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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青島站在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新起點上,在加快打造“一帶一路”國際合作新平臺,建設上合示范區、青島自貿片區、國際航運中心的城市愿景下,形成一套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仲裁規則,成為這座城市深度融入全球經濟治理、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制度標配”。
2026年3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正式施行。同日,《青島仲裁委員會(青島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新規則”)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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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智慧仲裁”的率先探索,到“臨時仲裁”的制度破冰;從“仲裁庭自裁管轄權”的確立,到“程序工具箱”的系統升級……新規則以數十條實質修訂、多項制度創新,為青島打造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優選地注入了強勁的規則動能。
制度型開放的新突破,以“臨時仲裁”撬動涉外法律服務能級躍升
對外開放的深處,是制度規則的對接。
新《仲裁法》的一大亮點,是正式引入“臨時仲裁”制度,臨時仲裁在國際上是主流的商事仲裁方式之一,尤其受到跨境貿易、投資、海事等領域的青睞。這一制度創新,打破了過去我國僅承認機構仲裁的格局,是仲裁事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對此,青島先手布局、主動作為。新規則第二條明確,可為臨時仲裁提供指定仲裁員、決定回避、案件行政服務等全流程輔助,并配套制定了《臨時仲裁服務規則》,填補了區域臨時仲裁的制度空白。這意味著,在青島自貿片區內注冊的企業,未來發生涉外爭議時,既可以選擇機構仲裁,也可以選擇更靈活、成本更優的臨時仲裁,而青島仲裁委員會將提供專業、高效的“托管式”服務。
這一制度突破對青島深化對外開放的意義非同尋常。青島擁有青島自貿片區國家級開放平臺,2025年青島市外貿進出口總額為9128.9億元,同比增長0.6%。?
隨著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境貿易、國際投資、海事海商等領域的爭議不可避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涉外法律服務有了長足發展,但在國際法律服務市場中占比還不高、影響還不大。隨著我國涉外爭議解決能力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將涉外糾紛解決放在中國。從青島仲裁委員會的實踐來看,受理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均位于青島市占受案總數量的26%;一方當事人位于青島市占受案總數量的40%;雙方當事人均位于青島市以外占受案總數量的34%。
更值得關注的是,新規則還建立了“緊急仲裁員”機制:在仲裁庭組成前,當事人需要緊急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臨時措施,可獲得緊急仲裁員指定。這對于國際貨物運輸、海事碰撞等時效性極強的涉外案件而言,無疑是一顆“定心丸”。
從“企業找服務”到“服務等企業”,青島仲裁正以制度供給的確定性,對沖國際市場的不確定性,讓更多涉外企業在青島感受到“家門口”的國際仲裁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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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新支撐,以“專業工具箱”破解復雜爭議難題
青島向海而生,建設國際航運中心是這座城市矢志不渝的追求。航運物流、船舶制造、港口貿易、海事金融……產業鏈條越長,爭議類型越復雜,對爭議解決機制的專業性要求也越高。
新規則直面這一現實需求,系統升級了處理復雜爭議的“程序工具箱”。
一是打通“多合同合并仲裁”通道。新規則第十八條明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就多個合同項下爭議在同一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請:(一)多個合同的仲裁協議內容相同;(二)多個合同系主從合同關系;或者多個合同存在相同當事人且仲裁標的為同 一 種 類 或 有 關 聯;或 者 爭 議 源 于 同 一 交 易 或 同 一 系 列交易。這恰好契合了航運貿易領域的交易特點:一份貨物買賣合同,往往附帶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倉儲合同等。過去發生爭議,企業需要分別啟動多個仲裁程序,耗時耗力;如今一案解決,大大降低了維權成本。
二是引入“專家證人”制度。新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將“個人專家”與“機構鑒定人”并列,明確了“事實證人”與“專家證人”的區分。在海事海商案件中,船舶價值評估、貨損原因鑒定、運費計算等問題高度專業化,允許各方聘請自己的專家證人出庭發表意見、接受對方盤問,有助于仲裁庭更準確地把握專業問題。
三是完善“追加當事人”和“變更當事人”規則。航運貿易領域主體多元、流轉頻繁,一起糾紛往往涉及貨主、船東、租家、貨運代理、港口經營人等多方。新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系統構建了追加、變更當事人以及多方相互請求的規則體系,確保一個案件能徹底解決所有相關爭議,避免程序反復啟動。
當下,青島正加快打造東北亞國際航運服務高地,2025年,青島港口貨物吞吐量突破7.4億噸,集裝箱吞吐量超過3289萬標箱。航運服務的核心競爭力,不僅在于硬件設施,更在于軟環境,包括法律服務、爭議解決在內的專業配套能力。
新規則以“專業工具箱”的升級,讓青島在國際航運爭議解決領域有了更強的話語權。可以預見,隨著規則的深入實施,越來越多的航運企業會將仲裁條款中的“青島”二字,作為效率與公正的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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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時代開放型經濟的新生態,以“智慧仲裁”重塑營商環境競爭力
數字貿易是當前對外開放的新賽道。跨境電商、數字服務、數據跨境流動……交易模式的變革,呼喚爭議解決機制的同步迭代。
新規則敏銳捕捉這一趨勢,在數字化、智能化方面邁出了突破性步伐。
新規則第九條確立“智慧仲裁”原則,明確“本會或仲裁庭可以決定全部或部分仲裁程序借助數字智能技術進行,包括但不限于通過青島智慧仲裁平臺在線完成立案、證據交換、調解、開庭、質證、送達等”。這在全國仲裁機構中走在了前列。配合這一原則,新規則還明確了電子送達的優先效力、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以及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方式提交全部仲裁文件。從立案到裁決,全流程線上完成,真正實現“指尖上的仲裁”。
對開放型經濟而言,智慧仲裁的意義不僅在于降本增效。以跨境電商為例,平臺與商家之間的糾紛往往涉及多個國家、多筆小額交易,如果每一起糾紛都走傳統線下仲裁,成本與時間都難以承受。而在線仲裁、電子送達、視頻開庭,使得跨國小額爭議的解決成為可能。同樣,對于在上合組織國家、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開展投資貿易的企業,智慧仲裁打破了地理距離的障礙,讓“足不出戶、爭議解決”從愿景變為現實。
更值得關注的是,新規則第七十五條明確,對于濫用程序權利、惡意拖延仲裁的當事人,仲裁庭可以裁決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包括對方合理的律師費。這一條款與智慧仲裁的“快”形成互補,既要讓誠信當事人“快起來”,也要讓惡意拖延者有所畏懼,從而構建起數字時代的仲裁誠信生態。
當智慧仲裁規則落地,這也為數字貿易企業提供了一套低成本、高效率、可預期的爭議解決機制,使青島在吸引數字貿易主體集聚方面多了“一票否決”級的競爭力。當越來越多的企業發現,在青島做生意,爭議解決可以像“網上購物”一樣便捷,這座城市的開放生態便有了不可替代的吸引力。
一部仲裁規則的修訂,是一座城市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迭代升級,更是一個開放高地擁抱世界的制度自信。
從“親和仲裁”的服務理念,到“智慧仲裁”的技術賦能;從“臨時仲裁”的制度破冰,到“專業工具箱”的系統升級。新規則的核心要義,是大幅強化仲裁庭的程序主導權,讓仲裁機構回歸“服務者”本位,讓仲裁庭回歸“裁判者”本位。這不僅是規則的優化,更是治理理念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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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青島仲裁委員會入選司法部“中國特色的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培育工程首批22家機構名單。可以說,青島仲裁正在朝著“國際一流”的目標穩步邁進。但這既是榮譽,也意味著責任:不僅要服務好青島本地的市場主體,更要代表中國仲裁,在涉外法治建設中貢獻“青島方案”。
如今,青島的對外開放正從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縱深推進。仲裁規則的迭代升級,正是制度型開放的生動注腳。它以法治之力,為市場主體松綁、為對外開放護航、為高質量發展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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