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黑幫電影里的一樣,被某個神秘大佬掌控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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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看電影,總有這樣的場景:一群穿著風衣的人聚在煙霧繚繞的房間里,某個大佬敲著桌子說一句“從今天起,這片區的價格由我來定”。后來上學,經濟學老師在黑板上畫了兩條曲線,告訴我們這叫“看不見的手”——價格是無數買家賣家自然博弈的結果,沒有大佬,一切都很公平。
可工作之后買菜、租房、網購比價久了,才發現事情沒那么“自然”。同一款手機在不同賬號上報價不同,某些商品價格一夜暴漲,某些行業幾家公司價格“高度一致”……這些現象的背后,其實都站著一個共同的角色:法律。
為什么市場需要法律來“管”價格?
如果一個行業里只有一兩家巨頭,或者多家企業暗中商量好“大家都賣這個價”,那價格就不再是博弈的結果,而是被少數人決定的。這時候,“”實際上變成了“幾只看得見的手”。
看不見的手
這就像19世紀末的美國。那時候鐵路、石油、鋼鐵等行業里,出現了一批通過收購、合并、價格戰等手段消滅競爭對手的超級企業。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洛克菲勒的標準石油公司,巔峰時期一度控制了全美絕大部分的煉油產能。這種狀況引發了廣泛的社會不滿,最終在1890年催生了美國歷史上第一部現代反壟斷法——《》,法律明確禁止了限制貿易的合謀行為和壟斷行為。20世紀初,標準石油公司就是依據這部法律被最高法院裁定拆分成三十多家獨立公司的。
謝爾曼反壟斷法
這套邏輯后來被歐洲、日本等經濟體相繼借鑒和本土化。歐盟有自己的競爭法體系,會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企業合并審查、卡特爾行為進行處罰;日本在二戰后也建立了自己的《禁止壟斷法》。可以看到,反壟斷法幾乎都誕生于同一種背景——當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資本天然有“消滅競爭、自己定價”的沖動,而法律就是用來對沖這種沖動的制度工具。
我國則是在2008年實施的《反壟斷法》,里面也明確禁止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比如同行之間約定漲價)、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比如平臺利用優勢地位對商家強制“二選一”)、以及通過經營者集中形成市場壟斷。近年來對一些大型互聯網平臺的反壟斷調查和處罰,正是這部法律在實際執行中的體現。
另一個是信息不對稱。 賣家知道商品的真實成本和質量,買家不知道,這種情況下賣家很容易漫天要價。就像翡翠這類的行當,還是賣方掌握著絕對話語權。
最后就是關乎基本生存的商品。 水、電、糧食、急救藥品——這些東西的需求幾乎不會因為漲價而減少(經濟學上叫“需求缺乏彈性”),如果完全交給市場,在供應緊張時價格可能會失控式飆升,而普通人沒有“不買”的選擇。
正是因為這些“”會讓普通消費者處于絕對弱勢,各國才會用法律去給市場“劃線”。像我國國內的市場經濟發展路徑和歐美就不完全一樣,所以在價格管理上也形成了一套有自己特點的體系。
市場失靈
我們的《》把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大致分成了三類,整體是“市場調節為主、政府定價為輔”的策略: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這是主流,跟“供需決定價格”的邏輯一致;政府會在公用事業、部分醫療服務等領域,給出一個基準價或價格浮動范圍,然后由經營者在這個范圍內自主定價;對極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自然壟斷的商品和服務(比如部分能源、自來水、公共交通票價),則由政府直接核定價格。
價格法
當然,這套體系也并非沒有爭議和討論空間——比如政府定價的范圍和標準如何更精細化、應急干預措施會不會影響企業的長期投資預期等,都是經濟學界和政策制定者持續討論的話題。但從“價格不完全等于純粹供需博弈結果”這個角度看,它確實提供了一種和歐美“以反壟斷法事后追責為主”路徑不完全相同的思路。
值得一提的還有:在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時期,如果生活必需品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對部分商品采取臨時干預措施,比如限定差價率、規定最高零售價等,這在過去幾次重大突發事件中都曾被啟動過。
價格應急干預機制
所以,價格確實是供給和需求“博弈”出來的,這沒錯。但這場博弈從來不是在真空里進行的。法律劃定了博弈的“場地大小”,政府在關鍵領域會作為“特殊玩家”參與進來,而每個國家的歷史、制度、社會發展階段,又決定了這個“場地”具體長什么樣。
所以對于線上商品在活動前漲價的行為,你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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