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個很暖心的新聞,大概內容是銀行起訴一名2歲幼童,因為這名幼童的爺爺和爸爸在同一天去世,那還欠銀行的50萬債務自然就落在了這名2歲幼童身上,隨后銀行起訴到了法院,要求這名幼童還錢。
對于銀行的這一起訴行為,我倍感欣慰。
當然了,銀行的訴訟請求被法院直接駁回,理由是2歲幼童生活條件困難,無力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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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做的是對的,但這件事里做的更棒的是銀行,這件案子還上了法治日報當成正面典型宣傳。
根據法治日報的介紹,爺爺徐某和奶奶任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任某旭為幼童父親,和幼童母親陳某結婚后,生下了幼童任某武。
2023年4月,爺爺徐某甲和奶奶任某因家庭生活周轉所需,向銀行借款50萬元,并以爺爺徐某甲和奶奶任某名下房產辦理抵押擔保,約定按期還本付息。
2023年11月,爺爺徐某甲和父親任某旭因遭遇意外,不幸在同一天離世,家庭支柱驟然崩塌,銀行貸款隨即出現逾期斷供。
隨后銀行將奶奶任某,兩歲幼童任某武及其母親陳某一并訴至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要求判令任某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師費用;對涉案抵押房產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判令2歲幼童任某武、母親陳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相應還款責任。
剛借了銀行50萬就不還了,銀行起訴天經地義,但為什么連2歲幼童都起訴,難道不知道這家人已經很慘了么。
正是因為知道這家人已經很慘了,所以銀行才故意起訴2歲幼童的。
首先我們要搞明白銀行工作人員的辦事流程,貸款逾期是必須起訴的,沒人可以說因為覺得債務人家里很慘就免除貸款。
別說銀行的工作人員沒這個資格,就算是行長,就算是銀行的董事長,也沒這個資格。
今天你敢說只因為覺得債務人家里慘就免除貸款,明天紀委就會上門來找你喝茶,理由就是國有資產流失。
道理很簡單,這個口子絕對不能開,否則立刻就會淪為貪污分子套取資金的通道,畢竟慘不慘這個事情根本無法核實,造假太容易。
銀行系統內有個專業詞匯叫“盡職免責”,意思就是你按規矩把你該做的事情全做了,盡到了職責,那后面有天大的責任都和你無關,你可以免責。
但如果你該做的職責沒有做到位,那后面只要出了事就是你的責任。
所以銀行工作人員必須起訴這家人,走完這個盡職的流程。
但起訴也是有技巧的,比如要不要把這個2歲幼童加入到被告里。
任何一個正常人都知道2歲幼童是絕對沒有什么存款的,你把2歲幼童加入被告頂天了就是讓這個人繼承的遺產全拿來還債務,絕對不可能多拿到一分錢,指望法官判決這個幼童未來掙錢了還債不用試就知道絕對不可能。
所以把這個2歲幼童加入被告,對銀行來說只有壞處沒有好處,這一點銀行和律師從一開始就門清。
然后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59條,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前,必須優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用于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保障孩子的生存權和教育權。
這個條款的優先級是非常高的,凌駕于銀行債權之上,而銀行和律師對這個條款那更是門清,要是連這個都不知道那基本就別干這行了。
所以銀行把2歲幼童列為被告,那就是給法官送理由去給2歲幼童家里留錢,依法依規那是可以留這名2歲幼童的生活費的。
只有銀行的工作人員和銀行的律師才會這么做,私人借款如果去起訴那絕對不會這么操作。
如果是私人借款起訴,那絕對會把2歲幼童避開,如果被告懂法,向法官主動申請把2歲幼童加進來,那就加,如果被告不懂法,那法官也沒有辦法為卷宗里不存在的2歲幼童主動申請什么權益。
就算被告懂法,把2歲幼童加進來了,那原告也可以能拖就拖,因為拖的越久給2歲幼童留的生活費就可以越少,同時可以多計算一點利息。
但銀行工作人員及其律師選擇的卻是果斷起訴,同時主動把2歲幼童列為被告。
債務人是資不抵債的,留下的遺產不足以抵償其債務,大概是30萬遺產和50萬債務的樣子。
爺爺作為債務人,其遺產和債務應該先分給奶奶一半,因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他的由配偶奶奶和兒子繼承,然后兒子死亡后由媽媽和幼童繼承。
媽媽直接當庭放棄了遺產,也就不用再繼承債務,但2歲幼童應該繼承的遺產其實怎么算都不可能有一半,畢竟隔了2代。
但法官按照當地生活水平,按2歲幼童生活到18歲進行計算,判決給2歲幼童留15萬元的資金作為生活所需,其他錢由銀行拿走。
嚴格來說這個判決是可以上訴的,因為2歲幼童可以不繼承債務,但給幼童留下的生活所需不應該超過其可繼承的遺產上限,你不管怎么算都沒辦法給隔了2代的2歲幼童算出50%的繼承比例的。
但銀行工作人員和律師沒有任何異議,直接認同法院判決,然后拿著法院判決就回單位交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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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銀行這一通操作的本質就是看這家人可憐,想借2歲幼童的名義給這家人多留點錢,這家人遭遇大災之后還剩30萬遺產和50萬債務,最后銀行給這家人留15萬,自己拿15萬,至于50萬的債務直接都掛奶奶頭上,按照慣例執行完不動產之后一般銀行是不會主動追索的,就這么一直掛著,按壞賬處理。
2歲幼童當被告在這里面的作用,就是利用法律,合法合規的從可執行的遺產里,給這家人留15萬現金出來。
至于50萬的債務怎么辦,里面35萬的虧損怎么辦,那和銀行工作人員就沒關系了,因為銀行工作人員已經“盡職”了,執行的依據是法院的判決書,誰來問這35萬是怎么虧的那出示法院判決書就行了,不服去找法院別找我。
拿到了判決書之后,銀行工作人員就可以依法的把這筆50萬的債務給合規的核銷掉了,這個操作是一點毛病都沒有的,經得起任何人核查。
法院的法官看到了2歲幼童被列為被告這么異常的情況之后,那也是一下子就明白怎么回事,拿著銀行給的借口和依據,就可以依法判決,按法律規定給孩子留下一筆錢,這判決書下的也是一點毛病都沒有,經得起任何人核查。
而銀行工作人員在債務人死亡后,將其所有繼承人都列為被告去起訴,這個操作本身也是合法合規的,甚至還可以說是必須要做的,所以同樣也是沒有任何毛病的。
另一邊,對于2歲幼童的家里人來說,家里剛拿了銀行50萬就遭遇大災,導致所有遺產滿打滿算只剩下了30萬,結果50萬的債務壓力被直接解決掉了,以后不用還債了,30萬的遺產還能拿15萬,也非常滿意。
既維護了規章制度,又維護了法律威嚴,同時也照顧到了人情,在這個過程中所有人還全都是合法合規挑不出任何毛病的,最后的結局是所有人皆大歡喜。
所以我說這是個暖心新聞,銀行和法院這次照顧到了方方面面,做的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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