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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上一篇我們聊了胡某新案為什么定的是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今天接著聊這個案子的第二個爭議點:胡某新的行為,到底算犯罪既遂還是犯罪未遂?
先簡單回顧一下案情:胡某新凌晨向多人居住的宿舍排放丙烷氣體,試圖點火引爆,但氣體沒點著,被工友控制。法院最終認定胡某新犯爆炸罪,系犯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要理解為什么是未遂,首先得搞清楚爆炸罪的性質。
像故意殺人罪這種普通犯罪是結果犯,把人殺死了,才是既遂;沒殺死,就是未遂。死亡結果是否發生是判斷既遂與未遂的唯一標準。
但爆炸罪則不同。爆炸罪是危險犯,不需要真的發生爆炸,也不需要真的炸死人,只要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既遂。
比如有人在商場里點燃了炸彈的引信,炸彈隨時可能爆炸,雖然被人及時撲滅、沒有造成任何傷亡,但因為已經形成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仍然構成爆炸罪既遂。
爆炸罪看的是有沒有造成危險,而不是有沒有造成后果。
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否形成“現實、緊迫的危險”。
根據司法實踐,判斷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爆炸行為是否已經對公共安全形成了現實、緊迫的危險。
既遂:行為人已經實施了爆炸行為,且該行為足以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造成現實危險。至于最終有沒有爆炸、有沒有死人,不影響既遂的認定。
未遂: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爆炸行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形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
本案為什么是未遂,而不是既遂?
(一)在宿舍內排放氣體階段尚未形成現實危險
胡某新向宿舍內排放了丙烷氣體,但因氣體有臭味,周某祥被熏醒后及時發現并制止。此時,氣體濃度尚未達到爆炸極限,尚未形成對公共安全的現實、緊迫危險。
(二)在室外試圖點火階段同樣不具備現實危險
胡某新被控制前曾在室外繼續排放氣體并試圖用打火機點燃,但因室外空間大,氣體濃度遠未達到爆炸程度,客觀上也不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現實、緊迫危險。
因此,胡某新已經著手實施了爆炸行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及時發現、氣體濃度不足、打火機未能點燃等未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而不是既遂。
最后,為什么未遂對量刑很重要?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胡某新構成爆炸罪既遂,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被認定為犯罪未遂,法院依法減輕處罰,最終判處二年六個月。
我們可以看出,既遂與未遂的認定,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刑期長短。
(本文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寫,不構成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遇具體案件,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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