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耿若詩 盧婧)王某2023年全年正常履職,后因個人原因離職,公司以“發放前離職不享受年終獎”及“績效考核未完成”為由拒付2.12萬元。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年終獎是對勞動者上一年度勞動貢獻的報酬,公司未舉證證明王某業績不達標,單方制定的“離職不享”規定不能剝奪勞動者的法定報酬權。判決公司支付年終獎21200元,二審維持原判。
王某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在某公司任職助理產品工程師,入職時雙方約定除基本月薪外,具體獎金金額依據公司相關政策和流程予以發放。2024年2月6日,王某因為個人原因提出離職并實際提供勞動至2024年3月7日,某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發放了2023年度年終獎但未向王某發放。王某在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后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23年度年終獎21200元。庭審中,某公司辯稱王某與公司就年終獎的發放和金額沒有明確約定,且公司在向王某發送績效考核通知時,明確告知王某原則上不到獎金發放日離職的員工不享受年終獎,王某回復看到了,說明王某認可并知曉公司年終獎發放條件,在此情況下王某仍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可以視為放棄對年終獎的領取。公司歷年年終獎均是根據公司政策和流程發放,并未與考核結果明確掛鉤,且王某僅完成了2023年下半年績效考核的自評,最終績效評估尚未達成,其他員工的績效評估均于2024年3月獎金發放前完成,當時王某已離職,故某公司不同意支付王某年終獎。王某則認為其雖然已經知曉發放年終獎前離職的員工不享受年終獎的規定,但該規定系由某公司單方制定,自己并未同意。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在案證據顯示某公司認可其余在職員工的2023年度年終獎已發放,證明公司2023年度的經營狀況達到發放員工年終獎的條件。
其次,王某提交的績效評估及面談表系經由公司工作人員發送給其確認簽字,且表格已經列明自評結果、上級評價結果和上一級評估意見,雖上一級簽名處未有簽名確認,但根據某公司提交的《2023年下半年績效考核通知》可知,其公司截至2024年1月25日前應完成2023年下半年績效評估全部流程,績效評估及面談表參照上述流程應當已經載明了最終的考核結果,王某作為勞動者無法決定某公司上一級簽字確認的時間。
再次,王某提交的錄用通知書、工資調整通知均明確載明了獎金項目,績效考核通知明確載明考核結果將作用于年終獎金分配,雖上述文件未明確獎金發放標準,但某公司于2022年、2023年均向王某發放了2021年度、2022年度獎金。最后,王某雖于年終獎發放日之前離職,且離職前知曉公司規定獎金發放前離職的員工不享受年終獎,但實際提供勞動至2024年3月7日,績效考核及年終獎是對上一年度工作情況的評定和獎勵,王某雖然離職,但2023年一整年為某公司提供了勞動,某公司亦未舉證證明王某的工作業績表現和績效考核結果未達到其公司發放獎金的標準。
最終,順義法院判決某公司支付王某2023年度年終獎。該案二審維持原判。
編輯 劉倩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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