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覺得“毒品不是自己主動購入,是朋友吸剩留下的,幫忙轉手售賣不算販毒”;有人以為“只是小額轉手、賺取微薄差價,體量極小不會觸犯刑法。”殊不知,毒品作為國家嚴格管制的違禁品,“轉手”不論多少,均觸碰法律紅線。6月26日禁毒日,記者從成都雙流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一起販賣毒品罪案件,被告人卓某某因售賣朋友吸食后遺留的毒品,終被判有期徒刑七個月。
“朋友剩的冰毒”,轉手賣了1000元
2025年12月8日,小林(化名)、小海(化名)相約前往卓某某的出租屋一同吸食毒品。抵達后,由小海出資2000元購買冰毒,三人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共同吸食。吸毒結束后,小海將少量未吸食完畢的冰毒遺留在卓某某的出租屋內,隨即自行離開。
次日凌晨,小川(化名)通過微信聯系卓某某,提出想購買冰毒。卓某某隨即萌生牟利想法,將小海留在屋內的剩余冰毒,搭配一顆麻古,一同裝入香煙盒中,以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小川。小川支付毒資后,攜帶毒品返回住所,利用自制工具自行吸食。后公安機關先后擋獲卓某某、小林、小海、小川四人,并對其毛發樣本進行檢測,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經查,小林、小海、小川三人均存在吸毒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而卓某某在案件偵查階段始終抱有認知誤區,多次辯解:“毒品不是我買的,是小海他們吸剩留下的,我不算販毒。”
法院審理: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判刑
雙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卓某某明知涉案冰毒、麻古系國家管制毒品,仍以牟利為目的向他人有償售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綜合考量卓某某的犯罪事實、涉案情節和自愿認罪認罰的態度,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說法:厘清三大認知誤區
該案中,被告人卓某某之所以鋌而走險,原因就是對販賣毒品罪存在嚴重認知偏差,誤以為“非自行購入的毒品,轉手售賣不構成販毒”。
法官就此精準拆解誤區,明確法律邊界:
一是販賣毒品罪定罪核心是“有償轉讓行為”,與毒品貨源無關。法律認定販賣毒品罪,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毒品有償流轉、交易轉讓行為。無論毒品是自行購買、他人贈送、撿拾所得,或是同伙吸食剩余的殘留物,只要實施了對外有償售賣、轉手轉讓的行為,均不影響販賣毒品罪的定性。
二是“遺留毒品”仍屬管制違禁品,無權私自處置。冰毒、麻古是我國法律明確禁止的毒品,非法制造、販賣、運輸均構成刑事犯罪。公眾一旦發現他人遺留的毒品,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備上交。私自留存已是“非法持有”,再轉手就可能升級成“販賣”。
三是別把“代賣”“轉手”“幫朋友處理剩的”當擋箭牌。司法實踐中,幫他人代賣毒品、轉手處理同伙剩余毒品、微信群拼單購毒后轉售剩余份額等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獲利,只要存在毒品有償流轉行為,均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區別只在量刑輕重。
法官提醒:當下毒品犯罪隱蔽性極強,新型偽裝毒品層出不窮,私下小額交易、熟人圈層涉毒等隱形涉毒問題頻發,極具迷惑性。廣大群眾務必徹底摒棄僥幸心理,認清毒品危害,嚴守法律底線,自覺抵制各類毒品,遠離涉毒圈層與不良社交圈子。同時,呼吁全社會積極參與禁毒共治,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身邊涉毒違法犯罪線索,共同構筑群防群治的禁毒防線,守護平安和諧的社會環境。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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