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成都日報
一男子在成都市某公司就職,因私人恩怨,先后對同事車輛實施輪胎放氣、油箱注水等惡意報復行為,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該男子不服,訴至法院,向公司索要15萬余元賠償金。
近日,彭州市法院審理該起勞動爭議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該男子不服提起上訴,成都中院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成都市某公司于2020年12月與鐘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公司曾多次組織規章制度培訓,鐘某皆參加并簽字確認已學習《員工手冊》內容,承諾自覺遵守公司各項管理規定。
2024年11月,鐘某因私人糾紛,前往其同事居住的小區內故意將該同事車輛輪胎放氣。同事發現后報警,經公安機關調解,鐘某當場出具保證書,承認自身行為不妥,向同事道歉并保證不再實施滋擾、報復行為。
1個月后,該同事從公司下班駕車回家途中,車輛突然熄火,經維修檢查發現,車輛油箱被人為注入約2升水。公司監控視頻顯示,事發當日下午,鐘某使用飲料瓶接水后進入監控盲區,其行為時間、活動軌跡與該車輛受損情況高度吻合。同事不堪其擾,當即向公司提出離職,并詳細反映了鐘某的惡意行為。
該公司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員工惡意攻擊同事、蓄意制造事端,嚴重擾亂工作、生產及生活秩序的,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不久,該公司經核查后,認為鐘某惡意攻擊同事、蓄意制造事端的連續行為,已對同事人身安全構成現實危險,嚴重擾亂工作和生活秩序,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及社會公序良俗,遂通過微信向鐘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
鐘某立即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駁回其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請求。鐘某不服,于2025年3月31日向彭州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1800元。
原告鐘某訴稱,自己與同事之間的糾紛已通過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和解,自己的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被告成都某公司認為,鐘某因私人恩怨,先后實施輪胎放氣、油箱注水等惡意行為,主觀惡意明顯,不僅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中關于嚴禁惡意攻擊、蓄意滋事的明確規定,而且違背公序良俗,危害他人人身及財產安全,擾亂正常社會秩序與公司管理秩序,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據,不應支付賠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解除與鐘某的勞動合同,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不構成違法解除,無需支付賠償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劉佩云表示,本案中,該公司《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并組織全體員工學習培訓,內容合法、程序正當,對鐘某具有約束力。
其次,鐘某在公安機關首次調解并出具保證書后,仍不思悔改,繼續實施惡意行為,此類行為遠超普通職場矛盾范疇,直接威脅他人生命安全。鐘某的行為既破壞公司內部管理秩序,也違背社會公德與法治精神,危害公共安全與正常社會管理秩序,性質惡劣,法律不予保護。
來源 四川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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