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6月23日),坪山區應急管理局公布《坪山碧嶺永仁路25號廠房“3·7”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顯示,2026年3月7日8時20分許,坪山區碧嶺街道永仁路25號空置廠房在翻新作業雨棚拆除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
![]()
據了解,涉事作業名稱為坪山區碧嶺街道永仁路25號空置廠房翻新作業,地點位于坪山區碧嶺街道碧嶺社區永仁路25號廠區內,施工內容包括廠房、宿舍和功能房區域的垃圾清理、舊雨棚拆除、墻體翻新等。
值得一提的是,永仁路25號廠房包括1棟3層廠房和1棟3層宿舍,以及門衛室和簡易房2間,總面積2496.44平方,曾于2009年11月20日進行過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普查登記。
2026年3月1日,涉事公司深圳市簡輝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簡輝公司”)承租此廠房,租賃期限為3年(2026.3.1-2029.2.28),月租金25000元。承租后,簡輝公司計劃將廠房翻新出租并開展物業管理業務。
事發經過
一工人未戴安全帽和安全帶在腳手架上作業
身體失穩墜落后當場死亡
調查報告顯示,2026年2月26日,簡輝公司法人劉某聯系個體施工隊負責人文某友,雙方口頭約定刷墻按每平方米6元、拆雨棚按300元一個計算,項目結束后按實際數量計算總金額,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
雙方商定后,整個翻新作業全過程由文某友負責,包括聘請工人、自帶工具、墊付材料購買費用等。涉事作業于2月27日開始進場施工,文某友陸續叫來王某青等3名工人開展施工作業(包括修補墻面、外墻刮白翻新、清理垃圾等),但未編制施工作業方案。截至3月7日事故發生前,廠房一樓、宿舍一樓和簡易房等區域已完成墻體刷白施工。
![]()
事發廠房情況。圖源:事故調查報告
事發當天(2026年3月7日)7時30分許,文某友、王某青及另外兩名工友共四人到達永仁路25號集合。文某友將四人分成兩組:王某青和一工友負責拆除廠房外墻舊雨棚,文某友與另一工友前往宿舍樓3樓宿舍進行刷墻作業。隨后,兩組按分工各自開展作業。
王某青和工友在一樓組裝好腳手架后開始拆舊雨棚。其中王某青站在腳手架上作業,工友在地面輔助。兩人拆除完第一個雨棚后,轉移腳手架,準備拆除第二個雨棚。
![]()
事發現場整體情況。圖源:事故調查報告
8時20分許,王某青未戴安全帽和安全帶站在腳手架作業平臺作業時,身體失穩,從距離地面2.45米高的平臺位置外側墜落至地面,工友隨即大聲呼救。
![]()
![]()
舊雨棚原高5.12米,腳手架總高3.96米,作業平臺高2.45米。圖源:事故調查報告
此時,正在三樓房間刷墻的文某友聽到響聲后,立即查看一樓情況,發現雨棚拆除作業點處躺著一人,隨后與工友下樓趕往現場,到達現場后發現王某青頭部大量出血,呼喊無反應。文某友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120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后,經檢查確認王某青已死亡。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某青,男,58歲,為文某友聘請的臨時作業人員,無書面勞動合同,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核定該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為100萬元。
原因查明
涉事工人安全意識淡薄無證上崗
包工頭未組織開展安全教育相關培訓
根據事故現場勘查、資料調查及相關人員訪談等情況,經事故調查組認定,本次事故直接原因是死者王某青安全意識淡薄,未持有高處作業證,在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站在搭設不規范的腳手架上冒險高處拆除作業,不慎墜落地面致顱腦損傷死亡。
此外,事故調查報告還提到事故間接原因——
1.文某友作為涉事作業承包個人和現場負責人,未編制施工作業方案;未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交底;未督促作業人員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特種作業實施人員未持證上崗;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腳手架搭設不規范和人員違章作業行為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簡輝公司作為發包方,未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對承包方現場安全統一協調管理工作不落實,未定期檢查,未發現安全問題并督促整改。
處理建議
建議由坪山區應急管理局
對包工頭及發包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事故調查情況,建議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作出如下處理:
?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責任人員
死者王某青,安全意識淡薄,未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違章實施高處作業,不慎墜落身亡。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應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文某友作為涉事作業承包個人和現場負責人,未編制施工作業方案;未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交底;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排查發現并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以消除作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品、無證高處作業,以及腳手架搭設不規范等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深圳市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辦法》(深府辦規[2025]3號)第十條第(7)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五)項的有關規定,應對事故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由坪山區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簡輝公司作為發包單位,未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對承包方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統一協調不到位,未定期檢查,未發現安全問題并督促整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建議由坪山區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采寫:奧一新聞記者 蔡詩妍
編輯:蔡詩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