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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詐騙犯罪手段不斷翻新,電信網絡詐騙、套路運、請托辦事詐騙、ETC 逃費詐騙、封建迷信詐騙等新型、變體騙局層出不窮。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詐騙類裁判案例,統一了裁判尺度,也為普通民眾辨別騙局、規避風險提供了清晰指引。結合最高法入庫的 17 起詐騙罪典型案例,我從刑事律師視角,逐類拆解案件裁判理由與核心裁判要旨,厘清定罪邊界、共犯認定、贓款處置、量刑規則等實務問題,內容均依據法院生效裁判整理,嚴謹客觀。
一、電信網絡相關詐騙:共犯認定、犯罪數額、引流行為定性
電信網絡詐騙是當下高發犯罪,上下游分工明確、組織化特征顯著,引流人員、集團成員的定罪與數額認定是司法實踐中的高頻爭議點。
1.電信詐騙 “引流人員” 的定罪區分(包某霞等詐騙案)裁判理由:被告人明知自身行為是為境外詐騙組織引流,仍為謀取非法利益主動參與,最終造成多名被害人巨額財產損失,依法構成詐騙罪共犯。 裁判要旨:單純引流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共犯或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斷標準核心看兩點:一是是否與上游詐騙團伙存在明確犯意聯絡;二是是否形成穩定協作分工。具備上述兩點,直接以詐騙罪共犯定罪;無直接犯意聯絡、僅單純提供網絡引流服務的,認定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2.集團化網絡交友詐騙數額與量刑(何某候等詐騙案)裁判理由:涉案公司以傳銷模式搭建嚴密詐騙組織,屬于典型詐騙犯罪集團。集團成員分工協作實施網絡交友詐騙,需根據成員身份、參與范圍劃分犯罪數額與刑罰輕重。 裁判要旨:詐騙犯罪集團中,首要分子按照集團全部詐騙罪行處罰;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詐騙活動認定犯罪數額。對于僅從事輔助工作、參與時間短、獲利少的成員,可認定為從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3.公證人員參與 “套路貸” 詐騙的共犯認定(王某等人詐騙案)裁判理由:法院結合公證人員的認知能力、從業經歷、辦理公證次數、獲利情況、是否規避監管等綜合因素,認定其主觀上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仍協助辦理公證,構成詐騙共犯。 裁判要旨:認定專業人員 “明知” 他人實施詐騙,不能僅憑口供,需結合職業特性、行為模式、獲利金額、履職合規性等綜合判斷;明知對方實施詐騙仍提供專業協助的,以詐騙罪共犯論處。
二、各類 “套路型” 詐騙:套路運、套路貸的整體認定
不法分子設計連環圈套,利用合同、入職、貸款等名義實施詐騙,法院對此類 “套路式” 犯罪堅持整體評價原則。
1.“套路運” 連環詐騙(廖某春等詐騙案)裁判理由:行為人注冊空殼物流公司,以招聘司機、代償車貸為誘餌,通過收取意向金、虛報車價、派發違規運輸單制造單方違約、關停公司逃責等一系列環環相扣的手段騙取錢財,全部行為基于同一非法占有目的,屬于完整詐騙套路,整體認定為詐騙罪。 裁判要旨:“套路運” 全流程行為不可分割,所有環節騙取的錢款全部計入詐騙犯罪數額,達到追訴標準的,整體以詐騙罪定罪,不拆分單獨評價。
三、請托辦事、ETC 逃費、封建迷信:傳統及新型詐騙行為定性
生活中 “花錢托關系”“投機逃費”“迷信消災” 等場景,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實施詐騙,此類案件重點區分行為性質與贓款處置規則。
1.請托型詐騙贓款處置(黃某華詐騙案)裁判理由:被害人支付巨額款項的目的是用于行賄,該請托事項本身具有違法性、不正當性,涉案錢款不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產,不予返還。 裁判要旨:若被害人交付財物的目的是實施行賄等違法犯罪行為,即便遭遇詐騙,涉案贓款也不予發還被害人,依法追繳后上繳國庫。
2.貨車套用小型客車 ETC 逃費(楊某龍詐騙案)裁判理由:行為人將小型客車 ETC 安裝在大型貨車上,虛構車輛類型,致使高速收費系統產生錯誤認知,少收通行費,造成運營方財產損失,行為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裁判要旨:通過篡改車輛 ETC 信息、虛構車型等欺騙手段逃繳高速通行費,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3.利用封建迷信詐騙、性侵(魏某亮詐騙案)裁判理由:行為人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編造 “煞氣纏身、花錢消災” 等謊言騙取巨額錢財,同時以 “驅煞” 為由脅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實施猥褻,分別構成詐騙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數罪并罰。 裁判要旨:① 借封建迷信恐嚇他人 “花錢消災”,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② 利用迷信使婦女陷入錯誤認知、不敢反抗而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同時實施多種犯罪的,依法數罪并罰。
四、罪名區分:詐騙罪 VS 盜竊罪、保險詐騙罪
司法實踐中,部分詐騙行為易與盜竊、保險詐騙混淆,核心區分標準為財物處分意愿、犯罪主體身份
1.蒙騙他人辦理網貸并轉移款項(周某良盜竊案)裁判理由:行為人欺騙老人配合辦理網貸,但被害人并無主動處分財產的意愿,行為人趁被害人不知情,秘密轉移貸款資金,并非基于被害人錯誤認識處分財物,不構成詐騙罪,應以盜竊罪定罪。 裁判要旨: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核心:被害人是否具有處分財物的主觀意愿。通過欺騙獲取工具、信息,在被害人不知情、無處分意愿時秘密轉移財物的,認定為盜竊罪。
2.保險詐騙與普通詐騙的邊界(尹某林詐騙案)裁判理由:保險詐騙罪屬于特殊主體犯罪,行為人并非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也未與保險相關人員共謀騙保,其私自制造事故騙取保險理賠款,不構成保險詐騙罪,以普通詐騙罪論處。 裁判要旨:① 保險詐騙罪僅限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類特殊主體;財產保險中不存在 “受益人” 主體;② 無保險詐騙特殊身份的人員,單獨制造保險事故騙取理賠金,直接以詐騙罪定罪。
五、認罪認罰、立功、減刑、漏罪:詐騙案件量刑與刑罰執行規則
結合詐騙案件衍生的上訴、立功、減刑、漏罪、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問題,法院明確了完整的裁判規則。
1.認罪認罰后反悔上訴(張某杰詐騙案)裁判理由:被告人一審自愿認罪認罰,法院據此予以從寬量刑;宣判后無新證據、新事實,單方面否認主要犯罪事實并上訴,檢察機關抗訴后,二審法院撤銷從寬處罰,加重刑罰。 裁判要旨:認罪認罰后無正當理由否認主要犯罪事實、提起上訴的,認罪認罰從寬的基礎消失,二審法院可根據抗訴意見,取消從寬量刑,依法改判。
2.羈押期間救助同監室自殺人員(劉某駿詐騙案)裁判理由:被告人在看守所內發現同監人員自殺,及時報警并實施救助,成功挽救他人生命,屬于對社會有突出表現,依法認定為立功,予以從寬處罰。 裁判要旨:羈押期間及時救助自殺人員、避免死亡結果發生的,構成立功;多人共同救助的,根據各人在救助中的作用大小,區分從寬處罰幅度。
3.未履行財產刑不予減刑(李某昊詐騙案)裁判理由:罪犯拒不繳納罰金等財產性判項,卻在監獄內借他人消費卡長期消費,證明其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不能認定為 “確有悔改表現”,不符合減刑條件。 裁判要旨:詐騙等案件中,罪犯有能力履行罰金、退賠等財產性判項卻拒不履行,還通過借名消費等方式規避監管的,不予減刑
4.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漏罪(丁某義詐騙案)裁判理由:被告人服刑期間被發現還有詐騙漏罪,即便審理漏罪時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仍需按照 “先并后減” 原則數罪并罰。 裁判要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漏罪,只要司法機關已立案偵查并確定犯罪嫌疑人,無論審理漏罪時原判刑罰是否執行完畢,均需數罪并罰。
5.假釋與暫予監外執行刑期認定(張某詐騙假釋案、黃某珺詐騙收監案)裁判要旨:① 詐騙罪犯假釋實行實質化審理,重點評估悔改表現、再犯風險,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等特殊情況納入重點審查范圍;② 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后,從發現情形消失到法院作出收監決定的期間,正常計入服刑刑期
六、關聯罪名區分:詐騙罪 VS 虛假廣告罪(唐某杰等虛假廣告案)
裁判理由:網絡直播帶貨中,以助農為名虛構產地、刷流量控評,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主觀上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優先認定為虛假廣告罪;若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直接目的,則認定為詐騙罪裁判要旨:區分二罪核心看主觀目的:以宣傳牟利為目的、商品具備基本使用價值的,定虛假廣告罪;以非法占有貨款為目的、虛構商品或完全誤導騙取錢財的,定詐騙罪。
律師總結與風險提示
結合以上 17 起法院權威案例,結合實務經驗作出兩點總結與提醒:
1.法律邊界提醒詐騙犯罪形式持續迭代,從傳統接觸式詐騙,演變為電信網絡、套路運、ETC、封建迷信等多種形態。判斷行為是否構成詐騙,核心抓住兩點:一是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二是被害人是否基于錯誤認識自愿處分財物。同時要嚴格區分詐騙與盜竊、保險詐騙、虛假廣告等關聯罪名,不同罪名量刑差距較大。
2.維權與合規提醒第一,切勿參與電信詐騙引流、協助套路貸公證、轉移贓款等上下游行為,即便未直接實施詐騙,也可能被認定為共犯追責;第二,不要輕信 “花錢托關系辦事”“迷信消災”“高薪入職零成本” 等話術,此類場景是詐騙高發區;第三,若遭遇詐騙,及時保留聊天記錄、轉賬憑證、合同等證據報警;若自身涉嫌詐騙犯罪,認罪認罰需審慎,無正當理由反悔上訴將喪失從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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