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地方或單位的風氣正不正,老百姓心里有桿秤,而這桿秤最重的砝碼,就是選人用人。
選對了人,大家心服口服,干活有勁頭,事業也蒸蒸日上;選錯了人,不光工作推不動,還會把整個團隊的風氣帶歪,搞得人心渙散。
正因如此,干部選拔任用從來不是小事,它關系到組織的公信力和事業的成敗。
最近,中紀委再次把這個問題擺在臺面上,態度很明確:在干部選拔任用上搞歪門邪道的,或者因為用人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嚴肅處理,沒有商量的余地。
具體怎么個處理法?咱們一條一條說清楚。
第一種情況:故意違規選人,搞“小圈子”那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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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性質最惡劣的行為。明知紀律不允許,偏要在選人用人上動手腳,把自己的親信塞進去,把不順眼的人排擠出去;或者隨便給人許諾“這事包在我身上”,到處打電話、遞條子說情打招呼;甚至趕在退休前突擊提拔一批“自己人”,給后邊埋雷。這些做法,說白了就是把公權力當成了私產,把干部職位當成了人情交易的籌碼。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凡是存在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等情形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都要被追究。中紀委這次特意強調,因為這類問題往往跟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綁在一起,對政治生態的破壞力最大。一旦查實,輕則警告或嚴重警告,重則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情節特別惡劣的直接開除黨籍。這不是紙面上的條文,是真有案例擺在眼前,誰碰誰栽。
第二種情況:用人失察失誤,不是故意但后果嚴重,同樣要追責。
有人可能會說:“我沒搞歪門邪道,只是當時沒看出這個人有問題,這也算我的錯?”算。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二款專門補上了這一條。什么叫用人失察失誤?比如某個干部早就“帶病”了,問題線索和不良反映不是沒有,但在考察環節走了過場,談話只是蜻蜓點水,分析研判也不深入,最后還是稀里糊涂提拔了。結果這個人一上任,捅出大簍子,給黨和人民造成嚴重損失。這個時候,當初負責考察、推薦、拍板決策的人,一個都跑不掉。這種情況不是故意為之,而是因為疏忽大意、責任心不強,沒有盡到該盡的把關職責。但后果擺在那兒,同樣要嚴肅處理,處分標準和第一種情況是一樣的。這就提醒所有人:選人用人不只看你有沒有私心,還要看你有沒有盡到責任。把眼睛瞪大、把程序走實,是你的本分;要是馬馬虎虎把人看走眼了,造成惡劣影響,照樣被追責。
第三種情況:哪些人會被追責?
條例寫得很明白,兩類人: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直接責任者,就是具體經辦考察的組工干部、參與談話推薦的人員。如果你明明知道實情卻故意隱瞞,或者歪曲事實寫虛假材料,那肯定跑不掉。領導責任者就更清楚了,黨委(黨組)對選人用人負全面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班子其他成員如果參與了決策討論,也要承擔相應責任。一句話,只要在選人用人的鏈條上簽過字、拍過板、說過話,出了問題就別想往后退。
第四種情況:跟其他條款有啥區別?
有人可能把職工錄用、職稱評聘、榮譽表彰這些事也混為一談。其實條例第八十六條專門管的是在錄用、考核、晉升、職稱、表彰、征兵等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違規謀利的行為。區別在于,第八十四條是針對干部選拔任用,而且是領導干部層面的調整;第八十六條范圍更寬,包括普通職工以及職稱、榮譽等事項。兩條各有側重點,別搞岔了。
說到底,選人用人就是政治生態的“風向標”。用對一個干部,能激勵一大片;用錯一個干部,會寒了一群人的心。
中紀委這次再次明確,釋放的信號再清楚不過:今后在干部選拔任用上,不管是主觀故意搞歪門邪道,還是客觀上失職失察造成后果,都要被嚴肅追責,沒有人能打擦邊球,也沒有人能蒙混過關。
只有讓那些踏實干事、干凈做人的干部有機會、有舞臺,讓那些跑官要官、拉幫結派的人沒市場、沒出路,政治生態才能真正清朗起來。
各位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請一定記住:選人用人這件事,手別伸、心別歪、眼別瞎,該走的程序一步不能少,該負的責任一點不能推。否則,下一個被處理的,可能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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