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是城市更新的常規工作,但行政機關的征收履職行為存在清晰法律邊界,并非可以不分時段、不受約束地入戶開展工作。實務中,不少群眾遭遇拆遷工作人員在夜間、休息時段反復上門糾纏,關停家中電器、持續騷擾家中老人,嚴重擾亂居家安寧;當事人向某安機關報案維權后,卻收到《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就此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原告訴請,很多群眾會誤以為裁判已定、再無救濟途徑。事實上,《行政訴訟法》設立審判監督再審程序,專門糾正存在事實、法律、程序錯誤的生效裁判。本文結合真實征地拆遷維權案例,梳理行政機關、兩級法院審理中常見的違法情形,系統普及公民住宅安寧權的法律保護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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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認定層面:原審割裂完整舉報線索,采信瑕疵證據,基礎事實認定失真
《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居家休息、生活安寧的權利受法律剛性保護。當事人完整舉報訴求為拆遷人員多次在非工作時間入戶滋擾、關停家電、長期糾纏老人,并非僅單次送達測繪材料。但某安機關調查、兩級法院審理均刻意割裂完整案件線索,僅截取單次入戶片段認定全部案情,刻意遺漏 “多次夜間入戶、持續騷擾” 核心事實,直接造成案件事實片面、失真。
同時,某安機關作為定案依據的工作人員詢問筆錄高度雷同、口徑統一,存在串供嫌疑,且僅能提交復印件,無原件可供核對。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無法與原件核對、存有重大疑點且無客觀證據佐證的言詞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當事人在一、二審庭審中已當庭提出質證異議,但法院無視證據瑕疵直接采信,證據審查行為明顯違法。
部分二審法院僅以 “房門敞開、工作人員短暫溝通后離開” 否定滋擾、非法侵入住宅行為,存在法律認知偏差。即便住宅房門未關閉,行政工作人員多次夜間上門糾纏、持續干擾居民休息,早已超出征地履職的合理邊界,征收職權不能成為侵擾公民住宅的免責理由。原審未依職權調取入戶監控、通訊記錄、現場錄音等客觀證據,未核實當事人家屬陳述的騷擾事實,屬于典型基本事實認定不清,符合法定再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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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層面:公安終止調查法律依據適用錯誤,兩級法院裁判法律邏輯失當
某安機關作出終止調查決定的規范依據為《某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該條款適用的前置條件是經全面調查,確認不存在違法事實。本案中,某安機關未完整核查群眾舉報的多次夜間入戶、滋擾線索,僅片面調查單次入戶行為,在違法嫌疑未排除、舉報事實未查清的前提下直接認定 “無違法事實”,適用該條款的基礎不成立,行政行為本身法律適用錯誤。一、二審法院未依法糾正該違法行政行為,反而判決維持,法律適用明顯失當。
部分二審裁判自行創設無法律支撐的裁判觀點,主張 “征收工作不受工作時間限制,夜間入戶履職不違法”,該結論與現行法律規范完全相悖。其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令禁止以騷擾、脅迫等非法方式逼迫搬遷;其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將非法侵入住宅、多次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明確列為治安違法行為;其三,行政機關履職必須恪守比例原則,充分尊重公民休息權與住宅安寧權,休息時段反復入戶糾纏,屬于法定侵擾類違法行為。原審裁判刻意回避保護公民人身、住宅權利的法律條文,單純采信行政機關單方履職邏輯,據此駁回原告訴求,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 “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當事人可據此申請再審。
審理程序層面:公安辦案、法院審判雙重程序違法,瑕疵足以影響公正裁判
從行政辦案流程看,某安機關收到紀檢部門移送的完整舉報線索后,未圍繞 “多次夜間入戶、滋擾老人” 核心事項開展全面調查,未充分聽取報案人陳述申辯,未收集監控、錄音等客觀佐證材料,調查流程流于形式,未履行治安案件法定全面調查義務,辦案程序存在根本性違法。
從司法審理流程看,一、二審法院均違反行政訴訟法定證據審查規則。針對當事人當庭提出的筆錄復印件存疑、證人串供、遺漏關鍵舉報事實等質證意見,承辦法官未依法審查評判,未要求某安機關提交筆錄原件予以核對,亦未依職權調取客觀證據核實案件事實。證據審查程序違法直接導致事實認定偏離客觀真相,程序瑕疵已經嚴重影響公正審判。依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審審判程序違法、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啟動再審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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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處理層面:行政機關怠于履行治安保護職責,原審司法監督缺位
即便基層政府享有征地拆遷法定職權,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時段、方式、頻次仍需嚴格限定在法律框架內。多次夜間入戶、暫停居民家電、長期騷擾老年人休息的行為,已具備明確治安違法嫌疑,某安機關應當全面核查全部舉報線索、區分情形依法處置,不能簡單一刀切作出終止調查決定。
本案中,某安機關刻意回避當事人完整舉報內容,僅截取單次入戶片段開展調查,實質上縱容拆遷人員持續侵擾公民住宅,未履行治安管理保護公民人身、住宅安全的法定職責。一、二審法院作為行政行為司法監督機關,未依法撤銷違法終止調查決定,反而維持某安機關錯誤行政行為,裁判結果變相縱容侵擾公民住宅的違法行為,直接侵害群眾及其家屬憲法賦予的住宅不受侵犯基本權利。
綜述,結合此類征地拆遷治安維權類行政案件整體情況來看,公民住宅安寧權、休息權由憲法、行政法、治安管理法律多重規范予以兜底保護,行政機關開展征收工作,不得以履職為名突破法律紅線,在非工作時段反復上門滋擾群眾。接到群眾針對非法入戶、長期騷擾的報案后,某安機關負有全面核查線索、依法處置違法線索的法定職責,不得片面截取局部事實徑直終止調查;人民法院審理同類行政案件時,應當完整梳理全案舉報事實、嚴格審查證據證明效力、優先適用保護公民人身與住宅權益的法律規范。若群眾收到的一、二審生效裁判存在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審理程序違法等法定瑕疵,可依據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相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通過司法糾錯程序糾正錯誤裁判,全方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創圖文,不經過授權可以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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