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公司經營虧損時可不可以暫停發工資?!
「法律解答」
符合條件就可以。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4條的規定可知,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多數地方認為經過民主程序后可以延期支付30天或一個月。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修訂)》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山東
《山東省勞動廳關于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問題的答復》(魯勞發〔1999〕147號) 三 、根據魯勞發〔1995〕182號文件,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受到影響,在征得本企業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延期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2016修訂)》十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
個別地方較為寬松,例如河南
《河南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 <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的通知》(豫勞〔1995〕34號)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和資金發生嚴重困難,無力支付工資時,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支付期間,至少應發給勞動者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本生活費。
綜上可見,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虧損導致嚴重困難的,可以通過民主協商程序暫停支付工資,具體暫停發放時間可以根據地方政策予以確定。
另外,對于情況較為嚴重的,疫情后部分地方也存在較為寬容的態度,但仍需要在暫緩期間給予勞動者必要的工資報酬和基本生活費。
倘若用人單位以經營虧損為由單方暫停或延遲發放工資,實質系將經營風險轉嫁勞動者,與勞動保障的立法目的相悖,違反工資支付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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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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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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