推進壓力
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作為貴州省重點產業項目,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緊,地方某府為加快項目建設進度,急于完成土地清表、房屋拆除等前期工作,在未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未責令交出土地、未下達征收補償決定、未履行法定補償程序、未取得法院強制執行裁定的情況下,采取強制手段推進征收,忽視了法定程序與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二)程序意識缺失
織金縣相關單位在征收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意識淡薄的問題,未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跳過“先補償、后搬遷”“作出補償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法定程序,擅自實施強制占用土地、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錯誤認為“重點項目”可優先于法定程序。
(三)認知與定位偏差
部分相關單位及人員混淆了“經營性用地征收”與“公共利益用地征收”的區別,將民營企業投資的盈利性產業項目等同于“國家建設項目”,錯誤要求被征收人“無條件支持”項目建設,忽視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補償、申辯、救濟等合法權利,導致違法征收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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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一)征收前期準備(2025年1月-2月)
2025年1月8日,織金縣某府發布《織金縣某府關于織金縣2024年度第五、六、七批次工業用地征收土地預公告》,擬征收茶店鄉大營社區集體土地用于項目建設,隨后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土地現狀調查工作。1月22日,發布《織金縣某府關于織金縣2024年度第五、六、七批批次工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及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間未收到異議與聽證申請。
2025年2月22日,織金縣某府向畢節市某府提交用地報批請示,2月23日畢節市某府轉報貴州省某府,2月26日貴州省某府作出《省某府關于織金縣2024年度第五、六、七批次工業建設用地的批復》(黔府用地函〔2025〕268、267、269號),批準將茶店鄉大營社區98.9679公頃集體土地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收手續。2月28日,織金縣某府發布《織金縣某府征收土地公告》(織府通〔2025〕22號、21號、23號),明確征地范圍、補償方案等,李某某、李某、李某三戶房屋均在征收范圍內。
(二)違法逼迫搬遷(2025年7月-8月)
2025年2月15日,織金縣某府召開專題會議,明確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華友一期范圍“五線”遷改事宜,確定由茶店鄉作為業主,協調相關單位實施光纜、強電遷改工作。
2025年7月3日,項目清表施工導致三戶被征收人所在區域無法正常供水;7月15日,織金鐵塔公司、移動、聯通、廣電、電信等公司中斷該區域網絡;8月18日,茶店鄉某府發布《停電公告》,以項目線路遷改和清表平場為由,決定于8月23日中午12:00對包括李某、李某某戶在內的12戶農戶停電,8月23日織金供電局依公告中斷供電。上述斷水、斷電、斷網行為,目的是逼迫被征收人同意搬遷。
(三)違法強制占用土地與房屋拆除(2025年10月-2026年2月)
2025年至2026年2月,織金縣相關單位在未依法完成補償安置、無司法強制執行裁定的情況下,強行占用李某某、李某、李某三戶合法承包地和宅基地。其中,2025年10月11日,織金縣相關單位組織茶店鄉某府、某安、應急、醫療等部門數名工作人員,采取人墻圍堵、破門而入的方式,對三戶被征收人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組織挖掘機開展拆除作業,僅用數小時即完成全部拆除,導致屋內未及時搬離的私人物品、農具、機械設備損毀,李某某、李某家族供奉的彝族傳統祭祀用品“灶化菩薩”下落不明,嚴重傷害民族感情。
拆除當日,織金縣國庫支付中心(四)分別向李某、李某、李某某賬戶轉賬支付了部分征地補償款,但該支付行為未經被征收人認可,且未簽訂補償協議、未作出補償決定,不符合法定補償程序。
(四)被征收人維權與復議受理(2025年11月-12月)
房屋被拆除后,三戶被征收人分別向織金縣某府、茶店鄉某府及相關施工單位發送《律師函》,要求其提供征收補償決定、補償協議、法院強制執行裁定等合法文件,以證明征收、拆除行為的合法性,但相關單位均未回應。
2025年11月20日,三戶被征收人分別向畢節市某府提起行政復議,其中李某某就強制占用土地行為、三戶就斷水斷電斷網行為、三戶分別就房屋強制拆除行為申請復議。畢節市某府經審查,于2025年12月先后受理各復議案件,部分案件因材料補正、情況復雜,依法延長審理期限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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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結果
(一)行政復議決定結果
強制占用土地行為:2025年11月12日,畢節市某府作出畢府行復﹝2025﹞19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織金縣某府強制使用李某某戶涉案土地的行政行為違法。
斷水斷電斷網行為:2026年1月4日,畢節市某府作出畢政復﹝2025﹞22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織金縣相關單位因項目線路遷改和清表平場工作導致李某、李某、李某某戶斷水、斷電、斷網的行為違法。
強制拆除房屋行為:2026年2月28日,畢節市某府分別作出三份行政復議決定,確認織金縣某府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具體為:
畢政復﹝2025﹞324號:確認織金縣某府強制拆除李某戶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行為違法;
畢政復﹝2025﹞325號:確認織金縣某府強制拆除李某戶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行為違法;
畢政復﹝2026﹞326號:確認織金縣某府強制拆除李某某戶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行為違法。
畢政復〔2025〕330 號:撤銷被申請人織金縣某府作出的《關于李某的征收補償決定》。
上述行政復議決定均明確,織金縣相關單位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規定,未履行“先補償、后搬遷”法定原則,未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嚴重違法。對于被征收人提出的“恢復通水通電通網”“停止侵害”等訴求,因房屋已拆除、無具體侵害事實,未予支持;案件審理中,畢節市某府已向被征收人釋明可一并提出行政賠償,三戶被征收人均明確表示不在本案中提出。
(二)各方后續表態
織金縣相關單位在行政復議答復中主張,其征拆行為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稱已依法發布征收公告、開展測繪清點、足額支付補償款,未達成協議系被征收人“訴求過高”,但該主張未被畢節市某府采納。
三戶被征收人明確表示,將依據行政復議決定,進一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包括主張行政賠償、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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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發展
(一)被征收人維權進展
根據行政復議決定書載明,被征收人若對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截至2026年4月20日,暫無公開信息顯示三戶被征收人已提起行政訴訟,但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可在法定期限內通過訴訟進一步維權,同時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向織金縣某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主張因違法征收、強制拆除造成的財產損失。
此外,被征收人可就織金縣相關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請求追究相關主要負責人的紀律責任與法律責任。
(二)項目建設進展
根據媒體報道:截至2026年1月,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仍在推進中,處于“百日攻堅”建設階段,華友項目廠坪已基本結束,青山項目預計2026年2月中旬完工,磷酸鐵裝置計劃2026年6月底投產,總圖工程中的主通道、管網、管廊建設已全面啟動,預計2026年3月建成。目前暫無公開信息顯示,行政復議確認違法的結果對項目整體建設進度造成重大影響,但織金縣相關單位需依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完善征收補償程序。
(三)相關部門監督與整改
畢節市某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可督促織金縣相關單位糾正違法行政行為,若織金縣相關單位不執行復議決定,畢節市某府可采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等措施。同時,該事件可能推動織金縣相關單位完善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規范執法流程,強化依法行政意識,防止類似違法征收行為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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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明確土地征收需履行公告、補償等法定程序,堅持“先補償、后搬遷”原則,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明確行政強制執行需有法律依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需履行通知、告知等程序,嚴禁以斷水斷電等方式逼迫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明確未達成補償協議的,征收主體應作出補償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禁止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五條:明確公民可就違法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可依法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第三十九條:明確各民族有保持自身風俗習慣的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條:明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保障各民族保持或改革自身風俗習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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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本文中涉及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畢府行復﹝2025﹞196號、223號、324號、325號、326號、330號),均為畢節市某府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是本文核心事實依據。
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的投資主體、建設規模、建設進度等信息,來源于公開網絡報道及官方披露內容。
文中涉及的征收公告、專題會議紀要、補償款支付記錄、測繪報告等相關證據,均為行政復議案件中織金縣相關單位、被征收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已被畢節市某府在復議決定中予以采信。
“未批先征”“分批次征收規避審批”等相關分析,基于項目征收時間線與用地批文取得時間的對比,及公開報道的專業解讀。
行政復議確認違法后的救濟途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解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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