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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群眾來訪登記工作的辦法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等法規文件,為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訴求,深入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引導群眾依法文明有序走訪,維護良好信訪秩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信、網上信訪等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第二條 地方各級信訪部門對群眾來訪要熱情接待,對反映的事項認真做好登記,分清問題性質,明確管轄層級和單位,準確區分是否受理,精準進行轉送交辦,同時向群眾出具書面或數據電文形式告知單,引導群眾配合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調查處理。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依法按政策實質解決群眾合理合法訴求,并按期規范出具書面答復意見。對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引導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第三條 各級信訪部門要全程跟蹤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對存在“應受理而不受理、應辦理而不辦理、應追責而不追責、應查處而不查處”等問題的,及時發現并進行督辦,有針對性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有效促進問題實質解決,避免矛盾累積、信訪上行。
第四條 群眾跨越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單位進京到國家信訪局和中央有關部委、單位走訪的,必須持省級機關、單位針對其信訪事項出具的告知、答復意見等書面材料或電子文書。無法提供到省級機關、單位走訪有關文書或相關證明的,國家信訪局和中央有關部委、單位不予登記,引導信訪人返回屬地,依法按程序反映問題。
第五條 地方各級信訪部門及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未依法受理辦理信訪事項,未依法規范出具告知、答復意見等文書,導致信訪上行的,上級信訪部門應當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或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六條 群眾進京走訪已經登記,在信訪事項法定受理辦理期限內重復來訪的,依法不予重復登記。對信訪事項合理訴求已依法按政策解決到位,仍反復進京走訪的,信訪部門會同公安機關進行法治教育和疏導勸離,不再登記,相關數據不統計、不通報。有滋事擾序、纏訪鬧訪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條 對群眾信訪反映事項應受理而不受理、應辦理而不辦理的典型案例,以及信訪事項合理訴求已依法按政策解決到位,但信訪人仍纏訪鬧訪的典型案例,視情進行公開曝光。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有刪減)
來源:國家信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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