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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選自《中國審判指導叢書》——《立案工作指導》總第65、66輯。為方便閱讀,省卻注釋,詳情請參見紙質圖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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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工作指導》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是《中國審判指導叢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內關于立案工作出版輯數最多的連續出版物。叢書主要收錄有關立案工作的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精選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實踐經驗、調研報告和案例評析等,對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和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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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勞動合同糾紛中個體工商戶注銷,起訴經營者是否需要勞動仲裁前置
【回復意見】個體工商戶注銷后,勞動合同糾紛仍應按照仲裁前置程序處理。《勞動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個體工商戶注銷,不影響勞動關系性質的認定,經營者成為個體工商戶相關權利義務的承擔主體。勞動者向經營者主張權利的基礎事實,仍系其與個體工商戶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勞動者的訴請主張,亦是基于勞動關系而提出。因此,勞動者基于其與個體工商戶之間的勞動關系,向經營者提起訴訟,仍應按照仲裁前置的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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