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丨柯錦雄(律師)
首發媒體:南方周末
”將世界杯賽事畫面發朋友圈,或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此前有網友制作賽事動圖傳播被判侵權,賠償108萬元!“
2026美加墨世界杯開賽,熬夜看球的球迷們,正打算把精彩鏡頭拍照發朋友圈,看到這個信息,不禁心頭一緊:這是真的嗎?
有機構媒體報道稱該信息來自某市檢察院。查閱該檢察院官方公眾號,確實曾經發表了類似的內容。該檢察院通過假設場景、檢察官釋法以及典型案例的方式,對世界杯期間的民事侵權風險進行普法宣傳。第四類場景就是個人拍攝直播畫面視頻發朋友圈。檢察官認為這可能使不特定公眾可以在任意時間和地點看到這段內容,從而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而后面的典型案例,則是某大型網絡平臺截取東京奧運會賽事相關節目內容制作GIF動圖傳播,被判侵權,賠償108萬元。
然而,其他媒體及自媒體在二次傳播的過程中,完全忽視了假設場景與典型案例的區別,將二者混為一談,純屬移花接木、張冠李戴,導致普法結果南轅北轍。
不過,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于6月10日發布的關于第23屆國際足聯世界杯版權保護聲明,確實提到,未經總臺授權,禁止將賽事節目制作成GIF動圖或其他聲音、圖片、虛擬影像等形式使用。
根據相關部門的規定,2000年以來,重大的國際體育比賽,包括奧運會、亞運會和世界杯足球賽(包括預選賽),在中國境內的電視轉播權統一由中央電視臺負責談判與購買,其他電臺電視臺不得直接購買。2026世界杯也不例外。因此央視是世界杯球賽在中國境內的唯一合法轉播商,未經授權轉播世界杯相關節目,當然是侵犯了央視的轉播權。近年來,每逢重大賽事,總臺都會發布版權保護聲明。
縱觀總臺近年來的聲明,可以發現其內容的變化與技術發展以及版權保護的實踐是同步的。總臺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版權保護聲明中具體禁止的行為,其實是之前已經發生過并且有法院判決的案例。前文提及的某檢察院引用的典型案例,是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一起體育版權糾紛。法院認為,雖然GIF動圖僅是整個賽事的片段,但多截取自體育比賽的精彩甚至奪冠時刻,為網絡用戶觀賞賽事過程精彩視頻畫面提供了與觀看體育賽事直播或錄像同樣的觀賞效果,產生了現實的替代效應,認定截取賽事節目內容制作GIF動圖、截圖進行傳播的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
![]()
但該案例對于個人球迷并沒有太大的參考意義,因為該案例是大型平臺公司的侵權行為,與球迷個人發朋友圈不可同日而語。表面上看,總臺聲明確實禁止將賽事節目做成動圖或圖片形式使用,但是沒有明確提及發朋友圈。
總臺聲明禁止的幾類行為,其統一前提都是“未經總臺授權”。球迷個人肯定無法獲得總臺授權,那是不是意味著個人截圖發朋友圈,都是禁止的呢?未必。因為版權法還規定了不需要獲得授權的“合理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十二類可以不用獲得授權的行為,其中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以及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是個人在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經常采用的“合理使用”抗辯。
截圖發朋友圈的行為是不是屬于“合理使用”?其實沒有具體的答案。發朋友圈的本質是“傳播”行為,與之對應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定義,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到底多少人算公眾,沒有明確的數量標準,然而可以肯定的是所謂公眾指的是不特定的人。
![]()
何為“不特定的人”?著作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從三個方面考量:對象的開放性、潛在的多數性以及非人格化。其中對象的開放性是指可以進入該范圍沒有限制,按照現在社交屬性的說法,就是“公域”。比如微博就是開放的,發帖之后,任何網民都可能看到。非人格化或者匿名化是指不特定人之間以及他們與行為主體之間,通常是匿名、不存在預先建立的個人聯系。這也是“公域”的特征。與之相對的“私域”,則對傳播對象有比較嚴格的限制,比如傳播范圍比較小,需要加好友才能看到。
微信朋友圈并非完全公域也非完全私域,取決于用戶的具體設置。因而微信朋友圈是否屬于“不特定人”并沒有一個具體的答案,需要根據個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著作權領域,關于微信朋友圈的性質目前還沒有具參考意義的案例,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領域,最高法2025年作出的一份行政判決書曾就微信朋友圈的公開屬性有過論證。法院認為,應當綜合考慮微信朋友圈信息發布機制,發布者的具體情況,信息的具體內容、發布方式及發布時間,該發布者微信朋友圈的主要用途等因素加以判斷。
微信朋友圈的傳播與微博等公開社交媒體以及網絡平臺傳播相比,其并非完全封閉,但是信息可及性又與用戶設置息息相關。不同的人對于微信的使用目的也不相同,大部分作為日常社交使用,也有一部分人存在商業使用行為,將朋友圈作為營銷渠道。所以在朋友圈發布世界杯賽事畫面是否屬于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就需要慎重對待。
如果普通球迷添加好友需要用戶確認,并且朋友圈存在分組或者三日可見等設置,發布世界杯賽事畫面就不符合“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情形。而如果某人將朋友圈作為營銷渠道,賽事畫面是為了引導微信好友前往某個侵權網站,則該行為就屬于侵權行為。
可以肯定的是,絕大部分普通球迷截圖或者制作動圖發朋友圈不會產生侵權責任,所謂賠償108萬元也是危言聳聽,恐嚇球迷。世界杯的商業價值來自球迷的共同參與,沒有參與的素材,就沒有參與的熱情,如果連普通球迷截圖發朋友圈都面臨巨額賠償,那么這個賽事毫無疑問就脫離了群眾,脫離了球迷。一些媒體或者自媒體對于總臺聲明的錯誤解讀,客觀上打擊了球迷的觀賽熱情,也不符合總臺版權保護的目的,建議總臺能夠及時澄清,歡迎球迷熱情參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