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25年11月16日,住管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位于黃池路北段路東的公共廁所大門遭人破壞,玻璃門破碎。經調查,系當事人張某某所為,其行為涉嫌違反《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執法人員對涉案現場進行拍照取證,固定相關證據。
處理結果:
經詢問調查,當事人張某某對損壞公共廁所設施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住管局向當事人張某某送達《立案通知書》、《詢問通知書》和《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依據《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責令張某某對損壞公共廁所行為進行改正,并對其做出人民幣貳仟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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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速遞: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所有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按環境衛生設施的造價給予補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安排重建。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規定: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價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或經責令改正后不能及時改正的,屬于一般違法情形,處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
案例警示:
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是保障城市干凈整潔、維護公共衛生秩序、服務市民日常生活的基礎性公共設施,屬于城市公共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損毀、破壞。惡意損壞公共環衛設施的行為,不僅增加城市運維成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功能正常發揮,還會擾亂城市管理秩序,觸碰法律紅線。廣大市民需自覺愛護各類公共設施,樹立公共責任意識,杜絕惡意損毀、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共同維護城市公共配套設施完好與城市環境整潔有序。
來源:封丘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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