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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勇律師:生意虧了沒錢還債,是否就等同于刑事詐騙行為
接觸經濟類案件這么多年,我見過不少讓人惋惜的狀況。很多踏踏實實做事的創業者、項目負責人,忙活許久之后,因為市場波動、經營決策失誤或是資金周轉難題,導致項目停擺、投資款沒法按時兌付,最后被投資人報案,以詐騙、合同詐騙立案調查。
當事人和家屬心里滿是委屈,反復念叨的一句話就是:“我這個項目是真真切切在推進的,只是最后做失敗了,怎么就變成詐騙了?”
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張智勇律師發現一個很普遍的認知偏差。不少人甚至個別辦案人員,都會下意識把 “項目最終虧損、資金無法返還” 和 “項目本身就是虛假的” 畫上等號。這種單純依靠結果倒推行為性質的思路,也是很多普通經濟糾紛被不當納入刑事范疇的主要原因。今天結合實務中的裁判思路,和大家聊一聊這件事:司法層面認定詐騙,絕不會單憑經營成敗下定論,項目失敗,從來都不能等同于項目從頭到尾就是虛構的。
為什么大家容易把項目失敗和項目虛假混為一談?
站在普通人的角度,邏輯往往很簡單:錢投進去了,項目沒做成,本金也拿不回來,那對方肯定一開始就存心騙人。這種想法符合大眾的日常認知,但放到法律評判里,就完全行不通了。
商業活動本身就伴隨著風險,不管是自主創業、合伙投資還是項目合作,沒有人能保證百分百盈利。市場行情變化、相關政策調整、供應鏈出問題、內部管理出現漏洞,任何一個環節出狀況,都有可能讓一個真實落地的項目走向虧損甚至停擺。這類由正常商業風險引發的失利,本質上都屬于民商事糾紛的范疇。
而詐騙案件里所說的 “虛假項目”,又是另一回事。這類情形下,行為人從一開始就編造不存在的主體、合作內容和盈利模式,壓根就沒有真正落地運營的打算。
現實里還有不少介于兩者之間的情況,并非非黑即白。有些項目會搭建起表面框架,僅有少量形式化的運營動作,其核心目的依舊是對外套取資金。簡單區分來看:一種是真心做事,最后敗給了市場和經營風險;另一種是打著項目的幌子,從一開始就以騙取財物為目的。兩者最后的結果可能一模一樣,都是無力償還資金,但行為本質、當事人的主觀想法,以及對應的法律后果,有著天壤之別。
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真實項目虧損與虛假項目詐騙?
刑事案件審理始終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判斷是否構成詐騙,不會盯著最終的盈虧結果不放,而是回溯整件事的全過程,重點核查行為發生前后的真實狀態。結合日常辦案積累的經驗,司法機關主要會從幾個實際維度展開審查。
首先會核查項目有沒有真實落地,是否存在常態化的運營痕跡。
如果是真實開展的項目,哪怕最后經營不善倒閉,過程中一定會留下各類憑證。比如場地租賃協議、員工工資發放記錄、物資采購單據、業務對接往來文件、項目報備資料等等。當事人也確實投入了時間、資金和資源去推進項目,失敗只是各類客觀因素疊加后的結果。
反觀以詐騙為目的的項目,大多只是一個對外募資的名頭。就算有零星的運營行為,也只是用來掩人耳目,并不具備持續經營的條件。
其次也是最關鍵的一點,查看資金的實際流向與使用情況。
正常經營的項目,吸納來的資金基本都會用在業務本身,投入到采購、運營、市場推廣、人員開支等環節,每一筆錢款的去向都清晰可查。就算后期資金鏈斷裂,也只是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問題。
若是虛假項目,募集到的資金基本不會用于所謂的項目建設。大部分錢款會被當事人用來個人消費、償還過往欠款,或是被私自轉移、藏匿。這里也要多說一句,實務中會區分不同情形:如果只是臨時將資金短期拆借周轉,和毫無緣由地隨意處置錢款,性質完全不同,后者才會成為判定主觀意圖的重要依據。
最后會結合當事人全程的心態和后續的處事方式綜合判斷。
真心經營項目的人,從合作之初就想著把事情做好、按約定履行義務。即便后期項目虧損、無力還款,大多也會主動和投資方溝通,如實說明現狀,不會刻意失聯、轉移資產或是銷毀相關證據。
而涉嫌詐騙的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有履約的誠意。募資時刻意夸大收益、隱瞞重大風險,甚至偽造資質、虛假數據獲取他人信任。拿到資金后肆意使用,事情敗露后又想方設法逃避責任,這些行為,也是司法上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實務中最容易產生爭議的灰色地帶
很多案件之所以審理起來分歧較大,就是因為邊界比較模糊。完全純粹的真實項目,或是徹頭徹尾的騙局,其實都很好界定,難就難在中間狀態。
不少創業者在對外融資、洽談合作時,或多或少會有夸大項目前景、弱化經營短板的行為。這種商業層面的宣傳包裝,是市場競爭里比較常見的現象,一般歸屬于民事欺詐、經營不規范的范疇。但在案件處理中,偶爾會出現一刀切的情況:只要項目虧損、錢款無法兌付,就把前期這些商業上的夸大表述,直接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進而推定構成詐騙。
這也是我們處理這類案件時重點關注的方向。必須嚴格把普通商業瑕疵和刑事詐騙區分開來,不能因為項目最終失敗,就拔高定性前期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近些年,最高法、最高檢也多次明確,處理涉企業、涉經濟類案件,要守住邊界,堅決避免將正常商業風險、經營虧損、民事違約行為簡單按照刑事案件處理。商業宣傳失當、履約出現問題、經營遭遇困境,該承擔民事違約責任、賠償責任的,走民事途徑解決即可,不該輕易動用刑事手段。
另外還有一種常見情況也值得留意:有些項目前期能夠正常分紅、按期回款,后期才出現資金斷裂。審理時會仔細甄別,前期按時兌付,到底是正常的經營回報,還是故意用返利當作誘餌,繼續騙取更多資金。同時也會區分經營不善和放任虧損的差別,若是拿到資金后盲目決策、肆意揮霍,任由項目一步步走向垮臺,即便項目初期屬實,結合全部證據也會作出綜合評判。
不能用結果倒推行為,這是刑法的基本邏輯
不少當事人和受害人都會有這樣的想法:不管項目真假,投資人實實在在蒙受了損失,就必須有人承擔責任。
但刑法評判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核心看的是行為本身是否觸犯法律,而非單純以是否產生損失作為標準。如果只要出現投資虧損、項目爆雷,就直接認定項目造假、構成詐騙,那所有創業失敗、合作違約的情況,最后都有可能演變成刑事案件。如此一來,市場交易就失去了應有的容錯空間,正常的商業探索和經營活動都會受到極大限制。
說白了,虧損是經營帶來的結果,項目虛假是行為發生之初就存在的問題。事后的結局,改變不了當初行為的本質,市場風險也不能和刑事犯罪畫上等號。
當然,張智勇律師并不是要為失信、違規經營的行為辯解。經營失利、拖欠款項,相關責任人理應承擔對應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有著清晰的界限,不能隨意混淆。
從業這些年,見過太多經營者因為一次項目失敗,不僅背上沉重債務,還要面對刑事指控,實在讓人無奈。追根溯源,很多矛盾的起點,就是大家習慣用最終的成敗,去定義整件事的性質。
最后也想給兩類人群提幾句實在的建議。正在創業、對外開展合作融資的朋友,盡量規范自身的宣傳內容,如實披露項目存在的風險,減少過度夸大的表述,避開民刑交叉的風險地帶。如果是參與投資、如今遭遇虧損的朋友,也不必一味認定對方就是詐騙,優先通過起訴、申請強制執行等民事方式維權,理性看待投資失利這件事。
法律始終堅守罪刑法定的原則。讓商業風險留在市場范疇內解決,讓刑事犯罪依法受到懲處,別讓一次普通的經營失敗,變成一場無端的刑事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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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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