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出生的男子吳某與1984年出生的已婚女子張某于去年9月發展為情人關系。今年1月,吳某要求張某與丈夫分居被拒后,便拖拽著張某跳下13.54米高的大橋,致張某輕傷一級。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吳某因犯故意殺人罪(未遂),以及此前所犯的盜竊罪、合同詐騙罪,被一審法院湖北省咸豐縣人民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1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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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一審判決書顯示,2025年9月,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張某發展為情人關系。今年1月5日18時許,吳某得知張某在其丈夫王某處住宿后,心生醋意,發信息要求張某回娘家居住,張某予以拒絕。
后來,吳某發送微信告知張某,其已將張某的車輛開走,要去咸豐縣朝陽寺鎮朝陽大橋跳橋自殺。張某遂約吳某到某中學前見面,見面后吳某要求張某與丈夫王某分居,被張某拒絕。在橋頭等待的王某見狀便上前勸阻,張某因擔心二人發生沖突而將其勸離。
張某的丈夫王某離開后,吳某繼續要求張某與王某分居,張某稱吳某是要逼死自己。吳某便說要死一起死,然后伸出右手抓住張某左肩衣服,將張某往大橋欄桿處拉。張某奮力掙扎并大喊,吳某不顧張某掙扎,強行將其拉至大橋欄桿處,并拖拽著張某跳下13.54米高的大橋。
張某被吳某拖拽墜入橋下,致使顏面部軟組織挫傷、右側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胸椎骨折、多處肋骨骨折、多處胸椎橫突骨折、盆骨多發骨折、雙肺挫傷。經當地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此次損傷應評定為輕傷一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但因意志以外的愿意而未能得逞,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依法應予懲處。吳某已著手實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愿意而未得逞,且致被害人張某輕傷一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從輕處罰。
此外,一審法院還查明了此前吳某所犯的盜竊罪、合同詐騙罪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湖北省咸豐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與前罪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合并;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0元。同時,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共計47561.26元。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張莉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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