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稱“深交所”)發布《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5號——主動管理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下稱《指引》)。該指引旨在鼓勵產品創新的同時,從制度上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指引》內容來看,投資者保護的理念貫穿于產品準入、投資運作、信息披露、持續監督等各個環節,形成了一套立體的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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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深交所網站截圖
管理人標準包含近3年平均規模不低于100億元,基金經理要求中長期業績良好、風格穩定等
6月17日上午,2026陸家嘴論壇在上海開幕。證監會主席吳清在論壇上表示,進一步豐富投資產品和工具,包括支持在滬深交易所推出主動ETF。當日下午,深交所發布相關《指引》,以應對主動策略的引入所帶來新的監管挑戰。
主動ETF的核心在于“主動管理”,而主動管理的能力直接取決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的專業水平。《指引》第四條和第五條對管理人和基金經理提出了明確要求,其本質是通過“專業準入”為投資者的資金安全把好第一道關。
對管理人的要求:5年以上主動權益公募管理經驗,近3年平均規模不低于100億元、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且首次開發須通過交易所專項檢查。這意味著,能夠發行主動ETF的機構,都是在主動投資領域經過長期市場檢驗,具備投研能力和風控體系的機構。
對基金經理的要求:中長期業績良好,投資風格穩定,以投資者利益為優先。這一條款為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提供了底線保護——基金經理靠不靠譜?通過要求基金經理具備穩定的投資風格和可追溯的良好業績,投資者可以更好地評估其管理能力。
據悉,這套準入機制的設計邏輯是:只有專業、穩健、負責任的管理人,才被允許運作主動ETF,這也是對投資者最基礎的保護。
ETFGI數據顯示,截至2026年4月底,全球主動ETF資產規模已達到2.33萬億美元,創下歷史新高,2026年以來凈流入達3116.6億美元,同樣刷新同期最高紀錄。在境內市場推出主動ETF將進一步豐富交易所ETF市場產品類型,標志著境內ETF市場將從被動指數工具時代,邁向“主動與被動協同發展”的新階段。
制度性約束投資運作,防范集中持股、高換手率、低流動性風險
主動ETF是采用ETF產品結構并在交易所上市的主動管理基金,融合了主動管理的超額收益潛力與ETF的工具屬性優勢。
但是,主動ETF若缺乏約束,可能演變為集中持股、高換手率、低流動性的高風險產品。《指引》第七條為投資運作設定了明確的量化底線,這些底線本質上是對投資者的“安全護欄”。
首先,在分散投資方面,《指引》從多個方面進行約束,降低單一風險。要求持倉股票不低于30只,前十大持倉權重合計不超過60%。這一設計確保主動ETF不會把大部分資金押注在少數幾只股票上。這是在指數基金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主動ETF做出的更高要求,體現了分散投資的理念導向。
其次,在保障流動性方面,如果基金大量持有流動性差的股票,一旦市場波動加劇,可能面臨無法按合理價格賣出股票的風險,損害投資者利益。為此,《指引》要求持倉股票最近1年日均成交金額位于所在交易所全部股票的前80%。通過流動性門檻,保障主動ETF的底層資產具備充足的可交易性。
再次,《指引》要求合理控制換手率,調倉平穩有序,禁止短期頻繁交易與集中大額調倉。由于主動ETF的PCF清單是依據前一天實際持倉制作的,ETF調倉時PCF清單和IOPV可能會出現偏差,影響投資者申贖成本。《指引》要求管理人保持組合的相對穩定,避免利用主動ETF進行短線投機,堅持長期投資的理念。
最后,《指引》要求設置合理的業績比較基準,保持投資風格穩定并有效防范投資風格明顯大幅偏離業績比較基準。《指引》通過錨定基準,使風格漂移變得可識別、可約束。
高標準落實信披:強制標識“主動”并每日披露真實申贖清單
在信息披露方面,此次《指引》根據主動管理ETF的特殊性做了更加具體的要求,不僅有類似傳統主動管理基金的披露方式,也將納入ETF日常化披露相關申贖數據的要求。
傳統主動管理基金(如普通開放式股票基金)通常按季度或半年度披露持倉,投資者難以及時了解組合變化。但ETF產品在二級市場實時交易,若信息披露不及時,投資者將無法合理定價。《指引》為此設計了高標準的透明度要求。
首先,每日披露真實申購贖回清單(PCF)。《指引》第九條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須基于真實投資組合制作申購贖回清單,并于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對于主動ETF而言,投資者不再是被動接受凈值結果,而是可以在充分了解組合構成的基礎上做出買賣決策。
其次,IOPV(份額參考凈值)將為交易提供定價參考。《指引》第十條允許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機構計算并發布IOPV,且IOPV須基于申購贖回清單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方式計算。IOPV的實時發布有助于投資者在交易時段內大致判斷ETF份額的實時凈值,避免以過高溢價或折價買入/賣出。同時,規則還要求管理人加強IOPV的實時復核,進一步保障數據的可靠性。
此外,產品名稱需強制標識“主動”字樣。《指引》第六條規定,基金名稱應包含“主動管理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字樣,場內簡稱應包含“主動”字樣。這一看似簡單的命名規則,實則是對投資者識別權的重要保護。當前市場上ETF種類繁多,普通投資者很難一眼分辨主動與被動產品。強制標注“主動”,有助于投資者根據自身風險偏好做出清晰的選擇。
杜絕“發行后不管”,強化持續監督與風險處置機制
投資者的保護不僅體現在事前和事中,還延伸到產品運作的全過程。《指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構建了持續監督機制。
其中,基金管理人需主動監控與報告。《指引》要求管理人建立風險監控系統,定期向交易所報送運作報告。這意味著主動ETF不是“發行后不管”,而是處于持續的自我檢視和外部監督之下。
同時,《指引》對暫停申贖與停牌的應急機制提出要求。當發生風險事件時,管理人可以申請暫停申購、贖回或停牌。這為極端情況下保護投資者利益提供了操作空間。
業內人士指出,《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搭建風險監控系統,監控主動管理ETF運行情況,對主動管理ETF潛在風險進行防范、控制和處理,并定期向交易所報送主動管理ETF運作情況的報告。這套風控體系覆蓋投資、交易、申贖、估值等各個環節,實現風險早發現、早處置,筑牢業務安全底線。
《指引》貫穿準入、運作、信息披露、風險防控全鏈條,既契合主動管理ETF的產品特性,又堅守“穩起步”核心思路,在鼓勵產品創新的同時守住風險底線。在《指引》制度護航下,主動管理ETF有望成為資本市場引入長期增量資金、服務居民財富管理的新抓手,助力公募基金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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