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建集團核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居間人李勝某的三位合伙人支付了415萬元,卻對同一個項目的主要居間人李勝某說“你的費用待定”。三年過去了,項目竣工了,合伙人拿到錢了,唯獨李勝某那份“待定”——至今仍是待定。這合理嗎?
李勝某,北京一家企業的負責人,這幾年一直在做一件事——討債。討的是一筆當初說好“工程結束后再定”的居間服務費。三年了,項目早已竣工,核某公司給其他居間人支付了四百多萬元,唯獨他的那份,一拖再拖,至今沒有下文。
一、居間人把項目送進門,央企收下利潤卻關上了門
李勝某干的是工程居間,說白了,就是把項目資源對接到合適的施工方,從中賺取服務費。2022年,他憑借自己在行業里的人脈和對項目的精準判斷,將上海大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沛縣光伏項目(中標金額9583萬元)引薦給了中國電建集團核某工程有限公司并于6月21日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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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中標后,核某公司新能源事業部副總經理付某雨明確承諾:采用“4%管理費”模式,即核某公司提取4%,其余利潤歸李勝某一方。李勝某信了,2022年6月14日便帶著施工隊伍提前進場,配合核某“2個月并網”的工期要求。
然而,這份合作從一開始就缺一個東西——雙方都簽字的正式合同。2022年6月28日,李勝某手頭只有一份《合作備忘錄》,李勝某簽了字,核某公司的簽字欄卻是空白。他多次要求補簽正式協議,對方以“工期緊、先干活后補”為由一拖再拖。
后來的事實證明:沒簽字的紙,就是廢紙;沒蓋章的承諾,就是空氣。
二、半路被踢出局,“費用待定”成了三年催款路的起點
2022年6月,李勝某與施工方王某書簽訂了《工程項目合作協議》,約定王某書向李勝某支付750萬元管理服務費后承接該項目施工——扣除核電4%管理費后,項目利潤約750萬元。該合同系李勝某與施工隊之間的內部合作協議,非與核電的合同,僅作利潤預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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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開工不久,付某雨的催促就一遍緊過一遍——“進度太慢,干不了就換人。”這話不是商量,是最后通牒。很快,正式通知到了:李勝某的隊伍,退場。接替的,是核某公司指定的人。
走之前,付某雨丟下一句話:合作模式不變,你的錢,等項目結束再結。
李勝某不是沒有猶豫過。施工隊是他找的,項目是他牽的,三個合伙人也是他帶進來的。每一個環節都綁著他的名字,每一份信任都壓著他的臉面。可他想,核某公司是央企,牌子那么大,總不至于翻臉不認人吧。于是他點了頭,退了場。
這一退,就是三年。
退場之后,付某雨拉黑了他的微信,拒接了他的電話。李勝某這才意識到事情不對。2022年10月13日,核某公司項目經理通過微信發來一份《協調費用說明》,要求李勝某簽字。文件明確寫了李勝某的三位地方合伙人的居間費:潘某200萬元、燕某君等三人120萬元、李某輝95萬元,合計415萬元。唯獨李勝某那一欄,白紙黑字寫的是——“李勝某服務費用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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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勝某簽了字,10月14日將原件寄回核某公司。他當時想的是,既然核某承認了這筆費用,也承認了三位合伙人的份額,自己的那份,工程結束后自然會算。核某公司于2023年陸續就按文件向三位合伙人支付了415萬元——以行動承認了這份文件的效力,承認了李勝某的居間服務事實,承認了這筆錢該付。
合同,從頭到尾都是空的。
投標前,李勝某要求簽合作協議,核某公司不簽;中標后,再要求簽正式合同,核某不給,只丟給他一份會議紀要讓他單方簽字,自己那一欄始終空白。
施工隊進場后,核某一邊催著墊資趕進度,一邊拒絕簽合同。施工隊不放心投訴到當地政府,核某這才松口說“可以簽”。可施工隊拿著資質去,他們說“資質不合適”;按他們指定的公司找來資質,還是不給簽。
催進度的是他們,拒簽合同的是他們,最后說“施工不力”要求退場的還是他們。
沒有合同卻要求墊資,嫌進度慢卻拒絕給合法身份——所有風險讓施工隊扛,所有退路給自己留。這不是管理問題,這是設計好的套路。
三、三年推諉:從“項目虧損”到“拿新項目來換”
2023年4月,項目竣工并網。李勝某開始催款。
電話打了,微信發了,人也跑到濟南核某辦公樓去了。第一次去,說財務在忙;第二次去,說領導出差;第三次去,說項目虧損沒錢;第四次去,付某雨當面告訴他:“你再給我介紹一個新項目,我才考慮付舊項目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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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支付舊賬和新業務捆綁在一起,這已經不是在談判了,這是在要挾。
更令人深思的是,連核某公司內部負責計經的劉某興都對此做法持否定態度。微信對話截圖中,李勝某指出:“會議備忘錄是你們核某公司起草的,你們讓簽字的,我簽了,你們沒簽。”劉某興的回應是:“我沒參加,誰參加的誰簽”、“干工程簽正規合同,這樣的協議我沒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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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付某雨發短信說:“我們已安排法務和商務準備向你主張損失。”——不付款,還索賠。這是一家央企面對合作方的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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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李勝某向中國某建集團紀委遞交舉報信。2025年12月,集團紀委電話回復,承認居間協調服務事實存在,但以"無書面合同"為由拒絕付款,并告知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2026年3月,李勝某又備了一份‘補充材料’,但還沒有按下發送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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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81萬怎么算出來的?不是憑空開口
李勝某主張的281萬元,不是隨口報的數,而是用核某公司自己發來的成本表算出來的。
2022年9月退場后,核某公司經營負責人付某雨通過微信發來一份《成本分析表》,表中列明項目差價/利潤為159.788萬元,另有一筆100萬元的"未暴露風險"預留金。李勝某認為,既然退場時風險已基本明朗,這筆預留金應歸入利潤,兩項合計25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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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真正的問題出在另一項:"錨鏈及抱箍",金額452.64萬元,被核某公司單方面從利潤中扣除。
李勝某指出,錨鏈和抱箍只是浮筒系統的配套輔件,其成本早已包含在浮筒設備的整體采購報價中。投標報價清單顯示,這三項合計只有84萬元——同一個東西,報價時84萬元,扣利潤時卻扣掉452萬元,憑空多出近370萬元。這筆錢本就不該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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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不該扣的452萬元加回去,259萬元加452萬元,等于711萬元。核某公司已向三位合伙人支付430萬元(含稅),711萬元減去430萬元,還剩281萬元。
這筆賬,算來算去用的都是核某公司自己發來的成本數據。錨鏈和抱箍的452萬元,是核某公司自己列的,也是他們自己扣的——李勝某做的,只是把這一欄不該扣的錢,加了回去。
五、他要的只是一紙承諾的兌現
李勝某的訴求很簡單:
第一,按照付某雨的原話和書面承諾,兌現“待定”的居間服務費。他依據核某公司自己通過微信發新聞稿李勝某的《協調費用說明》、《成本分析》、已支付給三位合伙人的事實,主張剩余費用281萬元及利息。
第二,如果賬目有爭議,可以審計、可以對賬,但不能無限期拖延。
第三,關于“項目虧損”問題。即便后期確實存在虧損,也系核某公司自身管理運營所致——其已要求李勝某退場,退場后的經營盈虧與李勝某無關。核某公司若以此為由拒付費用,應提供真實、完整的賬目明細,而非以口頭一句“虧損”打發。
六、誠信不因“央”字而打折
李勝某不是個例。在工程領域,中小合作方面對大型企業時,常常處于“信了吃虧、不信沒機會”的兩難境地。口頭承諾、拖延戰術、選擇性履約——這些手段之所以屢試不爽,正是因為違約成本太低,而維權成本太高。
但法律不因企業大小而偏袒,公理不因身份高低而傾斜。《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核某公司以實際支付合伙人費用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居間協議的事實確認,再以“待定”“虧損”為由拒絕支付李勝某的合理報酬,于法無據,于理不通。
李勝某說:“我愿意繼續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也相信法律會給我公正。這件事堅持到今天,我已經不是為了錢在堅持,是為了一個理字;想讓全國人民看清楚中國是不是法治國家?”
一份合同的價值,不在于紙張的厚度,而在于簽下它的人是否愿意遵守。一個企業的信譽,不在于招牌的大小,而在于它對待合作伙伴的方式。
(本文依據當事人提供的合同、申訴書等材料整理,當事人對內容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本文旨在客觀呈現事實,不構成對任何主體的定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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