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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未經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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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2026年6月20日晚,張靚穎在青島參加了“CAISSA一聲有你”拼盤演唱會,與李榮浩、毛不易、阿杜同臺演出。
現場,張靚穎以經典作品《野心家》開場,并演唱多首曲目。
6月22日,“張靚穎清唱太多被罰款”這一話題沖上微博熱搜,引發網友熱議。
據悉,6月18日,張靚穎與汪峰、吳克群、水木年華齊聚四川綿竹,參加某酒業主辦的群星演唱會,歌迷普遍猜測,“罰款”是因為張靚穎在這臺商演上清唱了幾首曲目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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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靚穎稱因演唱會清唱太多導致主辦方被罰款,并透露后續商演可能取消清唱環節。
聽過演唱會的人都知道,清唱是表現歌手實力的重要環節,也是聽眾很喜歡的節目,因為清唱而被處罰,怎么看怎么有點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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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
(二)演出時間、地點、場次;
(三)節目及其視聽資料。
申請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還應當提交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面函件。
營業性演出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的,應當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報批。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這里報批審查的是“節目及其視聽資料”顯然屬于形式審查。
如果將清唱認定為“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也顯然不是立法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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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清唱顯然也不屬于變更節目未重新報批,不能適用該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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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參加營業性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觀眾并說明理由。觀眾有權退票。
演出過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舉辦單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員不得退出演出。
而這一條的規定,顯然是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而非對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的行政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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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我實在沒有看出張靚穎清唱太多應該受處罰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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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或許,還是要等處罰決定書公開才知為何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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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靚穎稱因演唱會清唱太多導致主辦方被罰款,因為其是公眾人物,建議有關方面還是及時公開相關處罰文書,以正視聽為佳。
2026年6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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