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了買賣合同,既沒有真實貨物交易,也沒有還錢,就是合同詐騙?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今天以一個真實案件為例告訴你:只要不符合這個條件,就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真實判例
王大膽是幾家公司的老板,其通過中間人認識了有錢的尤某。雙方商量: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但實際上沒有真實貨物交易,只是尤某出錢,王大膽的公司進行資金拆借。尤某賺利息,王大膽解決資金周轉問題。
前后一年多,尤某陸續出借1300多萬。王大膽還了774萬多,還花20多萬買了生產原料,剩下的錢用于還之前的借款利息。最后有528萬沒還上。
一審、二審法院認定:王大膽犯合同詐騙罪,判了十三年。
但再審法院最終改判,王大膽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
二、法院改判無罪的裁判理由
(一)王大膽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合同詐騙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不能僅以行為人后來客觀上未履行合同,就推定其簽訂合同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應當結合合同簽訂時企業經營狀態、合同簽訂后履行情況、資金去向和用途等進行綜合判斷。
1、簽訂合同時企業正常經營
與尤某協商資金拆借之前,王大膽的公司連續盈利,有凈利潤。
2、合同履行中多數如期還本付息
案發前多筆交易正常履行,涉案的全部拆借資金中大多數都如期、足額歸還本息。
3、資金用于生產經營和還舊債
王大膽把拆借來的錢,一部分買了原料,一部分用于歸還之前經營借款的本金利息,沒有揮霍、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
綜上,王大膽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二)王大膽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合同詐騙行為
空貨流轉、拆借資金的交易模式是中間人提供的建議,王大膽與尤某的認識也是中間人撮合的,王大膽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而且,尤某曾親自到王大膽的公司進行考察,確定王大膽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之后,為了賺取拆借資金的利息才做出的借貸行為,尤某沒有被騙。
![]()
三、實務辯護指引
對這類合同詐騙案,進行無罪辯護,主要從以下兩方面進行:
(一)證明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這是合同詐騙罪能否成立的關鍵。
可以從三個方面組織證據,證明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1、簽訂合同時有履約能力
收集合同簽訂前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納稅申報表、銀行流水、廠房設備照片等。
本案中,王大膽提供了利潤表,證明公司連續盈利、有凈資產,不是空殼公司。
2、合同履行中有正常還款記錄
把每一筆如期足額歸還本息的銀行憑證、收據、對賬單整理成時間線。
本案中,大多數資金都正常還了,只有最后一筆因資金鏈斷裂沒還上,不能倒推一開始就想騙。
3、資金去向證明沒有揮霍
整理資金流水,證明每一筆錢的用途——買了什么原料、還了哪些舊債、支付了哪些經營費用。
本案中,王大膽能說清20多萬買原料、剩余還借款利息,沒有用于個人揮霍或轉移隱匿。
(二)證明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
合同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交付財物。
本案是“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空貨交易,雙方都明知沒有真實貨物交易。
1、收集對方知情的證據
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證人證言、現場考察記錄等。
本案中,尤某親自去王大膽公司考察過,確認她有經濟實力后,為了賺取6%的利潤才借錢。他完全清楚這是空貨操作、沒有真實貨物,合同只是形式。
2、證明交易模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本案是空貨交易、沒有真實貨物交易,是中間人提議的,尤某和王大膽都是同意的,不是王大膽單方面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
總之,名為買賣實為借貸,雙方都知情。王大膽沒想騙,對方也沒被騙。這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四、律師提醒
這個案子給所有企業老板提個醒:
“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空貨交易,本身不必然構成合同詐騙。當然,若一開始就以空貨交易為名騙取資金后逃匿,仍可能構成詐騙罪。
不管真相如何,一旦還不上,很容易被控告合同詐騙。萬一涉案,別認命,盡快委托律師介入,越早進行專業刑事辯護,越早能查明真相。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若你或家人遇到文中的類似案情,如果你需要幫助,隨時聯系我;若覺得本文對你有幫助,請轉發給有需要的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