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事判決書第2頁記載,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寶坻區雙佳科技公司聚眾毆打討薪者,張復生在勸架時頭部遭到多人毆打,首先是被雙佳公司經理李愛民毆打其左臉一拳(已經過庭審質證認證)。但由于李愛民有保護傘,公安寶坻分局出于對他的袒護,以“另案處理”為名,長達22年至今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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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一再控告下,2023年5月8日,公安寶坻分局曾向受害人出具一份《天津市紀檢監察機關實名舉報辦理情況告知書》,承認公安機關存在“有案不受”問題,并對責任民警劉振中給予誡勉處理,但未說明為何至今仍未對李愛民等人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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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不僅雙佳科技公司五名參與涉惡者曾聯名要求對張復生的傷情因果關系以及具體的殘疾等級進行司法鑒定,在后來的鑒定中也確認了張復生的傷情與案發當時的傷害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而雙佳科技公司經理李愛民也認可賠償,僅是因數額大,上訴要求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管轄。可見不僅李愛民毆打了張復生面部的行為已經過了庭審的質證認證,而且李愛民和共同參與涉惡的同案犯也共同承認了對張復生實施了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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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公安寶坻分局在公開告知書中也承認了當初“有案不立”,并也已對涉事民警進行了處分的情況下,為何仍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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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對寶坻公安局部分執法者充當保護傘,對涉惡主犯李愛民等人22年不立案的枉法行為提起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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