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取保理由后續坐牢的風險最低,我覺得可能大多數家屬都不能理解取保單上的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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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一般有四種理由,分別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或者有期徒刑及以上的,以及以犯罪情節輕微取保的。
首先第一種,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有的家屬可能看到還要繼續偵查就慌了,但是這個理由恰恰是最權威的,案件沒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本質就是公安掌握的證據不足,才給當事人取保的,如果后續公安沒能掌握到足夠的證據,這類型取保坐牢的風險很小。
其次就是檢察院不批捕,檢察院不批捕的潛臺詞也是類似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也有因為當事人情節顯著輕微不批捕的,總的來說坐牢的風險也很低。
如果取保理由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或者有期徒刑及以上的,這種就要注意了,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就要坐牢,這種取保當事人就要盡快決定是否讓律師介入,額外在進行退贓退賠或者挖掘罪輕情節,來加大后續緩刑的概率。
同樣犯罪情節輕微的,也是已經認為當事人涉嫌犯罪了,只是情節輕微,后續案件仍然會被移交檢察院進行起訴,所以檢察院階段的辯護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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