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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由AI輔助生成
故事梗概
A公司為“”“”注冊商標在中國境內的使用權人,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嬰兒奶瓶的奶嘴、奶瓶等,且均在有效期內。
A公司發現,B商行在某平臺經營的店鋪內銷售奶嘴配件,商品圖片未經授權使用了A公司標有“”商標的正品奶瓶來宣傳銷售B商行的其他品牌奶嘴產品,并在圖片下方用極小字體標明該奶嘴可適配“”奶瓶。A公司認為,B商行的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遂將B商行經營者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首先,B商行已在涉案商品的鏈接名稱、商品圖片及合格證上多次突出使用“”商標標識。其次,根據商品詳情介紹,該奶嘴配件商品并非僅可適用于“”奶瓶,并不具有使用“”商標標識的必要性。再次,從涉案商品評論區“和原裝沒什么區別”“感覺是正品”等內容來看,B商行對前述標識的使用方式,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結合B商行的主觀意圖、客觀使用方式以及相關公眾認知來看,被訴標識的使用已構成商標性使用,侵害了A公司對涉案注冊商標的使用權。鑒于B商行已注銷,經營者劉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綜合考慮商標知名度、侵權性質、情節等因素,酌情判定劉某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000元。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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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彩麗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專利審判庭副庭長
該案厘清了商標合理使用原則適用邊界問題。經營者為傳遞商品真實信息,可對他人注冊商標進行必要的指示性使用,但如使用方式發揮注冊商標識別來源的本質功能并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則應當受到商標法的規制。判斷標識使用構成指示性使用還是商標性使用,應綜合考量四個要素:一是標識使用行為是否善意;二是標識使用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即未超出描述商品特征的必要限度;三是標識使用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即未將他人商標突出使用以發揮識別來源功能;四是標識使用方式是否具有區分性,即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該案屬為公平誠信的競爭市場秩序提供司法規范和引導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厘清了商標合理使用原則的適用邊界,為銷售商利用他人正品及商標宣傳自有商品,是否構成侵權這一爭議問題,提供了具有借鑒性的要件梳理。
編輯 | 陳曉琳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編輯 | 陳曉琳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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