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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8個月大的男嬰,被一個73歲的老人,用竹制癢癢撓,活活打死。
孩子的親生母親,在跟老人發生關系后,把孩子往他家里一扔,消失了。
2026年6月,一審判決下來。周某,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12年。
網上吵翻了,有人覺得判重了——73歲的人,12年出來就85了。有人覺得判輕了——一條命,12年就完了。
但真正讓人脊背發涼的問題,不是這12年夠不夠。
而是——孩子的親媽去哪了?
事情要從頭捋。
2024年8月到10月,周某通過朋友李某認識了高某。2025年5月,高某抱著一個8個月大的男嬰來到周某家中,當晚兩人發生了關系。
第二天,高某做了一個決定。
把孩子留下,自己走了。
她后來送來過嬰兒床和尿不濕。然后就再也沒出現過。電話不接,微信不回,徹底消失。
根據新聞的報道,周某獨自照顧這個嬰兒。2025年6月到7月期間,因為對孩子哭鬧不滿,為了泄憤,多次使用竹制癢癢撓毆打孩子的頭部等身體部位。
7月7日,孩子出現吃飯嘔吐、狀態越來越差的情況。
周某的第一反應不是送醫,是怕自己打孩子的事被發現。
他選擇隱瞞,整整拖了4天。
7月11日早晨,周某發現孩子已經沒有了呼吸和心跳。
他打電話叫來朋友張某,張某得知情況后報了警。
經鑒定,孩子因頭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
DNA鑒定確認:高某是嬰兒的生物學母親,周某和介紹人李某,都不是。
也就是說,這個孩子的生父是誰,至今是一個謎。
2026年6月,法院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被害人系毫無自救能力的嬰幼兒,依法應受特殊、優先保護。周某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客觀行為與死亡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
有期徒刑12年。
判決書顯示,周某案發時已年滿73周歲。
12年出來了,85歲。
法律界有人分析,根據周兆成律師的公開解讀,本案定性為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核心在于嫌疑人主觀目的是泄憤毆打,并非追求死亡結果。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法定量刑區間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法院綜合年齡、坦白情節,判了12年,整體在法定幅度之內。
同時,傷害對象為8個月大的嬰兒,屬于從重情節。
這是周某的故事。
但這個故事里,還有一個人。
高某,孩子的親生母親。
判決書和起訴書中記錄的事實是:高某于2024年9月生下男嬰。2025年5月至6月間,多次將嬰兒留在周某家中,未履行撫養義務,其間周某曾告知孩子生病,她未予理會。
一個母親,把孩子留給一個毫無血緣關系的73歲獨居老人,然后消失了。
孩子生病了,她不管。
孩子被打死了,她沒出現。
目前公開報道中,沒有關于高某被刑事追責的信息。
法律界已經有聲音提出質疑:把8個月大的嬰兒留給陌生人,然后徹底失聯,這種行為是否涉嫌遺棄罪?
《刑法》第261條規定,對于年幼、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如果高某的行為導致孩子死亡,性質可能不止于此。司法實踐中,如果遺棄行為對嬰兒生命安全存在高度危險,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可以被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罪,量刑遠高于遺棄罪。
這些分析基于已公開的事實,高某最終是否被追責、如何定性,需要等待司法機關的認定。
周某的辯護律師在庭審中提出,高某作為親生母親,明知周某無撫養能力還把孩子留下,事后失聯,對整件事存在重大過錯。言下之意,周某是被逼到墻角才失控的,應該從輕。
法院的回應很明確:高某的遺棄行為,與周某的傷害致死行為,不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
翻譯一下:高某的錯,是高某的罪,但高某犯罪,不等于周某就可以打孩子。一碼歸一碼,各算各的賬。
可問題是——
這個孩子,從頭到尾,被兩個成年人推來推去。媽媽不想要他,老人不愿帶他。他哭,是因為餓了、不舒服、害怕。唯一能回應他的人,用癢癢撓打他的頭。
周某的邏輯鏈條是:高某拋棄孩子→我被迫接手→孩子哭鬧→我泄憤→孩子快死了→我怕暴露不送醫→孩子死了。
每一步,他都有別的選擇。
打110,找婦聯,把孩子送到派出所。找社區,任何一個動作,都比抄起癢癢撓打一個8個月大的嬰兒頭部要好。
但他沒有。
他選擇忍、選擇憋、選擇爆發。
然后選擇隱瞞,孩子嘔吐、昏迷、奄奄一息的時候,他因為怕暴露,拒絕送醫。
整整4天!
這不是被逼無奈,這是主動選擇。
但周某不是這個故事里唯一的主動選擇。
高某主動選擇把孩子扔下就走,周某告知孩子生病,她主動選擇不理會。
從把孩子留在周某家的那一刻起,她就主動選擇了一個8個月大嬰兒的命運。
我們再看另一個幾乎同時曝光的案件。
2026年6月,廣東一名1歲半的男童,被生父的女友郭某三次腳踢腹部致死。肝臟破裂、胰腺破裂、腸破裂。
案發后,孩子的生父給女友出了刑事諒解書,理由是她不是故意的。
孩子的生母趕到醫院的時候,前夫已經在辦手續了,孩子已經被推進了太平間。
生母堅決不接受諒解,要求從重處罰。
這些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孩子都是被大人們推來推去的。推到誰手里,誰就是那個倒霉的人。而那個法定的保護者,往往就在旁邊,或者根本不在。
北京另一起案件中,3歲女童被生父的同居女友長期虐待致死——毆打、撕咬、體罰,最后被甩摔致頭部重創,搶救無效死亡。
那個案子里,生父的工友早就提醒過孩子身上有瘀傷,生父置若罔聞。
后來生父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因故意傷害罪、虐待罪被判無期徒刑。
法院認定的邏輯是:你明知有人在虐待你的孩子,你有能力制止卻不制止,你的不作為本身就是一種犯罪。
內蒙古也有一起類似案件,2歲女童被生父及其女友虐待致死,生父同樣因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律追究的不只是動手的人。還包括那個應該保護孩子、卻選擇視而不見的人。
回到周某的案件。
高某是孩子的親生母親,法定的第一監護人。她把一個8個月大的嬰兒扔給一個陌生人,然后失聯。她是否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截至目前的公開信息中,沒有關于高某被處理的消息。
這個案件的殘忍之處,不在于一個老人打死了孩子。
在于這個孩子從出生起,就處于一種誰都不想要的狀態。
生父不明,生母拋棄。被塞給一個毫無血緣關系的獨居老人。老人帶不了、也不想帶。
然后悲劇發生了。
每一個環節都有人可以說不關我的事。
高某可以說:我自己也困難,養不了。
周某可以說:是她把孩子扔給我的,我又不是他爸。
中間人可以說過問:人家的事,我管不著。
但那個8個月大的孩子,他不會說話,不會走路,不會報警。
他唯一的武器是哭。
而哭,在那個環境里,換來的是竹制癢癢撓。
法律有法律的邊界。12年的判決,在現行刑法框架內有其依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十年起步,有坦白情節,綜合年齡,最終落在12年。
但法律的邊界之外,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
一個母親,把孩子扔給陌生人,導致孩子最終死亡——她的行為該怎么定性?該不該追責?
我們等一個答案。
12年,對周某來說是余生。
對那個8個月大的孩子來說,他什么都沒有。
從出生到死亡,沒有人在意過他是不是安全的。
“關注見骨,和你一起看清那些不想讓你看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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