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中國節能協會碳中和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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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發布節能降碳技術改造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征集意見的通知,征集時間為2026年6月25日—2026年7月25日。
辦法提到,浙江省節能降碳技術改造資金支持的項目類型包括:
(一)工藝優化、電氣化和節能化改造。包括在生產環節用電力替代蒸汽動力,改進加熱、傳動等關鍵環節生產效率和用能效率等。
(二)能源綜合利用和綠色燃料、原料替代改造。包括余熱余壓回收利用、能源梯次利用、供熱管網改造,綠氫替代灰氫、生物質燃料替代煤等。
(三)用能設備更新改造。包括使用先進電機、風機、空壓機等關鍵用能設備。
(四)人工智能運行優化改造。包括建設能碳管理平臺加強精細化管理、運用人工智能技術優化生產運行等。
(五)低(零)碳園區基礎設施低碳改造。包括園區公共區域供熱管網升級改造、源網荷儲改造、涉及節能降碳的循環化改造等。
省級以降碳量為核心指標,結合項目投資額、碳效評價升檔、產能提升等因素給予支持。支持額度實行限高,即對單個項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5%;鼓勵有條件的市縣予以聯動支持,省市縣聯動支持比例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15%。省級資金實行總額控制、項目擇優支持。項目投資額不含土地支出、廠房和基建投資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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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節能降碳技術改造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浙江省節能降碳技術改造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形成制度統一、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省級節能降碳技改資金統籌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相關要求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浙江省節能降碳技術改造資金支持的范圍包括制造業企業、園區,重點支持“8+4”高耗能行業的制造業企業(化工、紡織、非金屬制品、化纖、造紙、橡塑、黑色金屬、金屬制品<含有色金屬>、石化、電氣機械等)、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制造業企業、低(零)碳園區等
第三條浙江省節能降碳技術改造資金支持的項目類型包括:
(一)工藝優化、電氣化和節能化改造。包括在生產環節用電力替代蒸汽動力,改進加熱、傳動等關鍵環節生產效率和用能效率等。
(二)能源綜合利用和綠色燃料、原料替代改造。包括余熱余壓回收利用、能源梯次利用、供熱管網改造,綠氫替代灰氫、生物質燃料替代煤等。
(三)用能設備更新改造。包括使用先進電機、風機、空壓機等關鍵用能設備。
(四)人工智能運行優化改造。包括建設能碳管理平臺加強精細化管理、運用人工智能技術優化生產運行等。
(五)低(零)碳園區基礎設施低碳改造。包括園區公共區域供熱管網升級改造、源網荷儲改造、涉及節能降碳的循環化改造等。
第四條省級以降碳量為核心指標,結合項目投資額、碳效評價升檔、產能提升等因素給予支持。支持額度實行限高,即對單個項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5%;鼓勵有條件的市縣予以聯動支持,省市縣聯動支持比例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15%。省級資金實行總額控制、項目擇優支持。項目投資額不含土地支出、廠房和基建投資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五條節能降碳技術改造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由省經信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共同組織實施。其中:
省經信廳負責牽頭制定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辦法,牽頭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工作,牽頭組織開展項目綜合驗收和績效評價。負責制造業企業(不含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制造業企業)節能降碳技術改造項目排摸儲備,制定項目專項申報指南并開展項目初審、評審、實施與管理,指導各市、縣(市、區)經信部門開展本領域項目綜合驗收和績效評價;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加強對各地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績效管理和業務指導。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低(零)碳園區節能降碳技術改造項目排摸儲備,制定項目專項申報指南并開展項目初審、評審、實施與管理,指導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開展本領域項目綜合驗收和績效評價。
省財政廳負責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按照規定及時下達財政補助資金,指導開展績效管理和監管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制造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摸排儲備,制定項目專項申報指南并開展項目初審、評審、實施與管理,指導各市、縣(市、區)開展本領域項目綜合驗收和績效評價。
省能源局負責參與能源綜合利用,綠色燃料、原料替代,用能設備更新改造等工業節能項目初審、評審、實施與管理。
第二章項目申報管理
第六條省經信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印發申報通知,各設區市經信、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本領域項目申報,由經信部門匯總。申報的項目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報材料準確、完整。
(二)申報項目符合資金支持方向。
(三)項目已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且當前實施進度不超過80%.
(四)項目承擔單位近三年未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且無重大安全生產、環保等違法違規記錄。
(五)截至項目申報日,項目未獲得過國家或省級相關財政專項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支持。
(六)項目投資額達到500萬元以上(不含土地支出、廠房和基建投資,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七)項目原則上自申報之日起2年內完成。
第七條各地完成項目材料匯總上報后,省經信廳將申報材料分類分發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初審,重點審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領域分類精準性、產業政策合規性及項目備案、投資門檻、申報主體資質等內容,初審結果匯總至省經信廳。
第八條省經信廳牽頭組織專家評審工作,具體由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分領域實施專家分組評審。專家組成員由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分別推薦;省財政廳派出觀察員了解評審情況。評審方案、評分標準由省經信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共同研究確定,每年度可根據實際動態優化調整。
第九條結合資格初審、專家評審結果,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分別研究擬定入圍項目名單,并會同省財政廳確定項目補助金額。擬定名單在省經信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省經信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正式公布入選項目名單。
第十條省財政廳根據省經信廳報送的年度資金分配方案、績效目標等,按照預算法和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下達資金。資金用于支持省級節能降碳技術改造項目實施,鼓勵各市、縣(市、區)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預先撥付或部分撥付等方式加快資金兌現。各地支付專項資金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優化資金兌付機制,依托惠企政策在線兌付平臺,加快資金撥付進度。對于支持對象和金額均已明確的事后補助資金,原則上應自收到資金下達文件后30日內撥付到項目承擔企業(單位)。項目建設完成后,各地要及時組織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合格的撥付全部補助資金。財政部門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章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各市、縣(市、區)經信部門牽頭建立項目實施動態監測機制,組織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能源等部門開展項目常態化服務,對實施存在問題的項目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相關情況抄送給省經信廳。
第十二條項目名單發布后,項目實施內容、績效指標和承擔單位原則上不進行調整。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按領域報所在設區市經信、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審核同意后予以調整,相關情況報省經信廳備案。
(一)項目負責人、技術方案、建設內容等事項發生變更,但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目標任務,并達成績效目標。
(二)項目投資減少額不超過項目申報時額度的20%,且調整后項目投資額不低于500萬元。此類情況項目補助金額應作適當調整,調減部分的資金退回省財政。
(三)實施周期延期不超過6個月。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三條各市、縣(市、區)經信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工作,具體由各市、縣(市、區)經信、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根據項目所屬領域組織實施。項目實施單位須嚴格核算項目實際投資額,不得將本項目投資額重復計入其他獲得省級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也不得將其他獲得省級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投資額計入本項目。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須準備以下資料:
1.項目實施情況自評報告。
2.項目建設內容與實施規模佐證材料。對照項目備案文件、申報方案,提供項目實際建設內容、改造規模等材料,證明項目按批復內容完成建設。
3.項目能效與降碳指標達標證明材料。
4.財務審計材料。提供項目投資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決算審計報告等材料。
第十四條各市、縣(市、區)經信、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根據項目申報的實施方案開展驗收。
(一)項目實施內容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方案約定的要求;
(二)項目能效與降碳指標是否達到項目要求;
(三)項目實際投資及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是否合規。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主要采取專家會議評審與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視具體情況可增加檢驗測試、審閱資料、聽取用戶意見等方式。項目驗收評審專家不少于3名,財務專家不少于1名。
第十六條驗收實施單位結合專家意見作出驗收結論。驗收結論分為驗收通過、限期整改、驗收不通過三種。市、縣(市、區)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完成項目驗收,將驗收結論報送經信、財政部門匯總,以設區市為單位報送省經信廳、省財政廳。
(一)驗收通過。完成項目實施目標,達成績效要求,專項資金使用合規合理。
(二)限期整改。對于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實施目標或未達成績效目標,且驗收專家組認為應予限期整改的項目,給予6個月整改期,并再次驗收。
(三)驗收不通過。項目未實施,或未完成任務目標且難以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未完成任務目標,驗收不通過。
第十七條 在實施期內(含延期)無法完成實施目標或無法完成績效目標、實施期超出6個月或項目投資額減少超20%的項目,視為須終止的項目。對于此類項目,各市、縣(市、區)經信、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根據項目領域分工,商財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經信部門匯總,以設區市為單位報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對本領域申請終止項目組織核查,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對最終驗收不通過或終止的項目,不再撥付尚未撥付的分階段補助資金,并收回已撥付的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技術性能、碳減排量等指標已完成,確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投資額低于申報額度,但仍高于第六條第(六)款規定的最低額度的,可予以驗收通過,但需按以下要求核算并以差額兌付;市、縣(市、區)財政參照執行。
(一)項目投資減少額不超過5%的,按領域經項目屬地經信、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商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按原定補助金額予以全額補助。
(二)項目投資額減少額超過5%、不超過20%的,補助資金調整為原省級補助資金的80%。已撥付資金超出項目實際補助資金的,收回超額撥付資金。
第五章項目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年度資金由省經信廳牽頭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績效評價方案由省經信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后聯合印發。
第二十一條節能降碳技術改造項目由所在地經信、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分別管理,由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按部門職責實行分類指導和監管;對巡視、審計、檢查等發現的問題,根據項目屬性按部門職責落實整改。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該政策實施期為2026年至2030年,后續視政策實施成效、節能降碳任務完成情況等予以動態調整。
中國節能協會碳中和專業委員會秘書處
電話:010-63839809
郵箱:cnc@cecaweb.org.cn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看丹街道五圈南路30號院1號樓B座509
秘書長:張軍濤13552070628
常務副秘書長:王 挺15210302808
零碳項目部部長:汪 瓊138103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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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節能協會碳中和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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