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陳琳)“如果用一句話概括定位,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新時代實施憲法有關規定、處理民族事務和開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6月24日,國新辦舉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說,如果用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和憲法關系來類比的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一部“含憲量”很高的重要基本法律。
雷建斌介紹,我國已建立了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民族法律法規體系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從1949年起到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專章規定民族政策,到1954年憲法奠定民族理論和政策基本框架,再到1982年現行憲法以20多條規定保障民族平等權利, 民族關系始終是憲法的重要內容。
2018年憲法修正案具有里程碑意義——首次將“中華民族”載入憲法, 同時明確“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為新時代處理民族事務和開展民族工作奠定了根本法律依據。
新時代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穩妥開展涉民族領域立法,不斷取得新成就。除了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這部專門法律外,陸地國界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立法法、愛國主義教育法、法治宣傳教育法等十余部法律均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出明確規定,不斷充實完善民族工作內容。此外,各地還制定了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地方性法規,與憲法法律一起形成涉民族法律規范體系。
關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定位,雷建斌從兩個維度作出解讀。從內容上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與時俱進地實施憲法有關民族問題的規定,系統構建了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法律框架,為在法治軌道上處理民族事務提供了全局性、長遠性的基礎保障。“如果用‘含金量’來類比的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一部‘含憲量’很高的重要基本法律。”
從立法程序上看,根據憲法和立法法,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完善后,由常委會提請代表大會審議并通過,立法程序本身也確立了其作為國家重要基本法律的地位。
針對外界關注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關系,雷建斌作出明確回應:兩部法律都是民族領域重要的專門法律和基本法律,但涵蓋范圍不同、內容各有側重。
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于1984年,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了全面規定,奠定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務的重要法治基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調整的是全國范圍內的民族關系,其中第8條專門對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出規定。
“兩部法律是不同歷史時期根據不同歷史任務制定的重要基本法律,相輔相成,統一于民族復興和強國建設偉大事業,是并行不悖、有機統一的。”雷建斌說。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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