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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七天,右手受傷。
未簽勞動合同,算不算工傷?
仲裁裁決11萬,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歷經三年,賠償能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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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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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7日,莊某入職某公司,從事車間生產線工作。同年8月2日,莊某在操作切廢料時右手中指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公司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但后續賠償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2023年12月,莊某向泗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莊某訴至法院,經審理,雙方之間被確認存在勞動關系。此后,莊某于2025年5月被認定為工傷,同年8月被鑒定為勞動能力十級傷殘。
因雙方就賠償數額分歧較大,莊某再次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裁決公司賠償莊某各項損失近11萬元。公司不服,向泗陽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調解
承辦法官經梳理認為,
雙方對莊某在工作中受傷的事實并無爭議,
核心分歧在賠償數額,
存在調解基礎。
公司負責人表示
“該付的錢我們不賴,但他入職才7天,一下賠近11萬,我們覺得太高了,而且之前已經付過醫藥費。”
莊某則情緒激動地說
“我跑了三年,該走的程序都走了,憑什么還不賠?”
找準癥結后,法官分頭做雙方工作。
一方面
向公司逐項解讀十級傷殘的法定賠償項目,協助核算法定標準下的賠償總額,分析訴訟成本與敗訴風險;
另一方面
向莊某客觀分析調解與判決的利弊,引導其結合三年維權的時間成本合理調整預期。
經釋明,
公司態度松動,
表示愿意協商,
但仍認為仲裁裁決金額偏高。
法官隨即組織雙方面對面協商,
雙方一度因金額差距爭執不下。
法官暫停協商,分別與雙方單獨交流:
對公司:
“如果判決后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除了賠償款本身,還會產生執行費用,企業的涉訴信息也會被公開,對公司信譽和市場形象都會產生影響。”
對莊某:
“調解達成一致、公司按約履行的話,你很快就能拿到賠償。判決之后還有上訴期、執行期,戰線拉得越長,你耗費的時間和精力就越多。”
雙方心理預期逐步靠攏,
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公司一次性賠償莊某8萬元。
協議簽署后第三日,案款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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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款到賬當天,莊某專程來到泗陽法院,將一面錦旗和一束鮮花送到承辦法官手中。這一幕,既是對法官付出的認可,也是當事人對公正司法的真切回應。
法官說法
入職時間短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可以。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與工作時間長短無關。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認為“試用期沒有勞動關系”或“入職不滿一個月不算正式員工”,均屬誤解。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即受勞動法律法規保護。本起糾紛中,莊某上班僅7天受傷,勞動關系依法成立。
勞動者入職后應盡快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拒不簽訂,需注意留存工資轉賬記錄、考勤記錄、工作證、工作安排溝通記錄等材料,作為認定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
調解相比判決有何優勢?
勞動爭議案件涉及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障,判決雖能明確權利義務,但可能面臨上訴、執行等程序,周期較長。調解由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若一次性履行到位,能更快實現權益。本起糾紛中,莊某從調解到案款到賬,用時遠短于繼續訴訟,體現了調解在勞動爭議糾紛中的獨特優勢。
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有何法律風險?
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既保障職工權益,也分散企業用工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自行承擔全部費用。本起糾紛中,因公司未為莊某繳納工傷保險,相關賠償費用須由公司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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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王 洋
審核 | 莊倩倩、朱靜
終審 | 楊 清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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