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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某材料公司與某實業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約定材料公司將廠區、設備等資金整體出租給實業公司經營。之后,材料公司以實業公司欠付租金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實業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并解除租賃關系。
實業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并非真實意思表示,實質是為幫材料公司規避債務簽訂的虛假合同,雙方真實法律關系為合伙關系。實業公司提交了雙方微信聊天記錄、支出憑證、生產銷售單據等證據,用以證實雙方自2020年5月起共同經營廠區,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程參與生產管理、人員安排與利潤溝通,實業公司實際投入資金、改造廠房、購置設備,雙方共擔經營成本。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認定法律關系不能僅依據合同名稱,需結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與實際履約情況綜合判斷。
經查,案涉協議簽訂時,材料公司身負大額債務,存在為防止資產被債權人侵占、哄搶而以租賃形式掩蓋真實合伙關系的可能。且在協議簽訂后,材料公司未實際向實業公司移交廠區的經營控制權,其法定代表人持續參與生產經營、人員管理、工資發放,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多次提及“合伙經營”“共同合作”“清算利潤”等內容。實業公司未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首筆租金,反而投入資金改造廠房、購置設備、支付工人工資與水電費,實際承擔了經營成本,材料公司亦未按照協議約定向實業公司主張過租金。上述事實足以證明,雙方簽訂《租賃協議》的行為屬于“通謀虛偽表示”,并非真實的租賃合同意思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案涉《租賃協議》因系雙方虛假意思表示,應認定為無效。
結合雙方共同經營廠區、共擔成本、共享利潤的實際履約行為,法院認定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合伙合同關系。雙方在合伙終止后未就合伙期間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材料公司依據無效的《租賃協議》主張租金,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商事活動以誠信為基石,合同效力的評判始終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一紙書面合同無法改變當事人真實的合意與實際履約行為,刻意通過名實不符的協議規避法律義務,轉嫁經營風險,既破壞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也終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本案厘清了租賃合同與合伙合同的法律邊界,明確否定了通謀虛偽行為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對個案糾紛的公正審理,更是提醒市場主體:
1.商事合作中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真實的權利義務關系,避免以虛假合同掩蓋真實交易目的;
2.區分租賃與合伙的核心邊界:租賃關系以轉移標的物使用權、支付租金為核心,出租方不參與經營、不共擔風險;合伙關系以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為本質特征,二者的權利義務、責任承擔方式差異顯著;
3.交易過程中應留存完整的溝通記錄、履約憑證,發生爭議時可作為還原真實法律關系的關鍵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唯有直面真實交易關系,規范締約行為,才能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助力營造公平有序、誠實守信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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