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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仲裁員、專業律師在不同維度、視角處理了大量商業風險/糾紛,根據自己生活閱歷最近撰寫“危險合作系列小說”,其中短篇小說《危險合作:影子合同的陷阱》、中篇小說《危險合作:夢想與深淵》分別已經在起點中文分別公開發表。在現實社會商業世界里,合作看似繁榮的表象之下,常常暗藏著深刻的合作風險,而這些風險/糾紛是其實有共性的,往往都是“初始相見甚歡,最后一地雞毛”。我在無數次糾紛解決中深刻體悟到:真正的商業智慧,不僅僅是在事后如何打贏官司,更要在事前設計避免走進一場注定失敗的合作。
根據我法律領域多年對商業糾紛分析和處理經驗總結,提煉各類商業糾紛的本質,關于商業合作的核心風險,我認為可以大致歸結為三個層面:合作對象的風險、合作內容的風險,以及合作程序的風險;而在這三者之中,合作對象的風險是最根本、最具決定性的。
1.關于合作對象風險。選擇合作對象,實質上是在選擇一場人生的“共振”——你選擇的不是一筆交易,而是一個與你命運暫時綁定的主體。其可靠性、信用底線、履行能力,決定了整場合作的確定性邊界。選擇一家治理規范、財務透明的上市公司,即使初期成本略高,你換來的也是交易結果的高度可預期性;反之,若選擇能力不足、信用存疑的個體工商戶或新設空殼公司,即便合同條款寫得再嚴密,風險也如影隨形。許多企業家在事后痛心疾首:“當時只圖便宜,沒想到對方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句話背后,是血的教訓。
2.關于合作內容風險。這是指合作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全面、適當地履行義務——延遲交付、質量嚴重不符、產能根本不足以支撐承諾等。這類風險在合同訂立時往往已被條款所約束,但條款本身無法賦予對方本不存在的履行能力。
3.關于合作程序風險。這是最容易被企業家忽略、卻又最常引發糾紛的“技術性”風險。例如,未簽合同就先行付款、未完成盡調就大額投入、關鍵文件未留痕跡等。一旦發生爭議,對方極易以程序瑕疵為由進行抗辯,讓本就復雜的實體權利主張雪上加霜。
二、律師的角色與邊界:我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1、作為專業的商事爭議解決律師,我認為我們專業律師的核心價值在于圍繞已形成的合同關系,運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擅長構筑嚴密的合同體系、在糾紛發生后通過談判、仲裁或訴訟為客戶爭取有利結果。但我也必須誠實地告訴每一位委托人:律師不是神,我們無法改變合作對象本身的根本性缺陷。
2、如果對方早已資不抵債、道德底線崩塌,或根本不具備履約能力,那么即使我們在法庭上贏得勝訴判決,也極可能面臨“贏了官司、輸了金錢”的尷尬局面。法院、仲裁院的判決可以確認權利,卻無法憑空創造出對方本不存在的履行能力。這正是商業風險與法律風險的本質區別——前者是現實世界的因果,后者只是對現實世界的后續救濟。
3、根據我的法律經驗,我的專業忠告是:把好合作對象這一關,是企業家不可推卸的首要責任。即使對于合作對象十分認可,必要的合作程序也是需要履行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不是可有可無的形式,而是決定合作成敗的戰略前哨。律師可以在此過程中提供法律層面的專業支持,但最終的判斷與決策,必須由企業家本人完成。
三、關于合作關系本質的認識:合作是對確定性的共同追求
從更深層的哲理來看,商業合作本質上是不同主體在不確定世界中尋求確定性的努力。人與人的合作,永遠伴隨著信任的脆弱性與人性的復雜性。古人云“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但在現代商業環境中,更理性的態度應是“在信任的基礎上保持必要的審慎”。
我認為,真正高明的企業家,不是那些從不犯錯的人,而是那些懂得用一套科學的機制把錯誤成本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內的人。他們深刻理解:選擇比努力更重要,尤其是在合作對象的選擇上;寧可錯失一些看似誘人的機會,也絕不與高風險主體深度綁定;這不是保守,而是對自身事業、團隊和家人最負責的態度。
在多年的法律實踐中,我見過太多因一時貪快、貪便宜而深陷泥潭的企業,也見過那些始終堅持“與正確的人做正確的事”的企業,歷經風浪仍能穩健前行;后者往往不是最激進的,但一定是活得最長的。
四、結語:保持清醒、保持敬畏
商業從來不是一場零和游戲,而是一場需要共同創造價值的長跑。在這個快速變化的時代,真正的智慧不是追逐所有機會,而是懂得拒絕那些會讓你萬劫不復的“機會”。
愿每一位企業家,都能在合作的道路上,保持一份清醒、一份敬畏,以及一份對確定性的執著追求。作為專業律師:我愿意在事后為你守住最后一道防線;但更希望與你一起,在事前筑牢第一道防線—那就是對合作對象的審慎選擇與深度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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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棟民律師
作者簡介:何棟民律師系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創始人、逐夢律師學院院長,中國執業律師、香港注冊外地律師(RFL);全省法學會系統先進個人;廣東省涉外律師先鋒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同時兼任多項社會職務: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務社理事長、香港法治文化交流協會會長、深圳國際仲裁院江門中心仲裁員、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仲裁員、青島仲裁委員會(青島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株洲仲裁委員會涉外仲裁員、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法律顧問、深圳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深圳大學校友總會理事及法學院副會長、深圳海外聯誼會理事、深圳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廣東工業大學法學院校外研究生導師、深圳市公安局少年警營特邀教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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