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案發至平反跨度12年,服刑7年,全程不認罪,完整時間線:
2010年:林惠榮夫婦成立公司,后引入池某等3人,對方占60%。
2012年:雙方鬧翻,池某等人拉走160余萬貨物。
2013年1月:林惠榮用假簽字、真公章文件,把60%的股權轉至丈夫名下,變更營業執照。
2013年5月:被刑拘,不認罪。
2016年5月30日:一審,漳浦縣法院,職務侵占罪:判有期徒刑7年+沒收財產20萬,她堅決不認罪,上訴。
2016年11月14日:二審,漳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她依舊不認罪。
一審、二審認定:偽造股東簽字、偽造協議/決議內容,使用真實公章辦理變更。林惠榮全程不認罪,拒絕減刑,堅持自己是民事股權糾紛,不是犯罪。
2020年7月24日:刑滿釋放,繼續申訴(向漳州中院、福建高院),多次被駁回。
2023年5月15日:福建高院指令再審。
結論:原一、二審定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指令:漳州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2024年3月19日:漳州中院再審開庭,檢察官建議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2024年6月:漳州中院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漳浦縣法院重審。
2025年2月:案件指定管轄,改由漳州市薌城區法院審理。
2025年12月23日,薌城區法院再審宣告無罪,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證明她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職務侵占、證據鏈不完整、存在協商分割的可能性“。
出現新證據:
當年合伙人池某等人曾向工商部門提交《資產分割說明》,說明股權爭議是民事糾紛。
關鍵結論
1、林惠榮主觀上有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2、客觀上是否“把單位財務占為己有”證據鏈不完整;
3、全案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刑事標準。
判決:
撤銷原一、二審判決,林惠榮無罪。
股權≠公司財物:
股權是股東個人財產,不是公司財產;
她轉的是股東的股權,不是把公司錢拿走;
公司資產沒少、注冊資本沒變,不滿足職務侵占罪“侵占單位財物”的要件。
2026年:申請國家賠償,漳州中院先賠171萬,她不服復議中。
12年的光陰,消耗在一場官司中,開公司,你別合伙,走正道,不要讓人抓住你的任何把柄!不要給人算計你、陷害你的機會!
一、熟人介紹+利益湊一起:永遠不要依靠別人的財富、資源
林惠榮,福建漳州人。2010年,林惠榮和丈夫出資40萬開公司(金福榮貿易(福建)有限公司),做農產品、中藥材生意。
生意剛起步,缺錢,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池某等3人。
對方說:我們出60萬,占60%股份;林惠榮出40萬,占40%,當法人、管經營。
一開始:大家都是朋友、老鄉、熟人圈子里的人,沒太計較合同細節,很多事口頭約定,手續非常潦草。
林惠榮錯誤:依靠別人的資金。娃哈哈、太子奶依靠外資,都惹來了官司,太子奶因此家破人亡。永遠不要有等靠要的心理,你想依靠大樹,大樹想要吃掉你。一切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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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徹底鬧掰:錢、控制權、互相猜忌,人多了,就是權謀斗爭,勾心斗角
2012年,矛盾爆發,導火索三件事:
1、合伙人懷疑她“吞貨款”
池某等人說:很多貨款進了她私人賬戶,沒進公司賬,侵占公司財產,職務侵占;
她否認:是經營需要、周轉、墊資,不是私吞。
2、合伙人直接“硬分家”:拉走160萬貨物(后來翻案的證據)
沒走法律程序、沒清算、沒簽字;
池某帶幾個人,直接去倉庫拉走價值160多萬的貨,說:這是我們應得的,散伙。
這一步,是合伙人先動手、先毀規則、先搶資產。
3、林惠榮的反擊:把60%的股權賺到丈夫名下
她覺得:你們先搶貨、先散伙,等于放棄合作;
她作為法人,用不規范文件(假簽字、真公章),把合伙人股權轉到丈夫名下,想保住公司控制權。
鬧掰本質:
沒有規則、沒有合同、沒有信任;
互相懷疑對方“吞錢”;
一方暴力搶資產,一方違規轉股權;
從“朋友合伙”變成“你死我活”。
三、面對利益,照出了人性的黑暗,錢會放大人性之惡
1、合伙人:先搶貨,再報警送她坐牢
2012年:他們自愿拉走160萬貨(自己承認是分資產);
2013年:先按詐騙罪立案,轉頭去公安報案說她職務侵占,完全隱瞞自己拉貨的事實;
控方邏輯:你是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便利,把公司股權(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構成職務侵占,金額184萬,屬于“數額巨大”。
公安立案、抓人、起訴,一審判7年。
目的:既占了160萬的貨,又利用法律規則把對方送進監獄,赤裸裸的人心險惡,為了錢,可以把熟人、朋友往死里整。
警示:
熟人合伙,翻臉時,比陌生人更狠——因為太了解你,知道怎么捅最痛。
2、他們當年自己寫了“資產分割說明”,卻藏了12年
2013年5月(報案后幾天):
合伙人自己主動交給工商局一份《資產分割過程說明》,白紙黑字寫:
“2012年10月,雙方協商分割資產,各股東知情同意,有監控為證。”
印證了拉貨+分資產,是雙方合意分割財產,不是她單方面侵占。
刑事案件里,他們從頭到尾不說、不交、不承認這份文件;
藏了12年,直到林惠榮律師去工商局翻舊檔案挖出來。
這份證據,成為翻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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