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強化毒品案件法律監督 依法從嚴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石某桂等人運輸、制造毒品、洗錢案”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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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配圖 據圖蟲創意
2022年10月,境外毒販楊某(另案處理)聯系石某桂租用場地制造毒品,石某桂糾集石某在獨山縣租賃房屋并購置工具。后楊某聯系他人為石某桂、石某提供制毒原液、制毒輔料、制毒費用和部分制毒工具。石某桂、石某在出租屋內,經境外制毒技師視頻指導,兩次將制毒原料加工制成甲基苯丙胺(冰毒)約260千克,含量為71%至78%。其中,部分甲基苯丙胺由他人取走販賣,部分運輸至平塘縣石某桂和韋某出租屋內藏匿,剩余部分存放在獨山縣制毒窩點內。韋某明知石某桂、石某制毒,仍提供本人及朋友銀行卡賬戶協助接收、流轉11萬元涉毒資金;何某婷明知石某桂、石某從事犯罪活動,仍幫助窩藏、轉移9萬元犯罪所得。
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作用,第一時間啟動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機制,針對石某桂、石某制毒原料來源不清、毒品去向不明等問題,引導公安機關對可疑車輛開展排查,追蹤毒品交易地點、運輸路線、接收人員等,鎖定從境外運輸制毒原料入境人員及下游負責運輸、販賣嫌疑人。針對制毒定性爭議,引導公安機關運用微量物證鑒定技術,對涉案貨車油箱、水箱殘留物及成品冰毒進行成分檢測,證實石某桂、石某對液態冰毒的物理加工并非簡單的形態轉換,而是通過提純實質性改變了毒品的成分和效用,為案件精準定性奠定基礎。
2024年1月2日,貴州省黔南州人民檢察院以石某桂、石某涉嫌運輸、制造毒品罪、洗錢罪,韋某涉嫌窩藏毒品罪、洗錢罪,何某婷涉嫌轉移毒贓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訴。2024年3月31日,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石某桂犯運輸、制造毒品罪、洗錢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石某犯運輸、制造毒品罪、洗錢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韋某犯窩藏毒品罪、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萬元;以何某婷犯轉移毒贓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萬元。石某桂不服上訴,2024年9月30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裁定核準石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石某桂死刑。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許媛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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