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是相關部門或受相關部門委托的單位為履行行政管理及公共服務職能,與公民、法人等協商相關的事宜之后簽訂的具有行政法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簽訂行政協議需要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在簽訂協議之后,原則上無論是哪一方都不能反悔。只不過實踐過程中,有的當事人在與相關部門簽訂協議之后,會因各種原因想要提起行政訴訟。不過,不是什么行政協議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那么哪些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呢?下面凱諾律師就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辦案經驗來簡單地為大家淺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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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于行政協議的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要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三)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四)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五)符合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六)其他行政協議。
那也就是說,一般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屬于行政協議的范疇,因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活動,與被征收人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以及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也屬于行政協議的范疇,比如說,被征收人對與征收方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不滿意,認為該補償安置協議存在一定的漏洞,那么,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法院應當要依法受理。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針對與征收方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會提起民事訴訟,這肯定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一般情況下,只有像勞動合同之類的協議,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除此以外,相關部門與其工作人員之間所簽訂的協議也不屬于行政協議的范疇,即不屬于行政訴訟受理的范圍,一般屬于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
其次,就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不過,就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時,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不能直接提起訴訟,比如要有明確的被告,也就是當事人覺得是哪個部門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還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如當事人要有相關的證據材料,證明相關部門侵害了自己的權益,也要明確希望法院怎么判等,這也是《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三款中明確規定的。而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九條規定,在行政協議案件中,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一)請求判決撤銷行政機關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的效力;
(四)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或者按照約定訂立行政協議;
(五)請求判決撤銷、解除行政協議;
(六)請求判決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
(七)其他有關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訴訟請求。
那也就是說,就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時,首先是該行政協議中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補償安置協議,相關部門擅自變更補償安置協議中的具體補償事宜,或者是補償安置協議中存在明顯的不合理、不公平,甚至是重大的誤解,相關部門就補償事宜,拒絕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或者是存在欺騙等,那么被征收人才可以針對補償安置協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或確認該協議違法。所以,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針對該協議提起行政訴訟時,千萬不要盲目地起訴,一定要先審查,確認該協議中存在的問題,若協議不存在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情況,那么即使法院受理了,其訴訟結果也會對自己不利。
不過,對于補償安置協議提起行政訴訟后,法院在依法判決撤銷補償安置協議或確認違法后,同時也要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跟大家說的是,無論是什么樣的行政協議,當事人都應當要認真對待,對于行政協議有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選擇不簽,也可以針對行政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就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定要經過審查、分析之后再提起,萬不可盲目的就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另外,如若情況比較復雜,且也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得到保障,可以選擇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針對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避免因魯莽而浪費掉自己的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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