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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陸火 秦仲海
出品|塔子山評說
本號數月前披露了一起發生于內蒙古包頭市土默特右旗的“問題”醉駕案件。一審被認定有罪的被告人賈軍祥,隨后經由包頭中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6月18日,土右旗法院對賈軍祥危險駕駛案重新進行了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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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證據完備”實則問題多多
該案表面上系一宗“證據完備”的典型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賈軍祥酒后無證駕駛摩托車被當場查獲,呼氣檢測結果高達212mg/100ml,血液鑒定報告則顯示為221.86mg/100ml,達到入罪標準。
然而,在土右旗法院第一次一審庭審中,案件核心證據卻出現重大裂縫——鑒定人當庭依據檢測參數計算出的血液酒精含量僅約50mg/100ml,與書面鑒定結論相差近四倍。這一關鍵矛盾,使原本看似穩固的證據體系出現動搖。
圍繞該鑒定結果,辯護方進一步提出多重質疑:血樣提取、封存及送檢過程缺乏完整記錄,關鍵簽名存在缺失或疑似補簽;血樣保存條件缺乏客觀佐證;鑒定機構未提供原始檢測數據及氣相色譜圖,且可能使用不符合規范的“歷史校準曲線”。這些問題疊加之下,所謂“核心證據”已不具備應有的可靠性。
盡管存在上述明顯爭議,一審法院仍認定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于2025年12月22日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賈軍祥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賈軍祥隨后上訴至包頭中院。此案因鑒定數據嚴重分歧與程序爭議,成為一起備受關注的醉駕證據審查樣本。2026年4月3日,包頭中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此,包頭中院撤銷了土右旗法院的一審判決,將其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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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案件走向再度充滿不確定性。賈軍祥的命運,仍懸于對核心證據的重新審查之中。
02 現場執法程序不規范情形貫穿始終
2026年6月18日,土右旗法院對賈軍祥案重新開庭審理。庭審中,辯方周雷律師認為,無論是現場執法程序,還是后續血樣采集、封存、儲存、送檢等環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規范情形。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負責鑒定的技術人員未能向法庭提交完整的鑒定過程工作記錄、原始操作記錄以及同步視頻資料。
面對辯護人的質疑,鑒定人員僅表示可以依據現有材料對鑒定過程進行口頭描述和推演,但無法提供能夠客觀還原鑒定全過程的原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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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認為,即便按照公訴機關主張適用的2013年《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行審查,本案證據鏈條亦存在明顯瑕疵;而如果按照主審法官提及的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進行審查,則案涉關鍵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均難以得到有效證明。
“在缺乏合法、合規基礎證據的情況下,本案已經不具備認定被告人有罪所要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標準。”辯護人表示。與一審階段圍繞鑒定數據計算錯誤展開的爭論不同,此次重審法庭辯論的核心,集中于兩份醉駕司法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問題。
公訴機關認為,本案應適用2013年由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公訴人看來,案件發生時該意見處于有效狀態,因此應據此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和可采性。
辯護人則提出相反意見。其認為,無論從實體還是程序角度分析,本案均應貫徹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適用原則,并適用2023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新《醉駕意見》。
辯護人指出,“從舊兼從輕”原則并非僅適用于定罪量刑問題。在醉駕案件中,酒精含量鑒定是決定罪與非罪的基礎性證據,其證明標準與實體認定密不可分,因此證據規則并非完全脫離實體法而獨立存在。
更重要的是,對于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兩高早有明確規定。辯護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1〕5號)第三條認為:行為發生時已有舊司法解釋,原則上適用舊解釋;但只要新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為有利,則應適用新的司法解釋,而不區分其屬于實體內容還是程序內容。
據此,辯方認為,即使將2023年《醉駕意見》理解為程序性司法解釋,只要其對被告人權利保護更充分、對證據要求更嚴格,就屬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規則,應當優先適用。
辯護人周雷進一步指出,即便退一步按照純粹程序法理論分析,《刑事訴訟法》歷來遵循“程序從新”原則。對于尚未終結的訴訟程序,應直接適用審判時已經生效的新程序規則。因此,無論從“從舊兼從輕”還是“程序從新”的角度出發,本案均存在適用2023年《醉駕意見》的充分法律依據。
“按照2023年實施的兩高兩部醉駕意見司法解釋,進行證據審查判斷,包括酒精檢測理化報告鑒定這些證據均不符合醉駕意見的證據標準,其中很多屬于非法取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判決賈軍祥無罪。”
03 大量新材料入卷
除法律適用問題外,庭審中有關證據形成過程的爭議同樣激烈。案發時關于醉駕檢測全過程的錄音錄像資料并不完整,相關文書中還存在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字缺失的情況;參與采血的醫務人員資質亦存在爭議;而鑒定數據的計算過程此前曾多次出現調整和修正。
更令辯方不解的是,在案件發回重審后,大量此前未曾出現的材料開始陸續進入案卷。據悉,本次庭審前,辦案人員攜帶厚厚一摞補充偵查材料出庭,并表示此前缺失的部分材料均已補充完善。
“你說缺什么,我都給你拿過來了。”辯護人轉述對方在庭審中的說法稱。對此,辯方認為,如果相關材料原本就存在,為何在一審、二審以及法院、檢察院調取證據期間始終未能提交?如果相關材料系后續補充形成,其真實性和形成時間又應如何審查?
“這些材料究竟是案發時形成,還是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后補充形成,外界很難判斷。”
目前,該案尚未宣判。圍繞醉駕案件中血液鑒定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這場持續多年的爭議仍在繼續。對于已經被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而言,重審能否真正回應程序合法性與證據可靠性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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