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孩自稱被強奸事件”經媒體報道后引發持續關注。
6月23日凌晨,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近日,網絡平臺反映“13歲女孩稱遭男子強奸,警方不予立案”。該局對此高度重視,目前已與相關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啟動案件復核程序,對案件的原始卷宗、證據材料及辦理過程依法依規進行全面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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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警情通報
據涉事女孩小敏(化名)的哥哥張岳(化名)向中國新聞周刊透露,通報發布前一晚,多名自稱民警的便衣人員上門與家屬溝通案件情況。張岳提供的錄音內容顯示,上述人員解釋稱,該案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認定小敏系自愿行為。但張岳對此不予認同,他表示,年僅13歲的小敏依法不具備性同意能力。
中國新聞周刊獲悉,此前,辦案人員曾在向家屬介紹案情時提到,“孩子為了出去和別人玩,自稱已滿14歲”。截至發稿,該案復核結果尚未對外公布。
13歲女孩自述被性侵
據小敏向中國新聞周刊回憶,事件發生于今年4月18日的晚上,她和朋友前往當地一家酒吧。散場后,一名綽號“黑哥”的男子提出送她回家。彼時她正和家人鬧矛盾,借住在朋友張某某的出租屋內。“黑哥”送她抵達后又折返回來,對小敏提出:“我給你888元,你給我弄一下。”
“我當時反抗了,我說我朋友家里有監控。”小敏稱,“黑哥”當場給張某某撥去電話,在得知屋內并無監控后,對其實施了性侵。小敏稱,因害怕遭到毆打,她當時并未與對方發生肢體沖突。
小敏介紹,她是通過張某某等朋友介紹認識的“黑哥”,事發時二人相識僅兩三個月,其間對方多次邀約她外出,聲稱帶她散心。她此前就聽聞,“黑哥”曾以約會為名對他人圖謀不軌,所以一直心存戒備。
事發后,“黑哥”通過張某某向小敏轉賬500元。對于張某某的相關舉動,小敏曾提出質疑,“她說‘黑哥’是她認的大哥,不敢騙他”。張岳提供的身份信息顯示,綽號“黑哥”的涉案男子實名韓某某,出生于1996年,今年30歲。
4月30日,小敏將遭遇告知張岳的女友。兩人聊天記錄顯示,小敏表示想談談“我最近發生的事”,隨后承認與“黑哥”發生了關系,并曾進行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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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敏(圖左)與張岳女友的聊天記錄 圖片來源/受訪者
家人當即帶她前往山西運城姚孟派出所報案。之后,一名刑警陪同小敏前往醫院完成了婦科檢查。運城市婦幼保健院、市兒童醫院出具的門診病歷信息顯示,案發時小敏年僅13歲3個月,體重40公斤。專科檢查結果表明,小敏處女膜7點位置存在一處0.3厘米的陳舊性裂傷。但當日案件未被受理,家屬也未拿到案件回執。
自5月1日起,小敏與家人失聯長達六天。“5月6日深夜,小敏才聯系我們,說自己和朋友在一起,不肯回家,還一直要求撤銷案件。”張岳回憶道。
對于當初想要撤案的舉動,小敏解釋稱,是因為遭到了脅迫。“張某某他們逼我去撤案,讓我對外謊稱根本沒有‘黑哥’這個人,整件事都是我因為不想上學胡亂編造的。”
5月7日,張岳再次前往姚孟派出所為妹妹報案。次日,家人帶小敏前往醫院做骨齡檢測,診斷結果顯示,小敏骨齡匹配13歲生理標準。此后,張岳開始通過書信方式,向多個相關部門反映案件情況,其間小敏曾再度失聯。
“她回來之后說,是被之前的那些朋友叫出去,讓她到公安局改筆錄內容。”張岳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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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病歷信息表顯示,小敏此前無性生活史。經專科檢查,處女膜存在陳舊性裂傷 圖片來源/受訪者
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
張岳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他的家庭情況較為復雜,小敏系其母親離婚后的非婚生子。“2025年11月,我聯系過小敏的生父,但他不認自己的孩子。小敏長期跟隨母親生活,但母親疏于監護,不清楚孩子在外結識了哪些社會人員。”
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小敏之所以結識在該事件中牽扯甚多的張某某,是因為一次她被人打了,朋友叫同樣未成年的張某某來幫忙,兩人因此關系密切。“她不上班,我幾乎天天和她待在一起,一般早上睡覺,晚上出去玩。”小敏說。
張岳后來還獲悉,事發后小敏與家人失聯期間,曾在一家KTV工作了3天,并有男子讓小敏謊報年齡,還教唆她參與“仙人跳”。
張岳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由于家庭原因,他與母親、妹妹關系較為疏遠。“我小時候寄居親戚家中,12歲才被父親接回身邊。但我實在心疼妹妹的遭遇,無論如何要把維權進行下去。”
6月1日,家人曾帶小敏前往公安機關詢問案件進展。張岳提供的溝通錄音顯示,辦案民警表示,警方雖在積極推進案件辦理工作,但案件整體傾向不予立案,并說明了兩點核心緣由。其一,案發時間與報案時間相隔12天,“我們雖然去了現場也進行了勘察,但是現場物證不是很齊全”。
民警坦言,第二點也是該案最關鍵的爭議點:“孩子當初為了在外邊和別人玩,謊稱自己滿14周歲。”而相關法律規定,該案定罪的條件之一系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被害人未滿14周歲。據民警介紹,韓某某已承認與小敏發生過性關系,但始終辯稱自己誤以為小敏已是14周歲未成年人。
該民警同時表示,警方已就該案與檢察院開展溝通對接,目前希望家屬能夠進一步補充、提供更多有利于案件定罪的佐證材料。
中國新聞周刊注意到,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的《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規定,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就年齡爭議問題,小敏向中國新聞周刊解釋稱,她在外會自稱14歲,但對熟識的朋友會如實告知自己13歲。警方制作筆錄期間,她曾表示無法確定是否向韓某某如實透露過真實年齡。
接受采訪時,她表示已回憶起一處關鍵細節:案發前幾日,她在朋友家中逗留時,韓某某曾邀約她外出,當時她明確拒絕,“我當時說我才13歲,問他想干嘛。”
張岳表示,辦案民警此前曾建議家屬與韓某某一方調解,通過協商為小敏爭取相應經濟補償。“我們當初確實認真考慮過,只希望能讓小敏后續生活安穩一些。”但他查詢發現,韓某某在2024年存在失信被執行人記錄,他認為對方不具備足額賠償能力。張岳曾就該情況向警方咨詢求證,始終未得到明確答復。
6月22日,該事件經媒體公開報道后,迅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次日凌晨,鹽湖分局發布通報稱,已與相關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啟動案件復核程序。
張岳稱,6月22日當晚,多名自稱民警的便衣人員上門,與他的母親溝通案件相關情況。張岳提供的錄音顯示,現場工作人員在溝通中表示,從法律層面來講,強奸的定義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性關系,本案并不符合這一情形,“包括你娃和周圍人的聊天、交流都證實娃和韓某某發生關系是自愿的”。
張岳提及,警方在此前溝通中,多次提到小敏案發后收取錢款的細節。但他對此堅決不認可,他表示,妹妹年僅13歲,仍在讀小學五年級,認知能力尚未成熟,根本不具備法律層面的性同意能力,不應據此認定其自愿發生關系。
張岳向中國新聞周刊透露,6月24日上午,他前往鹽湖分局溝通案件事宜。溝通期間,他見到了該局6月12日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其中提到,“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
本刊記者嘗試撥打涉案人員韓某某的手機號,電話已處于關機狀態。針對該案進展,鹽湖分局接線工作人員回應稱,暫不掌握相關情況,無法予以答復。
記者:陳威敬
編輯:劉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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