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筑牢未成年人法治保護屏障,幫助青少年明晰行為邊界、強化規矩意識,從源頭上有效遏制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現發布四起涉未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借此以案明紀、以案促教,引導廣大未成年人知敬畏,守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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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案
跨部門協同為“失足”青少年架起“重生”橋梁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17歲)與被害人付某某在手機微信上發生口角,后胡某某至某縣一小酒館內找到付某某,兩人再次發生口角后并發生廝打,期間胡某某用水果刀將付某某扎傷。經鑒定,付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案發后胡某某主動到案,自愿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因瑣事與他人發生口角,繼而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胡某某作案時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依法從輕、從寬處理。經委托社區評估,胡某某具備社區矯正條件。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后胡某某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發生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之間的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胡某某與被害人付某某均為高三學生,法院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積極對接教育部門及就讀學校,被告人胡某某及被害人付某某均未耽誤高考報名,現已回歸校園上課。本案的辦理彰顯了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保護,通過跨部門協同、民事和解、緩刑適用,將刑事案件轉化為被告人的成長課,在罪錯未成年人成長的關鍵路口伸出溫情之手,為其未來良性發展給予最大支撐。
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案
全鏈條、多元化司法幫教,助力迷途少年重返正途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期間,王某某(17歲)伙同其他未成年人多次盜竊超市、煙酒店財物,涉案財物價值共計8千余元。案發后,王某某主動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王某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依法從輕處罰,且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依法從輕、從寬處理。遂以盜竊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典型意義】
法院在審理涉少案件中,嚴格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延伸審判職能,積極開展延伸幫教。一方面向王某某監護人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壓實監護人監管責任,另一方面主動開展判后幫教活動,細致了解被告人的社區矯正執行情況、日常工作生活狀態、近期思想動態,耐心開展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導,引導其認清自身行為的危害性,樹立正確是非觀與法治意識。目前王某某已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決心痛改前非,洗心革面。通過全鏈條、多元化的司法幫教,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改過自新,重返正途。
被告人馬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
“無知”不是擋箭牌,未成年人涉“幫臟”亦需擔責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5日,被告人馬某某(16歲)明知上線使用銀行卡用于轉移贓款,仍伙同羅某某(另案)等人,冒充上海農商銀行工作人員以刷流水做貸款為由騙取卡主王某某的信任,并用王某某的銀行卡轉移贓款,幫助其上線將匯入該卡內的50余萬元轉出,該銀行卡交易流水為100余萬元。馬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600元。同年7月20日,馬某某采用同樣方式,騙取張某某的銀行卡轉移贓款,幫助其上線將匯入該卡內的19余萬元轉出,該銀行卡交易流水為20余萬元,轉入兩卡的涉詐資金為59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馬某某與上線共同故意實施上述犯罪行為,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減輕處罰。馬某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減輕處罰,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依法從輕、從寬處理。遂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對違法犯罪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馬某某未提出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未成年人法治意識淡薄,受利誘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典型案件。很多未成年人誤以為“只是借卡、轉個賬、賺點零花錢”不是大事,不清楚上游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的嚴重危害,也低估了“跑分走賬”的刑事違法性。未成年人的“無知”不是犯罪的擋箭牌,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需對此類犯罪擔責,本案警示廣大青少年主動學習法律知識,摒棄僥幸心理,自覺遠離出租出借銀行卡、幫他人轉賬刷流水等非正常活動,守住人生的法律底線。
梁某某盜竊、搶奪案
對主觀惡性深的未成年人堅持“寬容不縱容”原則,堅決依法懲治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至7月,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先后在商丘、濟南、哈爾濱、沈陽、吉林等地實施多起犯罪行為,盜竊多起涉案財物價值共計2萬余元;強行“試駕”騎走一輛越野摩托車,后同伙與他人將該車銷贓,分得贓款13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梁某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犯罪時系未成年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結合其多次多地盜竊及搶奪的犯罪事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以盜竊罪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千元,以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并責令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判決作出后,梁某某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跨地域流竄實施侵財犯罪案件,人身危害性大。本案折射出當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團伙化和流動性強的特點。我國在對未成年人犯罪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同時,也強調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也就是不能因為是未成年人就片面強調從寬、甚至放縱犯罪。對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堅決依法懲治,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梁某某跨省多地多次作案,且又以“試駕”為名公然搶奪摩托車,足以反映出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寬容必須以守法為前提,挽救必須以懲戒為后盾”,本案的裁判結果體現了,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堅持“寬容不縱容”的最新司法理念,確保對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懲罰與其罪行適當。
來 源:商丘政法、夏邑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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