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只要熬到退休或者換了崗位,以前的事就算翻篇了。但如今,公職人員面臨終身追責,無論調任、升職還是退休,該負的責任一樣跑不掉。
尤其下面五種行為,必須盡力避開,別給自己惹麻煩。
第一種: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
《監察官法》說得很清楚,濫用職權或者嚴重失職,給國家和群眾帶來重大損失的,就算辭職也沒用。有的領導在位時亂拍板、放行有問題的項目,出事以后以為離了崗就安全了,但終身追責的規矩照樣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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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安全生產事故中瞞報、謊報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要求,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或者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的,都要被追究。湖南長沙自建房倒塌事故里,多名已經調走或退休的干部又被追責,說明這類事瞞不過去。
第三種:重大決策嚴重失誤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規定,違反程序造成嚴重失誤,或者拖著不決、不經調研就亂決策,導致重大損失和壞影響的,終身追責。集體決策不是擋箭牌,誰簽字誰就得擔責。
第四種:司法人員辦錯案、搞刑訊逼供
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檢察人員對自己履職行為終身負責。故意違反職責,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倒查。故意制造冤假錯案、刑訊逼供導致嚴重結果的,哪怕過了二十年也要追究。
第五種:貪污受賄等職務違法犯罪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明確,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一律開除。職務犯罪的追責沒有時效限制,十年前收的錢、二十年前挪用的公款,只要有證據,直接倒查沒商量。
最后幾點實在提醒
第一,別信“退休就安全”那一套。現在的制度設計就是終身倒查,《問責條例》也說了,不管你是調走了、提拔了還是退休了,只要失職失責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照樣嚴肅問責。
第二,做決策前多翻翻法律法規,該走的程序一步不能省,書面記錄要留好。
第三,簽字之前掂量掂量后果,別盲目跟風。每一個簽字,都是給自己職業生涯的一份擔保。
只要按規矩辦事、心里有敬畏,法律同樣會保護那些本本分分的干部。守好底線,才能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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