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梁某瀅故意殺人案作出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死緩判決,并依法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此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梁某瀅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法院查明,梁某瀅在郫都區(qū)某小區(qū)居住期間多次無故滋事,曾與鄰居發(fā)生爭執(zhí)并驚動警方,民警到場后要求家屬嚴加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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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9日,梁某瀅再次敲擊其他住戶房門進行滋擾。當其敲至被害人王某雅家門時,王某雅通過“貓眼”發(fā)現梁某瀅在門口吐痰,隨即聯系母親找來小區(qū)保安。保安到場勸離過程中,王某雅開門質問,二人由口角升級為肢體沖突,在進門處發(fā)生抓扯和打斗。
沖突中,梁某瀅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刺、切劃王某雅的左胸、頭面部等部位,王某雅則拿起鞋柜上的中空擺件反擊梁某瀅頭部。保安試圖阻止但未能成功。王某雅最終受傷倒地,保安立即報警,但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某雅的具體死因由相關鑒定確認。
案件從一審到二審,始終圍繞梁某瀅的故意殺人行為進行審理。二審法院認定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維持了對梁某瀅的死緩判決,這起因鄰里糾紛引發(fā)的命案在法律程序上畫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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