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日前,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通過市場化商事調解工作機制,成功化解2起商事糾紛,降低了企業的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讓企業從“對簿公堂”轉變為“握手言和”。
一起1800萬元的借款糾紛,原告在10天內收到全額款項,實現案結事了;一起涉及綜合市場承包糾紛,不僅為合作社保住了承包款,更保住了周邊居民的生活供應,真正實現多方共贏。
法官指導調解+調解員柔性調解,既保生意又保民生
“法官,我們同意采用市場化商事調解,盡快止損。”某公司經理何經理聯系法院,手中還拿著一沓來自某合作社的租金催繳單。
這是某公司從某合作社租下綜合市場的第4年,因某公司拖欠承包款,出租方某合作社于2025年11月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樟木頭法庭。案件并未進入訴訟,而是在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法院將本案委托某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劉川愷進行市場化商事調解。
在翻閱案卷資料時,調解員發現該案缺少了關鍵證據:案涉租賃物暫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此,法官熊艷萍提供同類糾紛的判決案例與法律規定,指導調解員向某公司釋明案涉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并告知雙方應以合同無效為基礎協商調解方案。
調解現場,調解員根據法官提供的裁判指引和典型案例,向某公司和某經聯社分析道:“你們租賃的市場沒有許可證,簽署的合同無效,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簽署的租賃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如果訴至法院,法院將確認合同無效,承租方不僅需要返還租賃物,還應按照租金標準支付實際使用期間的占有使用費。”
“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雙方將面臨雙輸的局面:某公司需要搬離市場,前期的場地改造、運營投資將付諸東流;某經聯社面臨資產閑置,短期重新招租難,缺少市場來服務周邊居民。”
見出租方代表態度有所緩和,調解員遞上某公司的收支情況,繼續分析道:“承租方也在想辦法解決資金問題,如果再給他們一些時間還款、適當減免租金,不僅能夠收回承包費,而且能留住一個長租伙伴。”
經過多輪磋商溝通,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公司支付占用費240萬元,某合作社繼續將案涉土地出租給某公司并適當減少租金。雙方承擔一半調解費,調解費僅收取訴訟費的40%,即19341元,為雙方當事人節約成本。
釋法明理主動履行調解協議,兩家公司繼續合作
“沒想到通過市場化商事調解,借款公司已經主動還款,效率太高了!日后還有合作機會。”說這話的,是某投資公司的潘助理。
某科技公司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某投資公司借款累計1800萬元,在借款到期后并未如約償還。2026年6月,某投資公司訴至東莞第三法院樟木頭法庭,并申請了財產保全。為快速化解糾紛,經雙方同意,法庭將案件交由某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李偉斌進行市場化調解。
調解員了解到,某投資公司核心訴求是快速、全額收回借款本息、維權費用及違約金,不信任某科技公司的支付誠意。某科技公司則因資金緊張,未主動與某投資公司協商分期償還方案,且因被起訴及財產保全已影響公司形象,迫切希望盡快止損。
調解員一方面督促某科技公司拿出切實可行的履行方案并積極籌措資金,以表明還款誠意;另一方面,調解員向某投資公司釋明某科技公司資金緊張的客觀原因,引導雙方就還款方案和解除保全時間進行協商。
最終,兩家公司在法院立案后的第4天達成調解協議,并經法院司法確認。某科技公司于2026年6月14日履行協議,償還借款1800萬元及利息,該案圓滿化解。
采寫:新快報記者 楊英杰 通訊員 張瑞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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