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的吳小河在深圳做車險理賠員已有多年,3月13日晚,他在公司附近的出租屋被發現死亡。6月初,他的死未被認定為工傷,其妻子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吳小河生前發出最后消息,是在3月13日凌晨近1時,他對同事說“沒案子就休息,身體扛不住”,又說“有案子現核的先滴一下再發群里,我好搶”。
妻子小康認為吳小河應該構成工傷——他常常加班至深夜,節假日也沒有休息,出事前幾天的休息日他還去線下查勘,拍了八百多張照片。但6月初,她收到深圳市人社局的認定結果:不予認定為工傷。她稱得到的解釋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死亡。小康準備就工傷認定結果提起行政訴訟。
吳小河所在的公估公司和派駐的保險公司均向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表示,他們會全力配合家屬進行申請工傷認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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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在吳小河手機里找到的其生前最后一段聊天記錄。受訪者供圖
車險理賠員下班后在出租屋猝死,凌晨還在發消息聊工作:有案子先滴一下,我好搶
3月12日,身在湖南永州的小康給吳小河發去消息,問他還了房貸沒有。吳小河說沒有,小康提醒他交房貸,此外還有12歲兒子的一筆補習費。當晚8點,兩人又聯系過一次。
小康印象里,吳小河一直在給太平洋保險做車險理賠員。2014年1月,吳小河曾因過去一年工作表現突出被評為“優秀查勘員”,給他頒發證書的是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理賠部。后來,小康帶兒子回到老家,吳小河則于2018年前往深圳繼續做車險理賠員。吳小河穿的工服、開的工車上都是太平洋保險的標志,朋友圈發布的也是和太平洋保險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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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河每個月的工資時多時少,每月會支付母子一千元生活費,并償還房貸。平常吳小河總是沒空,小康給他發消息常會過一陣才有回復。今年春節期間,吳小河曾表示太累不想再出去,但到正月初七(2月23日)又出了門。小康問他為什么又出去,他說辭工。但此后吳小河并未提出辭職。
3月13日晚上9點多,吳小河的譚姓主管聯系上小康,說從當天早上10點多一直給吳小河打電話都打不通。小康發過去吳小河的私人號碼,仍然打不通。小康建議譚主管直接去吳小河的出租房。
同事們最后聯系上房東打開出租房門時,吳小河橫向趴在床上,身著一件T恤一條短褲,一動不動。走近才發現,他的臉已呈青紫色,腿上出現尸斑。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吳小河被發現死亡時間系3月13日22時12分,死亡原因為猝死。
小康說,12日晚上11點多,租屋房東看到吳小河在附近地鐵口和同事分開,然后回到宿舍。
13日0點33分,一名同事通過吳小河的聯系人驗證請求,兩人在溝通一些修理方面的細節。
與此同時,吳小河也在和另外一名同事聊天,互道辛苦了,0點42分,吳小河問對方“還有沒有現核的”,對方說“沒有了,現在都沒什么案子”,吳小河說“沒案子就休息一下,身體扛不住,晚上注意安全”,又稱“有案子現核的先滴一下再發群里我好搶”,對方回應表情包“好”,吳小河說“謝謝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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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河3月份打卡記錄。受訪者供圖
工作記錄顯示其周末、年假經常加班;申請工傷后收到不予認定結果
小康后面查吳小河的打卡記錄,發現他通常早上8點半前后就會打卡,而下班打卡的時間卻常常延遲數小時,如3月3日、5日、11日,下班打卡時間都超過次日凌晨0點。而盡管是周休兩天,吳小河在休息時間也常常出勤,比如2月27日和28日,打卡記錄上顯示是休息,外出查勘拍下的帶有水印的照片卻分別超過400張和800張。
她還發現吳小河近幾年請年假,事由都寫著“年假清理案件”,“他一年到頭都在深圳,過年也接電話接個不停。拿他手機看,信息從頭劃不到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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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稱也是這次出事后,她才知道吳小河并不是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員工,而是和深圳市度量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度量行公估公司”)簽的勞動合同,由該公司派駐至太平洋保險公司。
找小康的譚姓主管是太平洋保險深圳分公司個客運營服務部的員工,其提供的“工傷死亡證明(同事證言)”顯示,吳小河派駐期間從事車輛查勘、定損(含車輛損失評估與核定)、理賠(含客戶溝通與協調)、案件處置定性定責等工作。
另一名服務部的員工稱自己與吳小河日常共同出勤、共同處理案件。兩人均稱未發現吳小河在3月12日身體出現異常。
深圳度量行公估公司有兩名員工也出具證言證詞,均表示對吳小河離世的消息深感震驚和悲痛。其中一名員工稱,“就同業人員而言,保險查勘理賠工作特殊性,外勤強度大,除正常工作時間外,需要保證24小時手機正常接聽,為客戶解答疑惑。3月13日凌晨,吳小河同志還在工作群內以及私聊中與本人溝通工作事宜,同時他還囑咐我要注意身體,晚上注意安全等。”
3月26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小康于6月初收到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稱吳小河情形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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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修訂版(2019.7.1施行)部分規定
公估公司及保險公司稱愿全力配合家屬工傷申請工作
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也聯系上深圳度量行公估公司的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他們本以為吳小河的情形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該負責人稱這一行確實比較特殊,并不是到下班時間就能下班,但也不會存在天天加班的情況。公司的薪資是按案件提成,吳小河是3300元的底薪加浮動績效。“如果他的工作強度很大,他工資會比較高,像比較忙的同事工資都超過萬元,但其實他近一年來工資流水都是幾千元。”
該負責人還提到,其公司專門負責做線下查勘,但近兩年許多業務轉為線上,他們的業務量少了三分之一。
對于吳小河突發意外,該負責人表示公司也深感惋惜,“也是八九年的老員工了,我們會盡力。” 他曾提出基于公司目前運營情況給予2萬元人道主義補償,也曾和太平洋保險公司積極溝通對吳小河的補償。
記者隨后也聯系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譚姓主管,其表示吳小河的人事關系在度量行公估公司,自己也只是一名員工,“公司會全力配合他的工傷認定工作。”
6月22日,小康向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表示,她已準備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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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以“長期加班”為由主張工傷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度較大,關鍵仍是要有證據證明高度關聯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表示,很多人容易將“工作期間身體出問題”與“工傷”直接畫等號,但從法律角度看,工傷認定遵循的是“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三要素原則,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是否處于工作崗位,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直接關聯,是否符合“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法定情形。
很多家屬認為,職工雖然是在家中猝死,但根本原因是長期超負荷工作、連續加班、精神壓力過大導致的,因此應當認定工傷。從情理上講,這種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采取的是法定認定模式,而不是因果推定模式。也就是說,僅能證明“長期加班導致身體損害”,并不足以當然認定工傷。
除非能夠進一步證明發病時仍處于工作狀態,存在用人單位安排的連續加班事實,發病地點、發病時間與履行工作職責存在高度關聯,屬于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情形。在部分案件中,如果能夠證明職工是在處理工作事務過程中發病,例如深夜居家辦公、遠程處理業務、持續加班后突發疾病等,法院也有支持工傷認定的案例。因此關鍵仍然是證據。
不認定工傷,并不意味著家屬失去所有救濟途徑。如果職工參加了社會保險,其近親屬依法仍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余額、遺屬待遇等社會保障項目。
劉凱指出,這類案件之所以頻繁引發社會關注,本質上是法律標準與公眾樸素認知之間存在一定差異。公眾更多關注的是“是不是因為工作累死的”。而工傷認定制度關注的是“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工傷條件”。二者并不完全一致。
工傷保險制度屬于法定社會保險制度,其認定范圍必須保持相對明確,否則容易導致責任邊界無限擴大。但與此同時,隨著遠程辦公、彈性辦公、互聯網工作模式越來越普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狀態”的界限也正在變得模糊。未來如何更好地平衡勞動者權益保護與工傷保險制度運行之間的關系,可能也是工傷認定制度需要持續完善的重要方向。
(吳小河、小康、王小強均為化名)
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 吳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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